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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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的发 展 。(4因此 ,物权 20 1 4 《
法》 第 2 2条 亦 对抵 押 权 的存续 期 间做 出 了规 定 : 0 “ 抵押权 人应 当在 主债权诉 讼时效 期 间行 使抵 押权 :
法 院的强制 执行 ,变 价条 件成 熟后 长时 间不行 使 产
根据 《 物权 法 》 2 2条 的规 定 : 期 未 行使 抵 第 0 逾 押权 的 , 民法 院不予保 护 。 “ 予保护 ” 人 此 不 究竟 是指
抵 押权人 丧失胜诉 权 还是指抵 押权 随期 间的经 过而 消 灭?
性 质 的抵 押权 是否 应设 定存 续 的法定期 间 ?其存 续 期 间 的性 质 究为适 用 于请求 权 的消灭 时效期 间还是
适 用于形 成权 的 除斥期 间 ?对这 些 问题 的回答 和理
论 研 究直 接关 系到 《 权 法》 《 物 、担保 物 权法 》 相关 规
定 的解 释 和适用 .不 同 的理论 和分析 对抵 押权 人 的 权利 、 义务有 实 质影 响 。

从 民事 立 法一 致 性 的解释 出发 , 不 予保 护 ” “ 一 词 出现在 《 民法通 则 》 1 7条 的规 定 “ 讼 时效期 第 3 诉 间从知 道或 者应 当知道权 利被侵 害时起计 算 。 是 , 但
保 护 。” 18条规 定 :超 过诉讼 时效期 间 , 第 3 “ 当事 人 自愿履 行 的 , 不受诉 讼 时效限制 。” 民法通则 解 释》 《
l 1 规定 :过 了诉讼 时效 期 间 ,义务 人履 行 义务 7条 “ 后 , 以超过 诉讼 时 效 为 由翻悔 的 , 予支 持 。” 又 不 可 见 .不予保 护 ” “ 是诉 讼 时效 的用 语 , 我 国对 诉 讼 时 而

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登记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登记期满是指抵押登记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登记概述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利益,将抵押物登记于相关登记机关,以公示抵押权设立的法律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程序。

二、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登记期满,抵押权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抵押权消灭。

这意味着,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人未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将自动失效,抵押物的所有权将恢复至抵押人。

2. 抵押人享有取回权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消灭,抵押人享有取回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取回抵押物。

抵押人取回抵押物时,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权消灭前的利息和费用。

3. 债权人损失赔偿抵押登记期满,抵押权消灭,债权人因抵押权消灭而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诉讼时效中断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消灭,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并未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5. 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消灭,但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并未延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债务履行期限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抵押权消灭、抵押人享有取回权、债权人损失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和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等方面。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摘要]抵押权被规定为有行使期间,不是基于诉讼时效,而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规则。

抵押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力。

[关键词]抵押权;行使期间;从属性;诉讼时效《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出了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但该期间的性质如何,第202条并没有给出答案。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继续存在,还是随主债权一起消灭?本文通过对域外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阐述,梳理出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性质,并指出其所主张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并未做出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将担保物权的期间区分为存续期间和行使期间。

就存续期间而言,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就行使期间而言,若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不予限制,可能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担保物权而取得的优势地位,不利于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

特别考虑到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并不适用于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本身,加之我国并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故该条第2款参照外法域民法上的除斥期间模式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该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款的本意是抵押权经过两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原因,第202条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两相比较,可明显看出:在存续期间方面,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均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在行使期间方面,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前者通过两年的除斥期间模式规制抵押权,后者通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模式限制抵押权。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抵押权是物权,故具有永久性B.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C.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抵押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答案】 B2、依照我国法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

A.城市市区B.城市规划区C.城市市区和郊区D.城市建成区及其边缘地区【答案】 A3、下列关于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转让行为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出让行为发生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属于权利流转的范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属于权利取得的范畴C.转让的标的是权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D.转让合同与出让合同是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答案】 D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的权利。

A.绝对性B.相对性C.对人性D.相容性【答案】 A5、《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体现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有一个例外,该例外是()。

A.土地管理法B.担保法C.城市房地产法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答案】 B6、甲单位有临街二层楼房一幢,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将一层出租给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

2006年将该宗土地和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2007年将二层出租给丙,办理了租赁登记,租期10年。

2009年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该宗房地产依法拍卖给丁。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权归丁,乙土地租赁权终止,丙土地租赁权存续B.土地使用权归丁,乙丙土地租赁都终止C.如果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乙D.如果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丙【答案】 C7、下列各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是()。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浅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摘要:本文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合理的。

并提出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不得超过20年的观点。

关键词:抵押权;期间;行使;时效;登记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一、设立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意义设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实现物尽其用、增进交易的效率;2、维系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公平;3、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交易秩序。

