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

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
随着世界经济趋向全球化、自由化、知识化发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引进来”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后,中国政府的政策又逐渐向“走出去”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迅速蔓延,发达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破坏,这让中国企业有了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常常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吉利收购沃尔沃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直接投资案例。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是国内汽车行业十强中唯一一家民营轿车生产经营企业。
吉利在国际投资中成功收购沃尔沃,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一次重要实践,这次投资案例对吉利和中国汽车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案例表明,国际直接投资可以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品牌知名度等。
然而,国际直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文化差异、政策法规限制等。
企业在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的成功。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六章国际间接投资案例

五、国际债券的发行
1、国际债券市场对发行者的要求 2、国际债券的发行程序 前期准备阶段:可行性论证和资信评估 申请报批阶段:企业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委 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 实施阶段:企业若采取委托方式发行,那么首 先应选择代理发行机构,并在发行前将债券发 行章程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六章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直接参与投资建设及 其资产的生产经营过程,而是通过购买国际有价 证券和提供国际贷款等形式投放资本,以获取利 息、股息和买卖差价收益的跨国投资行为。
国际间接投资的 主要形式
国际信贷证券投资Fra bibliotek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其他债券
公司股票
特点: 货币形式的资本转移 流动性大,风险性小 自发性和频繁性 影响因素: 利率是决定国际间接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 汇率的变化对国际间接投资影响较大 风险性也是影响国际间接投资的一个因素 各国偿债能力差异是国际间接投资变动的重要 原因之一
欧洲债券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 发行欧洲债券筹集的资金数额大、期限长,而 且对财务公开的要求不高,方便筹资者筹集资 金。 欧洲债券通常由几家大的跨国金融机构办理发 行,发行面广,手续简便,发行费用较低。 欧洲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免交所得税。 欧洲债券以不记名方式发行,并可以保存在国 外,适合一些希望保密的投资者需要。 欧洲债券安全性和收益率高。
二、证券投资的特征
1、投资的收益性:固定收益和变动收益 2、投资行为的风险性:经营风险,汇率风险,购 买力风险,市场风险 3、价格的波动性:由于受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市 场、投资者心理和政治的影响 4、流通中的变现性:证券的可转让性和可兑换性, 变现的强弱取决于与证券期限、收益形式、证 券发行者的知名度 5、投资者的广泛性
国际投资法案例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身份应以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杨永聪诉蒋利群等损害公司利益案【案情与审判】原告:杨永聪被告:蒋力群被告:钱利荣被告:孙虎兴被告:沈小鹏被告:蔡瑛被告:陆利云原告杨永聪诉称:瑞迪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是由杨永职个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杨永聪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5年4月,杨永聪委托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鑫公司)总经理钱利荣代为办理注册瑞迪公司事宜,钱利荣指派亨鑫公司办公室主任沈小鹏具体办理瑞迪公司的设立登记并签字领取营业执照。
瑞迪公司设立后,原告因居住香港,遂委托钱利荣、孙虎兴负责打理公司业务。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钱利荣和孙虎兴提供公司业务状况,但两人从未将公司经营情况告知原告。
2006年9月21日,原告经吴江市公证处公证委托王某、虞某负责接收、保管、处理瑞迪公司事务。
在王某、虞某致函要求钱利荣、孙虎兴移交瑞迪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公司经营资料后,钱利荣等人仍然拒绝交还上述资料。
2006年11月23日,杨永聪以瑞迪公司名义向钱利荣等五人提起损害公司权益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册等经营凭证。
经宜兴市人民法院查询瑞迪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却发现瑞迪公司档案中表明:2006年10月5日,杨永聪与蒋力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永聪将对瑞迪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蒋力群。
2006年10月18日,宜兴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瑞迪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同年10月19日,工商部门根据瑞迪公司申请将公司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由杨永聪变更为蒋力群,宜兴市人民法院遂作出第2705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永聪以瑞迪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原告对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外资审批、工商登记变更均毫不知情,也从未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瑞迪公司殷权转让协议。
