保定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系统办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服务,我们特别制定了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为了方便您的申请,我们将详细介绍表格的填写要求和申请流程。
请您仔细阅读申请表上的各项说明和填写要求。
确保您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您的申请进程。
在填写表格时,请使用中文进行描述,并尽可能使用准确的词汇来表达。
申请表的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填写。
请您如实填写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核实您的身份和资格非常重要,所以请务必填写准确。
接下来是医疗保险信息填写部分。
请您填写您的医保卡号码、参保单位、参保类型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用于核实您的医保资格和待遇范围。
在申请表的第三部分,您需要填写您的疾病信息。
请您详细描述您的疾病名称、发病时间、就诊医院、就诊科室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用于确定您的疾病是否符合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并为您提供相应的保障待遇。
申请表的最后一部分是申请人声明和授权部分。
请您认真阅读声明内容,并在同意的情况下签字确认。
同时,如果您需要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相关手续,请填写代理人的信息,并由代理人签字确认。
在填写完毕申请表后,请您将申请表交回您所在的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为您提供相应的保障待遇。
我们提醒您,在填写申请表时,请务必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如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您的申请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为您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服务。
如果您在填写申请表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祝您身体健康!。
慢性病申报须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一)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二)脑血管疾病1、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三)心血管疾病1、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四)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五)内分泌系统疾病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2、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六)ⅡⅢ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七)消化系统疾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摘要:
1.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的概述
2.申请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如何填写申请表
4.提交申请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正文:
一、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的概述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是参保人员在患有大病时,向医保部门申请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必备文件。
该申请表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面临大病困扰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申请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申请表包含的个人信息: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参保单位等。
2.申请人需提供的病历资料:近期的诊断书、检查报告、病历等,以证明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门诊大病范围。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等。
4.申请表需经参保单位盖章,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如何填写申请表
1.仔细阅读申请表上的各项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按照申请表上的格式,填写个人信息、病历资料等相关内容。
3.确保申请表上的字迹清晰、工整,以免影响审核结果。
4.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参保单位。
四、提交申请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1.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所需材料提交至参保单位。
2.参保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
3.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及盖章后的材料,前往医保部门办理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申请。
4.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随时与医保部门或参保单位联系沟通。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摘要:1.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简介2.申请表的填写要求3.申请表所需材料4.申请流程5.注意事项正文:一、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简介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是参保人员在患有大病时,向医疗保险部门申请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重要文件。
通过填写申请表,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对于大病的优惠政策,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二、申请表的填写要求1.申请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打印机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人需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申请人需明确填写申请大病病种,同时提供相关病历、诊断书等医疗证明材料。
4.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个人医保卡号、参保单位等信息。
三、申请表所需材料1.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病历、诊断书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4.个人医保卡。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领取申请表,或在保定市医疗保险网站下载。
2.申请人详细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3.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参保单位或社区,由单位或社区审核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前往保定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五、注意事项1.申请表务必填写完整、准确,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审核不通过。
2.所提供的医疗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请妥善保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旦丢失,可能影响申请进度。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市政〔2008〕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自愿参加、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市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居民医保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
(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
(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八)负责对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一)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从具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
(五)负责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居民医保业务指导。
(六)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七)负责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
(八)负责居民医保的其他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保市政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章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照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5%计提。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并受委托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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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鉴定程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委托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
鉴定时,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参与鉴定。
参保人员提交申报资料后,鉴定专家要对鉴定结论签字确认并对未通过鉴定的签署原因。
其中在莲池区、竞秀区、高开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所在区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整理后,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
鉴定结束后,社区、高校、村委会及时按时间要求领取鉴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参保人员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补充相关病例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内最终鉴定结果。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病种信息由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结果和有关申报资料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参保人员。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的鉴定时间(一)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每年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工作日时间)。
(二)门诊大病鉴定工作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月末(工作日时间)。
申报日期有变化的,以参保地经办机构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在申报期内到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如为门诊病历需提供相应就诊证据(挂号、交费依据和检查检验报告等)和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社区、高校、村委会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申报。
第九条学生儿童如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本次门诊治疗结束后,将相关报销手续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所需材料见附件1)。
第十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用药、治疗、检查报销范围限定在《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2)和《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3)。
第十一条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一)门诊慢性疾病待遇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
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
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门诊慢性疾病统筹报销公式:(甲类费用 + 乙类费用× 55/60-起付标准金)× 60% (二)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
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点管理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到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第十三条就诊、购药与结算(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单位就诊、购药。
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未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持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购药,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三)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原则上在参保地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对于确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检查时,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外购(外检)审批手续。
(四)外购(外检)手续办理后一月内有效,超过一月需重新办理。
每次外购(外检)手续限一次外购药品及检查;患者如需再次外购(外检)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外购(外检)机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五)门诊特殊疾病外购(外检)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将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门诊处方、检验报告、外购(外检)审批单等同医疗保险证于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四条不予报销的门诊费用(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非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费用;(二)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未使用参保卡(证)按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三)未经审批的外购药品、外地检查化验费用;(四)家庭病床费用;(五)手写票据、票据复印件;(六)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七)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参保类别发生转变后(城镇职工转为城乡居民参保或城乡居民转为城镇职工参保),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共有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经确认核准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市统筹区域内的参保地发生变更后,已鉴定通过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不收取参保人员任何费用,其鉴定所需办公用品、专家鉴定及封闭期间食宿等相关费用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于伪造病例、诊断证明或冒名顶替等采取违规手段骗取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附件:1、保定市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 2、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3、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5、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保定市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一、报销所需资料1、参保卡(证)2、门诊意外伤害发生说明(需所在社区或学校盖章)。
说明中需说明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3、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4、费用明细单5、门诊病历6、诊断证明书二、注意事项1、门诊意外伤害票据为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门诊财政票据(机打票据)。
2、门诊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将所有票据一次报销。
3、如在统筹区域外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就近就医治疗。
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件3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诊疗、治疗目录附件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注:1、此表一式两份,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档案依据。
2、申报病种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疾病,否则不予受理。
3、鉴定通过后,申报资料将建档留存,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
实用标准文案文档社区、高校、村委会负责人: 报表人: 日期: 电话:备注:1、申报病种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疾病,且与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相符,否则不予受理。
2、鉴定通过后,申报资料将建档留存,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
附件5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社区、高校、村委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