二、我国的立法沿革及评价我国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过程遵循这样一个脉络:《担保法》第52条是《物权法》第202条的渊源,至于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尚未有明确规定。

1999年《社科院草案》的立法立场应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五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将除斥期间规定为两年,《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是受这一规定的影响,2007年的《物权法》没有承袭这一规定,以“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代之,也就是说,抵押权虽然为物权,但是是不完满状态的物权,是依附于主债权,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从属性权利,这就决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总会受到它所依附的主债权的影响。

三、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思考与重整——结合《物权法》第202条(一)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主要受诉讼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约束,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在我国,大致有三种意见: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有学者指出,《物权法》第202条对“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和《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相类似。

2、《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期间为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按照除斥期间的性质,这一期间届满将致使抵押权消灭。

3、《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期间不是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更不是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

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

CHINA REAL ESTATE1 问题提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可否?2 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其理解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法属于强行法,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的权能内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条款”(绝押条款),《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现行法上没有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物权法定相冲突,当属无效。

在以往的抵押登记实践中,也有登记部门强行要求登记抵押权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必须重新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

应当说,这些规定都与物权法定相违背,属于无效。

当然,抵押权也属于他物权,从物权的性质上讲,除了自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以外,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他物权作为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是有期限物权。

因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坚持了物权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刁其怀摘要: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

分析认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即便在登记簿附记栏中予以体现,由于其违背了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取得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的交付是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抵押物未交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

二、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人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物的占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不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果抵押物未交付,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物的占有,因此抵押权不成立。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无法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从而实现债权。

2. 债权人权益受损抵押物未交付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权益受损。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依靠其他担保方式或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实现债权。

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

3. 抵押权人维权困难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维权困难。

一方面,抵押权人无法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实现债权;另一方面,抵押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确认抵押权,进而实现债权。

这无疑增加了抵押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4. 抵押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抵押人未交付抵押物,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未交付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抵押人交付抵押物。

如果抵押人拒绝交付,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 抵押合同无效在特定情况下,抵押物未交付可能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例如,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未交付的,抵押权不成立。

此时,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

四、案例分析某甲向某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某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担 保权 人 在诉 讼 时 效结 束 后 的2 年 内行 使 担保 物 权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持 。该 司法解 释风 格 与我 国台湾 地 区的立 法 比较 接 近 ,台湾 地 区 民法第 8 8 0 一 条规 定 :以抵 押权担 保 之债权 ,其 请求 权 已因 时效 _ 而 消灭 ,如抵 押 权 人 于消 灭 时效 完 成后 ,5 年 问不 实 行 其 抵 押 权 者 ,其 抵 押 权 消 灭 。 当然 两 者 也 有 差 别 之 处 :司法 解 释 采用 的是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2 年 ”为法 院 “ 予 以支持 ” 的表 达方 式 ,至 于法 院不 予支 持 ,究竟 意 味着什 么不甚 明确 ,似 乎也 可 以理 解为 “ 不 受 法 律 强 制 保 护 ” 或 者 抵 押 权 消 灭 。 此
失 ”状 态发 生 后 ,抵 押人 又 能据此 要求 返 还抵 押凭 证 ,切切 实实 地使 当事人 的权 利 陷入 了一 种胶 着状 态 。虽 然抵 押 权人 还 有不 受强 制力 保 护 的抵押 权 ,
的抗辩权 。因此 ,抵押权人仍可 以主张抵押权 ,通 过抵 押权 受偿 。 但是 ,按照法律创设权利的一般规则 ,除所有
灭 。究 竟会 是 哪一 种 情况 则取 决 于抵 押人 的选 择 , 而 不 是 物 权 法 的规 定 。 这 就 出 现 了一 种 危 险 的状
态 ,即并非授权性 的法律条款的效力出现 了不确定
状 态 ,其 如何 取舍 则 要看 抵押 人 的好 恶 。这显 然是
违 背法 律本 意 的 ,笔 者认 为还 是应 当探 寻 法律 本身
( 一 )担 保 法 的规 定—— 抵 押权 没 有 明确 时间
限 制
外 ,该解释涵盖的是所有担保物权 ,自应包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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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兼评《物权法》第202条摘要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将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抵押权,这不仅违背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将物权与债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混同,而且也造成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混乱。

关键词抵押权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出了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但该期间的性质如何,第202条并没有给出答案。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继续存在,还是随主债权一起消灭?本文通过对域外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阐述,梳理出我国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性质,并指出其所主张的法律效果。

一、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例比较(一)国外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关于担保物权期间的立法,较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可见,《德国民法典》明确否定了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适用,因为抵押权并非“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将诉讼时效的客体限定为请求权或诉权,排除对抵押权的适用,已经是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①但值得说明的是,《德国民法典》以其他期间制度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了限制,使抵押权并未成为一种永续性的权利。