综上,请求判令:(1)瑞迪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各被告向原告交还其所侵占的瑞迪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一切公司经营资料;(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投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中美投资协定(US-China Investment Treaty,简称USCIT)作为中美两国间的一项重要投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二、案例概述1. 谈判背景2013年,中美两国正式开始投资协定谈判。
在此之前,中美两国在投资领域已经存在一定的合作,但缺乏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投资法律制度。
因此,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定,以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2. 谈判过程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历经数年,期间双方就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展现出积极的姿态,努力寻求共同利益,但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3. 谈判成果经过长达数年的谈判,中美双方于2017年达成初步协议。
2018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共识。
三、案例分析1. 投资准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投资准入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就投资准入条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达成共识。
这表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明确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
2.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投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明确了投资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1984年,美国的沃特·迪斯尼集团在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迪斯尼乐园经营成功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方式,开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东京迪斯尼的成功,大大增强了迪斯尼集团对于跨国经营的自信心,决定继续向国外市场努力,再在欧洲开办一个迪斯尼乐园。在巴黎开设的欧洲迪斯尼乐园与东京迪斯尼乐园不同,迪斯尼集团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了18亿美元,在巴黎郊外开办了占地4800公顷的大型游乐场。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东京的经验,又有了由于占有49%股权所带来的经营管理上的相当大的控制力,欧洲迪斯尼乐园的经营至今仍不理想,该乐园第一年的经营亏损就达到了9亿美元,迫使关闭了一家旅馆,并解雇了950名雇员,全面推迟第二线工程项目的开发,欧洲迪斯尼乐园的股票价格也从164法郎跌到84法郎,欧洲舆论界戏称欧洲迪斯尼乐园为“欧洲倒霉地”。
该公司被标准普尔评为BBB+级,被穆迪评为Baa1级,则说明两家评级公司都认为该公司拖欠债务的可能性相当低,如期偿债的能力良好。再考虑到该公司从事的是石油这一垄断行业,利润率也能得到保证。因此,理性投资者会购买该欧洲美元债券。
(2)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
雀巢收购的企业大多是各个国家食品行业内的强势公司,通过收购不仅壮大了其麾下的品牌队伍,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次并购,最终确立了雀巢在宠物食品市场的老大地位,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冰淇淋生产商,取得了在瓶装水业务的领先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市场份额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3)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第一章案例讨论:巴西吸引FDI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流入巴西的FDI取得了巨大的1992年1月到1997年期间巴西约发生了600起并购,其中61%的购买者是外国企业(主要来自北美)。服务业并购占并购总量的1/3,其中金融与保险、电信及信息服务业是主要的受资对象。私有化几乎占巴西FDI流量的27%。从1991年1月到1998年4月,除去企业债务的转移,巴西获得430亿美元的私有化收入,仅1997年就占一半多。大部分收入来自出售电子业、网络蜂窝电话业、钢铁业和矿业的企业。参与私有化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美国,其次是西班牙、智利、瑞典和法国
国际投资学案例大全

关财务公司方面的接洽,上汽正式参股通用大宇使双方的战略联盟更紧密。
上汽集团作为通用汽车在中国及亚太地区重要的战略合伙伴的身份人股通用大宇,表明通用汽车与上汽的战略合作伙已跨出中国国界,走向世界。
2,是一种提高国内市场份额的巧妙方式山东大宇工程,是大宇汽车在破产之前和山东省方面合资建设的,总投资78亿元,主要生产轿车零部件。
按照原计划,山东大字工程生产的产品全部返销韩国,但随着大宇汽车的破产,该返销计划被迫终止,工程停产,78亿元的投资变成了废墟。
上海通用2001年就开始与山东烟台进行厂接触,真正谈判是在2002年年初。
上汽集团此次收购大宇10%的股份,伴随着通用重组大宇计划的进程,也为上汽和山东大宇的谈判铺平了道路。
因为根据重组大宇计划安排,重组计划包括债务重新安排、还债措施和业务拆分。
随着上汽、钟木参与收购大宇股份的落实,债务重新安排已经完成。
因此重点将是业务的拆分,即在新合资公司成立后把大宇的海外资产以工厂为单位卖掉。
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从收购大宇的协议来看,通用的思路是选择大宇比自己强的业务来弥补自己相对薄弱的那部分业务。
通用收购韩国大宇在表面看来是一个大手笔,但是经过资产层层剥离后,除开大宇本土的部分产业,海外资产只要了一个越南的工厂。
就中国市场来看,通用在中国的市场占有额也是大宇不能企及的,所以通用对于大宇在中国的业务并不十分看重。
如果通用看中大宇的海外工厂,完全有能力在2002年4月收购时把它一并买下,并且像山东大宇这样的零部件工程和通用本身的业务范围存在着冲突。
所以,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山东大宇工程作为大宇惟一在华资产。
上汽集团参与收购大宇资产,最终目标将是中国市场,上汽集团此次的借船出海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行为。
(三)思考题1.上汽集团“借船出海”说明了什么?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借船出海”,实施出海跨洋战略说明,近年来中园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中国已经开始踏上了—条对外直接投资的道路。
目前,中国的跨国兼并和收购行动非适度,有一个很好的战略性的开端。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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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投资自由化法律框架
