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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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
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
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
检会〔2015〕3 号)《最
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
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
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工作的通知》(高
检会〔2015〕5 号)《交
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
25 无行贿犯罪查询记 公路工程招标投 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
录证明

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 承诺方式
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的公告》(交通运
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
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监理招标文件及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
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
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公告 2018 年第 2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14
附证的复印件
号)
办公用房的所有权
9
港口经营许可
或者使用证明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申请人不再提交 年第 8 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
信用代码,通过国
10
货物水路运输许
执照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 查询核验
附件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 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相应的许可/ 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
公路工程监理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资质认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决定取消的三项海事行政许 可项 目的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14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要求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将作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直接上位法的《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款修改为备案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并具体规定、细化和规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做法、要求,根据部立法计划要求,有必要在国务院第709号令公布后抓紧开展对《规定》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行业立法需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经营作业等有关要求,也应一并体现在《规定》修改中。

二、主要修订内容《规定》修改的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开展,《规定》修正案共计34条。

(1)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全文中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手续、许可证件、许可监督处罚及相关事项的全部条款内容。

(2)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举报投诉调查和施工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作用,经推荐、审核、筛选、公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已建立(名单见附件),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安全应急等工作。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2.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应急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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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交通运输部(含直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

交通运输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船员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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