第一,以取得时效制度承认第三人取得占有物的完整所有权,从而使该占有物之上抵押权归于消灭。

其第495条规定“:在自主占有取得之前,第三人设定在物上的一切权利,因取得时效而消灭。

但自主占有人在取得自主占有的当时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善意者,或以后知道这些权利的存在者,不在此限。

②此外,对于特殊情形下的抵押权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以免抵押权无限期延续下去。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可见,担保物权作为“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亦应适用诉讼时效,只不过时效期间较债权为长。

不过,该法典第396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或抵押人消灭。

”准此以解,抵押权时效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时效不一致时,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得援引抵押时效而对抗抵押权人。

③综合这两条可见,虽然担保物权有其独立的诉讼时效,但基于其从属性,若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早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人对债权人不得主张时效完成。

同时,该法典第397条规定:“债务人或抵押人以外的人,对抵押不动产以具备取得时效所必要的要件而占有时,抵押权因此而消灭。

”依本条款,抵押权得因取得时效之完成而消灭。

④(二)我国立法例之沿革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关于消灭时效,系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即债权虽然罹于消灭时效,但债权本身并不会因此消灭,仅减损请求权的力量。

第145条第1项规定:“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之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得就其抵押权、质物或留置物取偿。

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于利息及其他定期给付之各期给付请求权,经时效消灭者,不适用之。

”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民法并不将抵押权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时效消灭时,仅是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本身并未消灭。

抵押权作为从权利,自然并不消灭。

其第880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

”也就是说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不因债务人就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否主张时效抗辩而受影响。

其“立法理由”是:“谨按抵押权为物权,本不因时效而消灭。

惟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已因时效而消灭,而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又复经过5年不实行其抵押权,则不能使权利状态永不确定,应使抵押权归于消灭,以保持社会之秩序。

此本条所由设也。

”⑤我国《担保法》上并无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考虑到担保物权对担保物产生权能上的限制,对担保物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为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和体现价值,《担保法司法解释》从实践需要出发,在立法出现漏洞时进行漏洞补充式的解释,⑥于其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在2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消灭。

其理由是:如果抵押权一直存在,可能会由于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而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阻碍经济的发展。

⑦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物权因其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4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其理由是: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由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可能会使担保物权长期存在,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也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市场交易。

第三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⑧《物权法》第202条做这样的规定的考虑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作,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经济效用,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⑨二、《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期间的性质就《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期间性质,学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期间(视)为诉讼时效,⑩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

从法律效果考量,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司法保护期近似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因为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一样,该司法保护期届满后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且司法保护期的期间长短取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司法保护期也一样中断、中止、延长。

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不再计算诉讼时效,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也不再继续计算,抵押权将一直受法律保护。

11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期间为除斥期间或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

12通说认为,在性质上,抵押权属于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依民法法理,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

抵押权不宜适用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13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将面临一个严重问题: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作肯定解释,则将因《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作否定解释,则“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解释结果必将构成对《物权法》第四编内部体系的违反。

14三、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的状态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因此有学者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丧失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

15那么是否可以将《物权法》第202条确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视为除斥期间。

如果是除斥期间,那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就是使抵押权本身消灭。

但是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能成为除斥期间客体的只能是形成权。

这样《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即非除斥期间,亦非诉讼期间,陷入了尴尬境地。

其实将期间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非此即彼的区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

在我国民法上,确实存在着既不具有“诉讼时效”性质,又不具有“除斥期间”性质的期间,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保护期以及《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

学界对这些期间的性质一直争议不断。

其主要原因在于上述非此即彼的解释论。

16(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而消灭,但绝对不可以说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对抵押权行使绝无影响。

通过本文第一部份的论述可以知道,抵押权即使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也不可能成为永久性权力。

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1.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

所以即使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例如《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但这种主张有不当之处。

债权人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那么基于从权利的从属性,抵押人自然也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2.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一定期间的期满使抵押权消灭。

也就是说,只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依然有效。

一旦该期间届满,抵押权本身消灭。

例如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其实也就是主张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这种主张也无法解释为何在主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同时,抵押权依然有强制有执行力。

173.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消灭。

例如《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

这种主张基于“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亦消灭”的基本法理,认为抵押权为主债权之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

但依我国学界通说,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亦即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主债权仍然存在,只是丧失胜诉权,从抵押权的从属性出发,尚无法推出抵押权消灭的结论。

18因此,只有像日本民法那样,主张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主债权本身消灭,那么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随之消灭的结果,才符合逻辑和理论主张。

4.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不消灭,但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

19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自然不会因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

然则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仍处于抵押人手中,若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永久存续,抵押权人又不行使抵押权,自然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

所以,这种这张即满足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及于抵押权的要求,又通过赋予抵押人时效抗辩的制度设计,避免了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困境。

四、抵押权不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来看,抵押权明显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依民法法理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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