(1)双边投资条约; (2)多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投资条约。
3、中国涉外投资法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目录 (2)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鼓励外国投资法制
一、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税收鼓励 2、直接融资支持、财政鼓励 3、信息技术支持
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鼓励
2、关于股权、资本控制措施
(1)股权比例限制 (2)合营企业要求 (3)在一定期限内股权转让东道国国民 (4)外资股权转让审批
3、关于外资营运措施
(1)业绩要求 (2)外汇限制
二、外国投资自由化
1、外国投资自由化历史与现状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二战以后出现的。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 外国投资自由化通过各国谈判达成条约方 式解决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 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 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跨国投资关系; (2)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3)调整直接投资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1、国内法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 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关系中有三个国家的关系: 授予国、受惠国、最惠国
2、最惠国待遇例外
(1) 国家联盟: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 同市场、自由贸易区 (2) 边境贸易 (3) 国家间传统关系 (4) 双边税收协定 (5) 互惠/片面最惠国待遇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联合国大会决议
第二节 外国投资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1、概念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外国人在东道国内享有 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国民待遇的例外
(1) 国家安全与利益:军工产业、原子能 产业、内河运输、电讯产业 (2) 公共道德 (3) 外资准入一般不实行国民待遇:考虑 东道国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程度、 保护民族工业 (4) 对等互惠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中国企业 与外国企业、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 可以以股权形式投资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其成立条件比国内股份公司严格。经批准 可以在境外上市。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一)鼓励措施的种类 1、财政鼓励 (1)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减免 (2)退税 (3)加速折旧 (4)征收所得税税前扣除 (5)交纳社会保障金免除
2、金融优惠
(1)投资补助 (2)低息贷款、利息补贴、投资保证 (3)海外投资保险优惠保险费率 (4)政府参股
3、其他优惠
(1)提供低价基础设施服务; (2)优惠价格提供土地。
二、中国鼓励外资的法制
(一)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 2、流转税优惠 3、关税优惠 4、先进技术企业优惠
第五节 保护跨国投资法制
一、征收补偿 1、征收的概念 征用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了公共需要, 将特定私人财产转移给国别,以满足国家 更高、更迫切的需要的行为。
2、征收合法性的条件
(1)社会公共利益 (2)非歧视 (3)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节 中国利用外资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 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上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企业由合 资双方共同管理。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 生产性的合资企业可以不规定合营期限,其他企业必须规 定合营期限。企业结业时应当进行清算。
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 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不属于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虽然全部资本由外方出资,但 是它是按照中国法律并且在中国注册的,是中国 的企业,不是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 责任公司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3、征收的补偿
1、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2、不补偿; 3、部分(适当)补偿; 4、中国的立场 一般不是行征收 特殊情况下的征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跨国投资保险制度
属于政治风险保险制度。 1、保险机构 (1)各国官方保险机构 (2)多边担保机构
2、政治风险保险法制的内容
(1)适格投资者 (2)适格投资 (3)适格东道国 (4)保险范围 (5)代位求偿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 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 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 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成立紧密型法人企业,也可 以成立半紧密型合伙企业,还可以不组成统一的企业,仅 仅进行合同式联营。合作企业可以约定由一方经营管理, 但交由第三方管理需要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可以约定 外方提前回收资本。外方提前回收资本的,剩余财产归中 方所有。
第三节 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一、对外国投资管制制度 (一)、外资审批 (1)外资审批 (2)外资登记
(二)外资投向
(1)允许外国投资 (2)鼓励外国投资 (3)限制、禁止外国投资
(三)对外资的监管
(1)立项监管 (2)营运监管
(四)投资措施
1、关于投资准入措施 (1)最低资本要求 (2)外资资格要求 (3)促进东道国社会进步、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4)采取特定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