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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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2)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5)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8)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 (11)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 (12)第七章罚则 (13)第八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拟授奖知识分享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拟授奖知识分享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16年度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拟授奖名单一、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拟授奖项目(4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拟授奖项目(9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拟授奖项目(11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四、科技进步组织奖拟授奖单位(3项)
注: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推荐单位,同时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组织奖。

五、优秀合理化建议奖项目推荐名单(50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和科技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科技进步奖分为科学技术成果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对两个奖项分别进行成果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资金主要由集团科技发展基金支付。

第四条适用范围1.在工程建设及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中开发、应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2.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所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3.在工程管理、施工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建筑工程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全集团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包括工程管理、设计优化、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

第五条工法及专利的奖励见专项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遵循统筹、标准化、分类、分层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全集团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推荐上报;负责集团内科技项目验收、技术咨询;负责集团重大科技开发、应用项目的审定等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当年科技项目奖励申报情况提出年度科技奖励评审方案,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选择评委,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九条集团所属单位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进步项目向集团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本单位重大科技开发、应用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科技奖励内容第十条科技成果项目是指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开发研究及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工程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方面有较大成就,对促进工程施工科学技术发展和企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公司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奖评审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项目及单位、个人,规范公司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工作,结合公司科技进步现实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用于鼓励开发、应用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表彰在公司科技进步中的优秀成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促进公司科技创新。

第三条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科技评审委员会在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评审委员下设科技评审委员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科技评审委员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由“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和“科技英才”、“优秀科技人员”、“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优秀科技工作人员”等组成。

其中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和“优秀科技人员”、“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优秀科技工作人员”每年评审一次;“科技英才”结合公司科技大会每届评审一次第三章评审第八条科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后,将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提交公司科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科技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各奖项评审表决规则见附录中各奖项的评选办法。

第十条科技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过程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授奖第十一条公司科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产生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批,经公司网站公示后,由公司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二条科技英才在公司科技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先进单位、优秀科技人员等在公司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5•【文号】电技[1996]279号•【施行日期】199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电技[1996]279号)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1-08-12 执行日期:200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7年度科技进步奖介绍(六)


道 有 限公 司参 加 的联 合 攻 关 团 队 。该 项 目于 20 07
年 7月 2 日通 过 了中 国 电力 企 业联 合 会 组 织 的专 5
家鉴 定 , 获 得 20 并 0 7年 度 中 国 电力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该项 目主要 内容包括 P 2钢管 中频 感应 弯管 技 9 术、 手工 电弧焊 和埋 弧 自动焊 焊接 技术 、 热压 三通 和 热 推弯 头 的设计 计算 方法 及制 作技 术 等方面 的研究 开发 。 目的是在 中频 感应 弯 管技 术 、 件 设 计 制造 管
第3 0卷 第 1 期 1
20 0 8年 1 1月
华 电我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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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园 地

中 国 华 电 集 团公 司 2 0 0 7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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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 焊接 技术 的基 础 上形 成 P 2钢 管 道 的成套 应 9 用技 术 , 决超 超 临界 机 组 管 道 系统 中的 关 键技 术 解 难题 , 为实 现 国产化 奠定技 术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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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电岌 术
第3 0卷
技术 , 很好 地解决 r粉 尘 污染 、 水 处理 、 粉 同收 污 石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教学文稿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13年度“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拟授奖名单一、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拟授奖项目(6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拟授奖项目(8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拟授奖项目(16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四、科技进步组织奖拟授奖单位(5项)
注: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推荐单位,同时获得集团公司科技进步组织奖。

五、优秀合理化建议奖项目推荐名单(57项)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国电集生[2011]766号)规定,优秀合理化建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XXX 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9版)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的科研及科研管理的实力和竞争力,调动和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在科学研究和推动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项目类型):1. 新产品开发项目1) 扩展公司产业的创新型的产品开发项目;2) 原有产业范畴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2. 技术开发项目1) 创新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或对原有技术进行革新改造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方法、材料、设计、工艺、制造、测试、装备等方面;2) 引进、应用外来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成功完成产业化的项目;3. 为公司取得一定销售收入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4. 技术管理进步项目在技术管理的体系、制度、方法、流程等研究和应用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按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特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0万元以上一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3~5万元二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2万元三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0.2~1万元第四条评审标准:一、特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产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国际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项目;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新产品项目;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大进步,解决公司的重大技术瓶颈,显著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10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5. 建立创造性的技术管理体系或方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二、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产品接近国际一流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内同业标杆作用的项目;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要进步,能解决重要的技术瓶颈,明显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6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5. 引进或改进技术管理的体系、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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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2)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5)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8)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 (11)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 (12)第七章罚则 (13)第八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八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数量实行限额制,每年一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二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三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20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集团公司或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集团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集团公司或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对公司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关键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或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成果评审,其推广应用过程应有较大技术难度,并具有新的创新点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科技论著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其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意义。

对于标准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必须突出标准中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及取得的技术创新,而将标准作为研究试验的实现成果。

同时考虑该标准在电力设计、运行、制造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由系统内各子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直管电厂(公司)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属集团公司出资委托系统外单位完成的,由集团公司内的出资代表推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奖励办公室提出当年各推荐单位推荐限额数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公司系统内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但属于与公司系统内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时,按公司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全部为公司系统外单位时,如属于承担公司科研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渠道推荐;如属于公司受益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公司系统内受益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推荐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定,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九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条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推荐。

重大项目被推荐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

若某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独立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与总项目主持单位协商同意后,可单独推荐。

但重大项目推荐时,应注明其中的某子项已被推荐或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已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

单独被推荐或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已推荐或已获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若再次推荐,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已经推荐或获得国家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成果的项目,不再推荐参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选。

第二十三条缓评项目重新推荐时,应证明确已解决缓评问题,另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今后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五条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纪要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

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着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一)按照本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二)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三)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现职副处级及以上各级领导干部,若确实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有关主要完成人条件,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详细书面说明,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

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8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6个,受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6人。

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有关具体要求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说明中另有明确),由奖励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委会批准。

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公室制定,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和评委会两级评审制。

第三十条评委会委员15~20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

评委会成员由电力行业科研、生产、规划、设计、基建等领域的专家和公司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副主任委员、常务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可以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酌情调整。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二)对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工作进行指导;(三)研究、解决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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