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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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内容摘要摘要:关联交易是一种不为法律禁止的客观存在,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因此,关注和规制关联交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目标。

虽然利益是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追逐的目标,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应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以公司为联结点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

作为关联各方实现利润追求的手段,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

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给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从而最终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当然,“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就是一种犯罪、侵权或必然地侵害公司利益,它只是一种事务的状态(astateofaffairs),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acontingentrisk)。

”但正是因为这种风险及人们对其公平性的疑虑,长期以来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平安,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进行了种种的尝试和努力。

本文试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我国公司法形成的挑战前几年,资本市场上讨论较多的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进行盈余操纵。

近年来,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通过和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处置自己的不良资产、套现资金,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给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名义对外订立契约,其权利义务由本公司承受,公司债权人必须向公司直接请求,而不得以股东为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企业集团化、化大为强的趋势不断增强,公司人格概念也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自主决策、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权利,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性质。

然而,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是公司在伦理、道德和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逐渐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步削弱和推翻。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的概念、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和是否需要公司人格否认进行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概念公司人格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中演化而来的,它是指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能够享受和承担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是法律实体。

比如,公司可以获得合法的资源分配、销售收益、知识产权和财务资产等,同时公司也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负债、违规行为等。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人格一旦确定,就像人一样对其实体享有法律保护,甚至比人更为具有优势。

二、对公司人格的否认随着企业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加,公司人格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是伴随其而来的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即对公司在人性、道德和伦理方面本质的缺失感受和反应。

1. 公司人格的自我剥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而各部门和员工必需服从公司的合法指令,完成公司既定的发展目标。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权力和权威逐渐上升,公司不愿成为人性,而是成为了制度的产物。

这就导致公司本身的自我剥夺,许多员工感到公司行为没有人性关怀,同时公司在利益追求中失去了人性的底线,进行违法行为。

2. 伦理和道德的失范随着公司发展规模和竞争的加剧,利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公司为了争夺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往往会忽略其伦理和道德的缺失。

比如,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忽视劳动者的福利,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员工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对人性的否认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忽视了对员工的尊重和人性的肯定。

比如,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过分强调财务利益,不重视员工的人性需求,结果影响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充实。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市电大论文样板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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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论[内容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公司法虽然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文章首先分析了公司独立人格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然后着重探讨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特定情形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对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法人人格个案否认人格混同规避义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股东有限责任,谋求法外利益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追究公司实际控制者责任的一项公司法制度。

一般认为该制度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紧随其后法、德、日等国家也建立了本国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已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但仍不完备。

本文拟对人格否认制度做一粗浅探讨,望能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考察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已广泛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普遍接受。

公司这一法律上虚拟主体独立人格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国家中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就我国而言,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一般包括财产独立、意思独立、责任独立等方面内容。

财产独立是指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即告分离,而且除非是公司解散等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外,股东只能转让,不得取回出资,我国公司法中有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所有权的分类即是财产独立的反映;意思独立是指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自主从事民商事活动,公司追求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名称独立也是意思独立的一部分,因意思独立的前提是公司要拥有区别于其他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责任独立是建立在财产独立、意思独立的基础上的,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作为法律的“拟制人”一方面享受了自己行为的利益,必然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核心内容。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95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

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

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

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

法人否认制度亦然。

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

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

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适用不当,必将危害公司法人制度和社会经济稳定,阻碍甚至破坏公司发展。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0-01一、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仍然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维护和完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长期以来均未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一般通过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来间接地、合法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也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企业法律主体上否认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种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责任追究: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的法律责任得以转嫁给个人,从而降低了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一些不法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责任转嫁给个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违法行为的泛滥。

2.伤害债权人利益:人格否认制度给了公司机会在债务累积或破产时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置之度外。

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债务转嫁给控股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3.缺乏营商环境透明度:人格否认制度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关系复杂隐蔽,缺乏透明度。

由于隐藏在背后的控制利益关系不容易被察觉,相关信息不易获取,甚至产生虚假信息来规避监管并获取不当利益。

为完善这一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权责关系和所有权结构。

加强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司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运营,消除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2.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强化对不同公司间资金流动和债务关系的监督。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关键,加强对各种债权债务的登记备案和执行力度,减少企业通过人格否认制度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3.强化违法行为追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企业和个人不法行为的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法律惩处。

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的行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4.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重大决策和相关信息,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和舆论监察,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管合作,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形成国际上的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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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摘要公司作为现代企业中的重要组织形态,一方面促进了投资的全球化、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究其原因,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作为公司制度的这两大基石往往被人为的操作,造成公司法人人格被无限的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社会法治实践的需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之产生并迅速发展。

