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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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保证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查找出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重新公布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要求(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四)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分级诊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分级诊疗制度逐渐成为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改革方向。

分级诊疗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减轻大医院压力,提高患者就医体验,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举措之一。

二、总体目标。

分级诊疗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分级诊疗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和满意度。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

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明确分级诊疗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分级诊疗建设。

2.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和人员水平,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分级诊疗服务转型。

3. 健全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城乡分级诊疗服务网络,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4. 推动医联体建设。

鼓励医疗机构间开展合作,建立医联体,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能,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就医服务。

5. 加强分级诊疗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分级诊疗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对分级诊疗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分级诊疗政策的有效实施。

2. 完善医保政策。

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推动分级诊疗服务的实施,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3. 强化人才培养。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4. 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分级诊疗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对分级诊疗的认知和接受度。

五、预期效果。

通过分级诊疗建设工作的实施,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 减轻大医院压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政府实施的11件民生实事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5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政府实施的11件民生实事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5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政府实施的11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政府实施的11件民生实事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2018年我市在全面承接、落实省政府实施的六件民生实事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再实施五件民生实事。

为了确保这11件民生实事有序推进、落实落地,市政府办公厅逐项进行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形成《2018年市政府实施的11件民生实事目标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分解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分解表》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定目标、定时限、定标准,确保每项工作专人负责、专人推动,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推进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切实负起牵头职责,加强与落实单位的沟通协商,做好牵头抓总、联络协调、督查督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各落实单位要严格按照牵头单位要求,主动配合落实工作。

三、破解工作难题,强化督导问效。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督查督办,增加督促检查力度和频次,逐一破解工作难题。

市政府督查室(市改善民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每月汇总一次,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适时开展线下抽查督查,对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不落实、假落实、慢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运城市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我市被国家确定为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能力项目建设试点单位,为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提高我市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方案》及《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我市中医药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的临床能力,提高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服务能力的整体水平,加快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的建设。

二、工作重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方案》及《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的要求,我市将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通过项目实施,加强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大力培养和提高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升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的整体水平,形成我市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模式,扎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6日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把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我市医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更好地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持续改善,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我市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运城市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运城市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运城市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运城市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设“健康运城”中的重要作用,将全市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引向深入,打好我市特色医疗牌,市委、市政府决定申报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综改试验区)并成立运城市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城市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陈竹琴副市长副组长:翟俊彦市政府副秘书长叶新龙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成员:XXX 市编办主任谭志民市财政局局长张建元市人社局局长姚蔚市食药监局局长职责:全面负责综改试验区申报工作,科学合理分解各职能单位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任务,确保政策层面有机结合,及时协调处理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叶新龙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芳担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卫生计生委职责:牵头起草申请建设综改试验区申报书,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完善申报书相关内容,与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做好申报材料上报工作。

(二)市编办职责:负责承办综改试验区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改革措施,按要求具体落实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国家中医药综改试验区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配套经费,保障试验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运政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5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了《运城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7-2020年)》,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运城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7-2020年)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瑰宝,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健康服务资源。

中医药健康服务是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技术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服务,涉及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等相关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是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全民健康素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5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成为我市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服务人群覆盖面达到80%,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相关产业不断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71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医药强市战略,实现中医药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运城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7-203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运城市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7-2030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振兴我市中医药事业,实现由中医药大市向中医药强市的跨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设“健康运城”中的作用;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发挥中医药在促进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文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崛起,为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各领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初步建成中医药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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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6
【实施日期】201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运城市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
构按疾病种类及病情变化进行诊疗和转诊。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改善医疗资源配置与利用状况,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导广大患者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在总结新农合分级诊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以群众利益为导向,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行的工作思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发挥医保和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新秩序,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目标
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

2015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分级诊疗工作。

2017年底,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
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具体达到以下标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
≥65%;
2.全市所有县(市、区)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3.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4.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5.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县(市、区);
6.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8.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9.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10.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

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

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

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实施范围
分级诊疗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1.市级医疗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为全市上转患者提供诊疗绿色通道,把符合条件的患者向下转诊。

(1)运城市中心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病例的诊疗服务。

(2)其它城市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胸心血管病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卫校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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