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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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川府函 2024 7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达市府 2024 1号)收悉ꎮ现批复如下ꎮ
一㊁原则同意«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ꎮ
二㊁你市要加强指导ꎬ督促业主单位根据规划大纲抓紧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㊁乡村规划相衔接ꎬ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ꎬ同时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意见ꎮ
三㊁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ꎬ严格落实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ꎬ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㊁污染防治㊁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ꎮ

四㊁你市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ꎬ切实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2。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库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要求⽔库⼯程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要求A.1 总则A.1.1 为贯彻落实《⼤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范⽔电⼯程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的依据、内容,提出本要求。

A.1.2 在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前,应按照《移民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程建设征地范围的认定和实物指标调查⼯作,并根据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编制完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A.1.3 移民安置规划⼤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A.1.4 已经成⽴项⽬法⼈的⼤中型⽔库⼯程,由项⽬法⼈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没有成⽴项⽬法⼈的⼤中型⽔库⼯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局和移民安置办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

A.1.5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应当⼴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A.1.6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除执⾏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A.1.7 移民安置规划⼤纲应按照本标准第2章~第14章进⾏编制,将“概述”列为第⼀章,依次编排。

A.2 概述A.2.1 简述⽔库概况及主要⼯程特性。

A.2.2 简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作过程;反映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式、⽅法和结果。

A.3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A.3.1 简述⽔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法和结果。

A.3.2 简述滑坡、塌岸等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法和结果。

A.3.3 简述枢纽⼯程建设区永久占地和临时⽤地范围的确定⽅法和结果。

A.3.4 简述城集镇新址占地范围的确定⽅法和结果。

移民大中型水库规划细则

移民大中型水库规划细则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2011-2015)编制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以及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部署,在我省充分总结完成2006-2010年《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实施情况并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制定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2011-2015)编制细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依据、规划编制范围、目标、任务及路线一、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的要求,在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

逐步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移民收入水平,建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编制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展。

特别是要根据2010年各地遭受洪涝灾害情况,结合区域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需要与可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扶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强移民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五)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方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00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八年一月目次1 总则 (1)2 概述 (2)3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 (2)4 实物调查 (2)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2)6 安置任务 (3)7 移民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 (3)8 规划标准 (4)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4)11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5)12 后期扶持措施 (6)13 补偿投资 (6)14公众参与 (6)15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6)16 附件 (6)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导则编制。

1.0.3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0.4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移民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基本确定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实物调查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查。

1.0.5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1.0.6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批准后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报告编制有什么资质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报告编制有什么资质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报告编制有什
么资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要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一是移民实物调查阶段。

移民实物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工程建设征(占)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数量和质量,并对调查成果进行分析。

二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阶段。

实物调查完成后,设计单位开始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简称“规划大纲”)。

实物调查是编制规划大纲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规划大纲主要制定了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处理的方案和原则,编制完成后,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大纲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依据。

规划大纲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容量调查;
(2)确定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和标准;
(3)确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
(4)确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
(5)确定专业项目处理方案;
(6)分析预测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水平;
(7)确定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

三是移民安置规划阶段。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简称“规划报告”)是在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对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的更细致的规划和设计,是移民安置的详细设计,是移民搬迁和实施补偿的重要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移民生产安置方案设计;
(2)移民搬迁安置(居民安置点)设计;
(3)临时用地恢复设计;
(4)库底清理设计;
(5)补偿标准测算;
(6)实施进度计划设计;
(7)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四是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川移发〔2007〕23号各市(州)移民局(办):2006年7月7日国务院第471号令,公布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简称《移民条例》)。

2006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作出了“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规定。

鉴于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开发已进入高峰时期,特别是绝大多数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地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已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为了做到依法上项目,确保社会稳定前提下上项目,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移民条例》第七条规定,“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习惯称“封库令”),“封库令”一经下达,即“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必须稳慎进行。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由项目法人按照《移民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要求,附上国家或省政府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该资源点的文件、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不是会同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则应征得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签章认可)、主体设计单位有关该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淹没区打桩定界图、枢纽及配套工程永久征地区红线图等)要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的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封库令”下达后,由项目法人会同“封库令”范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封库令”要求和推进工作需要,扎实稳妥地做好以下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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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总则
A.1.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内容,提出本要求。

A.1.2 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前,应按照《移民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的认定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并根据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完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A.1.3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局和移民安置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A.1.5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A.1.6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A.1.7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本标准第2章~第14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概述
A.2.1 简述水库概况及主要工程特性。

A.2.2 简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工作过程;反映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式、方法和结果。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A.3.1 简述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2 简述滑坡、塌岸等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3 简述枢纽工程建设区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4 简述城集镇新址占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5 提出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的个人财产处理原则,明确相应的处理范围。

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A.4.1 简述实物指标调查的依据、方法、过程、公示和确认程序。

A.4.2 提出经公示确认的实物指标汇总成果,并分别反映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两部分实物指标统计成果。

A.4.3 简述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实物指标的分析计算方法和结果。

规划依据和原则
A.5.1 提出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布或制定的有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等。

A.5.2 明确移民安置规划的原则。

安置任务
A.6.1 简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与结果。

A.6.2 简述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的方法与结果。

A.6.3 简述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和结果。

A.6.4 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城集镇情况。

A.6.5 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工矿企业情况。

A.6.6 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专业项目情况。

A.6.7 简述规划防护工程项目情况。

A.6.8 简述临时用地情况。

安置标准
A.7.1 简述农村移民安置目标和标准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7.2 明确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3 明确公路、水利、电力等各类专业项目复(改)建工程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4 明确工矿企业迁建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5 明确城集镇、专项设施、农田等各类防护工程和文物古迹处理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6 明确临时用地复垦规划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移民环境容量
A.8.1 简述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8.2 简述采用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方法及其理由。

A.8.3 简述移民环境容量分析成果。

A.8.4 论述所选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对本工程移民安置需要的满足程度。

规划方案
A.9.1 简述形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必要时提出下一步进行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复核、补充论证和比选的内容和方法。

A.9.2 简述形成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内容包括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规划等。

A.9.3 简述确定农村大规模集中居民点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集中居民点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4 简述确定城集镇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5 简述确定各类企业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各类企业处理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6 简述确定专业项目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各类专业项目复(改)建、水利和交通设施等其他移民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7 简述确定防护工程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城集镇、农田等各类防护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8 简述确定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临时用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9 简述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后期扶持方案
A.10.1 简述应执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A.10.2 根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结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的意见,提出后期扶持措施有关建议。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A.11.1 简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A.11.2 说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方法的来源、合理性与可靠性。

A.11.3 说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的资料和参数取值。

A.11.4 提出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成果,并通过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现状分析比较,提出评价结论。

补偿费用
A.12.1 明确补偿费用概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A.12.2 明确补偿费用概算项目划分与费用构成。

A.12.3 明确补偿补助项目概算中主要补偿实物量的计算方法,补偿补助项目单价和专业项目工程概算编制方法。

A.12.4 提出各项独立费和预备费的取费项目。

A.12.5 提出分年费用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A.13.1 明确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法和程序。

A.13.2 提出移民安置进度计划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计划。

A.13.3 提出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等各参与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各方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可以根据需要,将下列资料作为附件:
A.14.1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报告。

A.14.2 相关设计审查意见(包括预可性研究审查、正常蓄水位选择审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审查、实物指标成果审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审查等)。

A.14.3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阶段成果签署的相关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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