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时有发生,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环境。

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以上不法行为的规制必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进而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中所存在的缺陷,根据法治实践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采取合理的立法模式,以此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安全交易;完善建议目录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述 (2)(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2)(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2)(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2)(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2)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2)(一)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 (2)(二)公司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含糊 (2)(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 (2)(四)从我国的公司立法所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看,缺乏可操作性、 (2)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的完善 (2)(一)完善公司法人的法律制度 (2)(二)采取合理的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2)(三)审慎借鉴英美国家处理公司人格被滥用问题的经验 (2)结语 (2)参考文献 (2)序言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公司法人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原则在公司的运转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而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架构设计也大大提高了股东投资公司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出现和发展既有其积极的方面也有其消极的影响,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在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和鼓励投资多元化的同时,也可能会损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人的利益,究其原因,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所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有助于解决股东的滥用行为的问题,它通过在某些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否定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进而揭露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股东,并使其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由有限转为无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很多学者对此作了深入探讨并发表了文章。

直到新《公司法》颁布,我国才在法条中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虽然新《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公司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法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技术,并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消除问题,更好地发挥其促进作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刺破公司面纱”。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某些股东的滥用行为,就在出现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事实中,明确否定股东应当承担的有限责任,与此同时也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进行否定,使公司的股东对其滥用行为所侵害的利益直接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概括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1(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但肯定了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鼓励投资者创立公司,参与公司相关贸易的管理,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平衡了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切身利益,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这是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只具有个案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普遍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适应于特定的情形,只有出现了公司法人的人格被滥用时才发挥其作用。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私法上的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般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具备合法而又独立的法人人格,法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独立人格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而人格否认制度也并不彻底否定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

如果法人没有其独立人格,也就不存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否定法人有效、合法存在,而仅仅是为了否定股东借公司法人的名义来进行滥用的行为规避法律责任,这种否认只给予了公司的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公司债权人能够去申请该公司法人成立无效的权利。

②必须是股东实施了滥用或不正当使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③必须要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是造成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的原因,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和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直接衡量公司法人人格是否被股东滥用的一个重要依据,这里所说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的损失,又包括间接地使公司财产损失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

只有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人如果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取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公司有足够多资产的话,债权人的利益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没有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2总而言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该具备以上条件。

如果条件过宽,则会使该制度丧失其存在的意义;相反,如果条件过严,则可能会妨碍交易安全。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弥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这些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成为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有利屏障,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因此需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有限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充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制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从而保障公司正常的运转,保障债权人利益在遭受侵害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的问题自原《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许多公司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股东滥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皮包公司”、人格形骸化的公司等等,严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

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行为,严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与公司法人制度建立的本意相背离。

因此,在存在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情况下,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具有了重要意义。

同时,由于新《公司法》还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而一人有限公司中发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新《公司法》针对此种情形,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规则。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公司法》只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滥用的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 具体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新《公司法》中对股东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和有限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人人格否制度作为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也应该有其明确的规定。

因此,应当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概念进行明确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其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情形。

(二)公司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和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比较含糊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和滥用权利内容的具体规定比较笼统,其只是规定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被滥用行为损害利益的其他股东和公司法人四种,而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的判定、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是否是控股股东、是大股东还是其他的小股东以及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而对赔偿责任也只是做出两种情形,在纷繁复杂的公司法问题显得有些太过于粗略,在解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的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引用都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审判的公正与否。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来说,法律条文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理论依据。

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只是做出宽泛的规定,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面对具体问题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仍有很大的难度。

当然,到底把适用条件规定到什么程度,还需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过于原则性会给司法实践的裁判带来困难;而如果规定的太过于详尽的话,则会影响到法官的自由裁量,况且在面对复杂而又多样公司实务问题,也不可能毫无缺失地把每一种情况都预先设置好。

(四)从我国的公司立法所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看,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比较概括,在适用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在滥用行为的范围界定上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上会存在一些争议。

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说:“我国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法律空白多。

”造成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上仍然有不完善的方面。

因此我们还社会实践中,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发展情况情况来发展该制度。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的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发展得不太成熟,容易被动机不纯的股东滥用,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查漏补缺,意识到这个制度的缺陷所在,进而使它得到完善。

(一)完善公司法人的法律制度立法并不是能够一步到位的,需要走循序渐进的道路,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善于发挥立法的推动和引领的作用,从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官造法”的产物,是从属于司法判例范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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