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政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
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
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
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1. 引言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
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2.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目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通过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调控和管理,国家能够有效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防止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对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保护国家货币的稳定性。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还可以用于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如洗钱、恐怖活动资金的跨境流动等。
3. 主要内容和措施3.1 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跨境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国际收支情况,采取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常见的外汇管理政策包括外汇配额制度、外汇登记制度、外汇认购制度等。
外汇管制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控,既要方便合法跨境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
3.2 跨境支付管理随着跨境贸易的不断增加,跨境支付的需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跨境支付管理措施。
如建立跨境支付监管机构,加强对跨境支付机构的监管,推动跨境支付标准的一致性等。
一些国家还实施了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等措施,以防范非法跨境支付和洗钱行为。
3.3 跨境投资管理跨境投资是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为了引导和管理跨境投资,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
常见的措施包括设立外资准入门槛、限制特定行业的外资投资比例、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既能够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够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利益。
3.4 跨境资本流动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各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管理跨境资本流动。
如设立合理的资本流动管制机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和监测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各国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减少金融危机的传导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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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为担保人,乙方为受益人;2. 甲方愿意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提供担保;3. 乙方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范围1.1 甲方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所涉及的债务提供担保。
1.2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甲方以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担保。
2.2 甲方保证在乙方违约时,按照本规定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限3.1 本规定的担保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主债权到期之日止。
3.2 如乙方提前偿还主债权,甲方担保责任相应提前解除。
第四条担保的履行4.1 乙方应按期偿还主债权,如乙方违约,甲方应按照本规定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担保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担保的变更和解除5.1 在担保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规定。
5.2 甲方提前解除担保责任的,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合同外,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
6.2 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9.06.09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08.01 【分类号】4170112009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0 编辑:晓玲手机版中国的四大自贸区大家了解融资租赁政策?下文就是相关的政策详细解读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四大自贸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异同政策(一)相同的政策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不同的政策相关分析上海自贸区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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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政策
1. 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融资租
赁业务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或者审批。
租赁公司在进行跨
境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管理机构
报备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外汇结算。
2. 外汇风险管理,跨境融资租赁涉及外币资金,存在外汇风险。
租赁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包括货币对冲、外汇
远期等工具的运用,以降低外汇波动对业务的影响。
3. 外汇收支申报,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跨境融资租赁业
务需要进行外汇收支申报。
租赁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外汇管理
机构申报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确保合规经营。
4. 外汇汇率政策,外汇管理政策也包括外汇汇率政策。
租赁公
司需要关注汇率波动对业务的影响,及时调整外汇风险管理策略,
以应对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总之,跨境融资租赁涉及复杂的外汇管理政策,租赁公司需要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外汇风险管理策略,以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并降低外汇风险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