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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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12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12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我市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览表2.天水市城区各类型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说明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附件1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览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内涵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秦州区一级4200 3600 615 1416 土地开发程度:“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七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热、通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为50年。

二级3300 2850 495 1104 三级2430 2025 375 662 四级1530 1200 270 325 麦积区一级3900 3300 525 1238 二级3150 2625 420 975 三级2250 1800 315 583 四级1350 975 240 295 三阳川片区1240 1060 315 342 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五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为50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锦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68号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与基准时点进行了更新。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更新和基准地价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市、区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必须依据新公布的锦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而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于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因土地出让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附后)为基数,考虑容积率、用途等项因素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及集体决策结果,按照同比例增减的原则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

三、在已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出让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界定宗地用地范围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同一建筑物中存在混合用途商业用地面积的核定,1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2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3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剩余建筑面积同比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四、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指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宜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39号)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市城区城市建设发展水平,本次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一)扩大了制定基准地价的范围,由2008年确定的200平方公里扩展到472.68平方公里;(二)统一了市城区各土地级别的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内涵;(三)调整了土地级别,按照市城区发展情况,调整了各区域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土地级别由6个调整为7个,基准地价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四)在不同土地级别中分别确定了商业、住宅、工业的基准地价,使其更加适合宜昌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1);(五)对各用地类型与本次更新用地类型相互参照衔接,确定了其他用途用地相对基准地价用途的参照体系与调节系数,建立了其他用途土地与基准地价成果的衔接体系(具体相互衔接与参照关系见附件3)。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
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28
•【字号】安政〔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
金标准的通知
安政〔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有关规定,我市对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现将《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出让基准地价》《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划拨基准地价》《安阳市市区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标准》《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土地用途及用途修正说明表》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安政〔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出让基准地价
2.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划拨基准地价
3.安阳市市区土地收益租金标准
4.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标准
5.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土地用途及用途修正说明表
2024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用途││A1 │A2 │A3 │B1 │B2 │B3 │C1 │C2 │C3 │D1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商业│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中│土地纯收益│550│500│450│600│550│500│500│450│400│450│├──┼─┴─────┼──┼──┼──┼──┼──┼──┼──┼──┼──┼──┤││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900│900│850│750│800││办公├─┬─────┼──┼──┼──┼──┼──┼──┼──┼──┼──┼──┤││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居住│├─────┼──┼──┼──┼──┼──┼──┼──┼──┼──┼──┤││中│土地纯收益│200│150│130│150│100│100│90│85│65│80│├──┼─┴─────┼──┼──┼──┼──┼──┼──┼──┼──┼──┼──┤││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800│800│750│700│700││├─┬─────┼──┼──┼──┼──┼──┼──┼──┼──┼──┼──┤│旅馆│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400│400│400│400│││├─────┼──┼──┼──┼──┼──┼──┼──┼──┼──┼──┤││中│土地纯收益│150│100│100│110│110│90│85│85│70│80│├──┼─┴─────┼──┼──┼──┼──┼──┼──┼──┼──┼──┼──┤││土地出让金││││700│700│700│700│700│700│550││├─┬─────┼──┼──┼──┼──┼──┼──┼──┼──┼──┼──┤│工业│其│配套费││││350│350│350│350│350│350│300│││├─────┼──┼──┼──┼──┼──┼──┼──┼──┼──┼──┤││中│土地纯收益││││150│150│150│150│150│150│100│├──┼─┴─────┴──┴──┴──┴──┴──┴──┴──┴──┴──┴──┤││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阜政发[2009]18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2015)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政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区所在地进行了基准地价更新调整。

现将新制定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1 / 2
场机制运作。

其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开发程度、用途及出让年限等修正。

二、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均应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三、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
2 / 2。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德政字〔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现将调整、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土地级别本次土地级别确定的范围为:北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边界,向东延伸至河北省省界、沿河北省省界向东至高速公路北连接线,沿北连接线向东至陵城区界,沿陵城区界向南至104国道,沿104国道向西至减河,沿减河向南至高速公路南连接线,沿南连接线向西至河北省省界,沿河北省省界向北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边界。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分为五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划分为四个级别。

各类土地用途、各级别土地界线具体为:(一)商服用地级别。

一级地西起向阳大街、津浦铁路、解放中大道,北至天衢中路、青年路,东至岔河,南至新华路。

二级地西起商贸大道、东风西路(包含佰利金湖城)、纺织大街、天衢西路、津浦铁路、陵西路、解放中大道,北至大学西路、苹果园路、岔河西路、天衢东路,东至晶华大道、京台高速,南至新河东路、东海路、新河西路。

三级地西起津浦铁路、丰源路、运河大道、聚源大街、西外环,北至宣惠路、高速公路北连接线、岔河西路、苹果园东路,东至京台高速,南至太阳湖路、新河东路南侧道路、新河东路、岔河。

