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关于机扫垃圾处置服务项目的恢复采购通知(2020)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环境卫生管理站关于垃圾分类房的补充公告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环境卫生管理站关于垃圾分类房的补充公告由江苏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编号为JSJS2020-XC-G-001号,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垃圾分类房项目,现对招标文件作:一、澄清内容: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办法: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2、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
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证明确定企业性质,为响应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如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或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或货物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如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4月15日二、联系单位:1、代理机构名称:江苏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扬尘管控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5号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报监工程,特别是规模以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标段、500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占地20000㎡以上的市政、交通、园林、水务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辖项目及工程监督机构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技防措施,具体如下:一、喷淋抑尘设备建筑工地开挖和破凿作业时,应就近设置雾炮机对准作业面持续喷雾降尘。
施工现场应配备围挡喷淋、移动洒水车,确保干燥起尘部位全覆盖。
除雨天外,所有喷淋洒水设备双整点开启,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10分钟,保持场地湿润无干燥土。
二、车辆冲洗平台规模以上工程应采用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规范设置过水槽、排水沟、截水沟、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受场地限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经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同意后可配备增压泵、两把高压水枪、两名冲洗人员有效冲洗出场车辆。
三、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规模以上工程应安装“泵吸式”PM10在线监测设备(具备噪音监测功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及布置点位要求(详见附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所有在监工程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规模以上工程应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应能够拍摄到出场车辆冲洗后全貌、PM10监测设备显示屏幕;工程最高点视频监控应能够拍摄施工现场全貌。
项目部会议室应能随时调用展示至少1个月内的视频录像资料。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

关于清理垃圾的通告范文篇一各位住户:由于小区单元门前及楼道的装修垃圾无人清理,影响小区卫生环境,现通知各位住户在20某某年5月22日16:00之前请各位住户将自家的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如不及时清理者我公司将对住户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在清理完毕恢复通水、通电。
年月日范文篇二城区人民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市公安交警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线路、时限等管理。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具体的处置管理。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增设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窗口,设立统一的市财政专户账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一次性缴清。
该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运行管理工作和处置场的建设。
四、建筑垃圾必须由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清运,不得自行清运。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运输企业应申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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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关于机扫垃圾处置服务项目的恢复采购通知(2020)
受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机扫垃圾处置服务(采购编号:SZCJ2020-C-001号)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该项目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2日发布了项目暂停公告。
本项目是为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机械化作业服务中心机扫车、洗地车及高架垃圾收集车等车辆产生的机扫垃圾清运到七子山垃圾填埋场或中转站,因服务期限马上到期,根据《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财购〔2020〕16号)》的相关工作要求,恢复本项目采购并对本次采购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响应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阐述:在疫情期间除日常工作外,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及措施方案;
二、响应单位提供的垃圾倾倒场地须与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西路888-1)的距离控制在10公里范围以内,响应单位在确定成交后15日内向采购单位提供距离地图等相关证明资料,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书,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为无效投标。
三、响应文件接收信息更改为:
(一)现场解密
1、报名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并同时递交报名确认单、磋商保证金、身份证等资料。
所需递交的资料详见具体项目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2、开标时间截止前15分钟,系统经代理公司确认可自动解密全部报名供应商。
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供应商名单,并核对相关资料。
3、响应文件必须在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并交与接收人。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二)响应文件的递交
1、开始接收时间:2020年4月21日13:0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4月21日13:30(北京时间)
(三)疫情期间投标特别说明: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磋商响应单位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核对苏城码、接受量体温等检查工作,请各磋商响应单位预留接受防疫检查时间,不至于影响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四、磋商时间更改为:2020年4月21日13:30(北京时间)
五、本通知为SZCJ2020-C-001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原采购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未作变更部分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 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邮编:215002
电话(略)/65238892
联系人:潘莉莉朱晓芹路丽丽
采购单位: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地址:苏州市新市路252号
联系人更改为: 杨帆电话(略)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