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9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12〕928号)各相关单位:温拌沥青混合料铺路技术应用已被列入上海市“十二五”交通节能减排重点项目,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推进温拌沥青混合料在本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现将《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贯彻落实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应用具有节约能耗、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改善沥青混合料使用性能、确保低温条件下路面压实质量等优点,完全符合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相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上海市交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指导意见》为契机,通过行业例会、举办技术推广研讨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加大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市管设施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道路工程项目在温拌沥青混合料铺路技术应用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同时,从道路工程项目的源头上采取措施,从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及施工方案的编制、工程预算等方面支持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的应用。
二、明确责任,制定计划相关管理、设计、施工养护单位要把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作为道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要明确部门,落实人员,根据职责制定推进计划。
市路政局作为本市道路设施管理的主要部门,要结合“十二五”期间本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项目,要优先推荐选用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同时,指导、督促区县道路主管部门、相关项目公司,积极加以推进,确保“十二五”道路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沪建质安〔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151号市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2018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三月日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按照“综合施策、科学治理、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监管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拆房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为重点,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全力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切实降低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措施(一)建设单位1、全市所有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应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在承发包合同中确定。
明确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防治费用金额。
3、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和任何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小于100米的建筑工地,未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宁处长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宁处长
佚名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7(0)24
【摘要】截至2017年三季度,上海绿色建筑总量已达1.05亿平米。
2016年至今,落实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415万平方米,占“十三五”目标任务的41.5%。
同时,预制构件产能不断提升,年设计产能已达到1500万平方米。
一是建立闭口把关机制,在市场主体主动转型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发布《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明确激励办法。
【总页数】1页(P92-92)
【关键词】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改造;城乡;住房;激励机制;绿色建筑;预制构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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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沪府办[2016]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4【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4日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形势日益严峻,道路扬尘污染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源头管控,落实码头、建材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车辆运输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和道路保洁作业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建材码头、工程渣土码头、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堆场等易产生扬尘场所要配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扬尘遮挡等设施,落实围挡设置、地面硬化、安全网封闭、喷淋等要求,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二)拆房工地作业要实施湿式拆除法,在拆房作业过程中同步采取喷雾或洒水降尘措施,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三)对不平整道路、破损路面要及时进行修补,防止破损道路被车辆碾压而产生扬尘污染。
新建、大修道路工程,施工场所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对施工堆土要及时采取覆盖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现场时,要做好地面洒水防尘工作,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沪建整[2004]第001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沪建整[2004]第0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公安情报信息摘报》(增刊)第310期反映,一些外省市无业人员在沪开设的混凝土作坊,勾结个别混凝土车辆驾驶员,私吞工程公司的混凝土,制作道路侧石、平石等小型无钢筋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隐患。
市有关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为此,市建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此类作坊进行了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将市政府及市建委领导的指示落在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1、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县)建筑市场整顿办结合实际,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的专项大检查;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对监督范围内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市政工程局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工程中混凝土制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制订监管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筑市场整顿办。
2、网上通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盗窃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及时上报,由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统一在行业内部及网上进行通报。
各混凝土搅拌站对于有盗窃商品混凝土行为的车辆驾驶员不宜录用。
3、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各混凝土搅拌站一旦发现混凝土盗窃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
4、加强备案管理。
对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建材质监站依据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文要求,实施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5、加强企业监管。
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各区县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5•【字号】沪府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5日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一、行动目标到2025年,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要求,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PM2.5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农作物秸秆、园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能利用力度。
力争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光伏装机、风电装机、生物质能装机分别达到407、262、84万千瓦。
加大市外非化石能源清洁电力引入力度。
2.优化调整化石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继续实施重点企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市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降至30%以下。
提升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
到2025年,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137亿立方米左右。
3.强化能耗强度总量双控持续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
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钢铁、水泥、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数据中心达到标杆水平的比例为60%左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渣土的处置行为,坚决遏制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等,根据建筑渣土管理的工作标准及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的要求,推动各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和市、区县两级有关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渣土管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渣土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通过优化机制、科学规划、流程再造、严格执法,完善建筑渣土管理体系,实现渣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显现。
二、严格出土工地的管理,确保源头规范(一)加强出土工地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配备工地现场建筑渣土管理人员,对车辆进出、渣土开挖和装载作业加强管理。
做到“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命名2017年度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命名2017年度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20
•【字号】沪建质安〔2018〕154号
•【施行日期】201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命名2017年度上海市
文明工地(场站)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8〕154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建委〔2017〕115号)要求,2017年度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关参建单位积极参与,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各区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多轮考核检查,并经社会公示,现决定对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华泰金融大厦”等440个工地,“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新龙华分公司”等50个后方场站分别命名为“2017年度上海市文明工地”、“2017年度上海市文明场站”。
请全市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以获奖单位为榜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对标先进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努力营造和谐、文明的施工环境,为上海建成卓越全球城市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7年度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名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09号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在9月份“质量月”活动中对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依据1、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本市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条文。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进场验证和使用检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现场实物抽检三个方面。
1、原材料质量:①管理台账;②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③质量证明书;④原材料复试的原始记录和报告。
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①配合比通知单和调整单、混凝土配合比生产记录;②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③混凝土坍落度检验记录;④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及抗压原始记录和报告;⑤钢筋成品、半成品检验记录;⑥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记录,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3、现场实物抽检:①混凝土坍落度、抗压强度;②钢筋原材料,钢筋对焊、镦头;③生产计量;④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试验;⑤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四、检查组成人员本次检查组成人员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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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沪建交联[2013]630号
•【施行日期】201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
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3﹞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治理上海大气环境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大对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单位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提高本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树立混凝土生产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日常监管。
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
评价初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单位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标准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
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3、区域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铺设不起尘的,且能满足最大载重量的硬质地面材料。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二)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站厂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站厂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厂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5、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6、车辆管理: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车辆进入站厂内禁止鸣号,站厂车辆进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
(三)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本市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厂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三、建设要求
(一)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
本市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的工作,根据以下地域分类分期实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绿色环保达标整治工作:
1.在中环线以内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2.在中环和外环线之间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3.在外环以外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个内完成。
超过规定的期限,经考核评价未达到绿色环保建设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备案证书。
(二)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厂
凡新建(或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厂,应避开城乡环境敏感区和居民聚居区,绿色环保配套建设应与站厂主体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满足本通知相关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的混凝土搅拌站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或者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将不予备案。
(二)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不达标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取消其当年“文明场站”的评选资格。
(三)对已达标的混凝土搅拌站厂,现场或投诉受理查实违规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暂扣或依法吊销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的备案证书。
(四)混凝土搅拌站厂扬尘、噪声和污水的日常排放,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后续要求
市安质监总站应会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建
立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评价初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评价评分标准,并于2013年9月15日前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