四级地包括 2 个区片:一区片西起高速公路南连接线、河北省省界、东风西路、江五路、江二路,北至河北省省界、西外环、高速公路北连接线、红都路,东至京台高速、崇德二大道、减河、崇德三大道,南至芦家河、联兴路、创业南路至津浦铁路;二区片在高铁片区,西至崇德六大道,北至东方红东路,东至京沪高铁,南至尚德十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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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1994]67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分别定级。

国土资源部印发试行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2]255号)中商服用地适用商业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住宅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以外的公共建筑用地、特殊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农用地适用工业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其中农用地适用工业用地有关地价标准时按-20%进行用途修正。

三环以外于洪、东陵区其它区域和棋盘山风景区土地的评估、出让,按《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执行。

二、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

1、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土地级别界限的简要说明,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2、以道路为级别界限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

3、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在定级的基础上进行了级别分类,商业三级、四级一类用地为沿所列街路两侧第一宗地,其余均为二类用地;住宅用地各级别一类用地为临现有和在建及近期计划新建公园、水系、大型公共绿地周围第一宗地,其余均为二类用地;工业用地一级一、二类用地范围详见范围说明。

三、关于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基准地价是指在一时点上,城镇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在设定容积率水平下和一开发程度下的各种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土地内涵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所有权收益等。

本次测算基准地价所定的有关条件如下:1、开发程度:商业用地为“六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住宅用地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水、通下水、通讯、通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工业用地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水、通下水、通讯、通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

2、平均容积率:商业为2.5,住宅为1.7,工业为1.0。

3、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还原率:商业40年、8%;住宅70年、7%;工业50年、6%。

4、估价时间:2003年1月1日。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标准。

1、本次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金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商业用地50年、60年、70年出让金标准,仅适用于协议出让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时核定商业建设面积所分摊土地应交纳出让金。

3、协议出让土地时,应以出让金标准为基础进行土地用途、容积率修正。

五、关于容积率修正。

1、宗地评估,商业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以10为标准,小于1.5的以1.5为准进行修正;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6的以6为准,小于1的以1为准进行修正(别墅用地除外)。

2、协议出让土地,商业用地容积率小于2.5的和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7的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3、工业用地宗地评估和协议出让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商业住宅工业一级 8992 3450 760二级 5120 3048 654三级 3621 2588 553四级 2248 1784 438五级 1458 1325 310六级 1124 808 253七级 778 463 —八级550 ——沈阳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住宅用地)单位: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年租金46 44 40 39 36 33 31 28 2321 17 15 14 1110年320 308 283 272 252 231 217 199 161148 118 108 100 8020年 483 465 427 411 380 349 327 300 243 223 178 163 151 12130年566 544 500 481 445 408 383 351 285 261 209 191 177 14240年608 585 538 517 478 439 411 378 306 281 224 205 190 15350年630 605 556 535 495 454 426 391 317290 232 212 197 15860年640 616 566 544 504 462 433 398 322 295 236 216 200 16170年646 621 571 549 508 466 437 401 325 298 238 218 202 162沈阳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商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一类二类一类二类年租金204 116 106 96 77 59 4334 26 1710年 1366 778 710 641 520 398 28 7 228 175 11120年1999 1138 1038 939 761 583 420 333 256 16330年 2292 1305 1190 1076 872 668 481 382 294 18740年 2428 1382 1261 1140 924 708 510 405 311 19850年★ 2491 1418 1294 1170 948 726 523415 319 20360年★ 2520 1434 1309 1183 959 735 529420 323 20670年★ 2534 1442 1316 1190 964 739 532423 325 207沈阳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类二类年租金14 13 12 11 8 7 6 10年106 96 92 78 61 51 4120年166 149 143 121 95 79 6430年199 179 171 145 114 95 7740年218 196 187 158 125 104 8450年228 205 196 166 131 109 88东陵、于洪区乡镇及棋盘山风景区土地分等、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商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等级乡镇名称基准地价+出让金一等白塔、桃仙、棋盘山风景区(包括植物园、野生动物园、东陵公署所在区域) 604+266 二等汪家、马三家、造化、英达440+176三等沙岭、大兴、高坎、深井子、李相屯、古城子、满堂、平罗、翟家、大青 330+132四等祝家屯、王滨沟、大潘、彰驿站、解放、老边、高花220+88住宅用地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等级乡镇名称基准地价 + 出让金一等白塔、桃仙、辉山风景区(包括植物园、野生动物园、东陵公署所在区域) 566+198 二等汪家、马三家、造化、英达370+130三等沙岭、大兴、高坎、深井子、李相屯、古城子、满堂、平罗、翟家、大青 278+97 四等祝家屯、王滨沟、大潘、彰驿站、解放、老边、高花 185+65工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等级乡镇名称基准地价 + 出让金一等白塔438+153二等桃仙、汪家、马三家、造化、英达、辉山风景区(包括植物园、野生动物园)282+99三等沙岭、大兴、高坎、深井子、李相屯、古城子、满堂、平罗、翟家、大青 202+71四等祝家屯、王滨沟、大潘、彰驿站、解放、老边、高花152+53※三环以外其它土地的基准地价参照同一乡镇基准地价水平的50%-80%计算,土地出让金同比例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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