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浙水管[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管〔2006〕36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我厅制定了《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提高海塘与水闸整体防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计划的项目,重点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确需加固的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下同)浙东标准海塘和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沿塘水闸。
列入市、县计划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列入国家、省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洪(潮)工程的安全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行业监管。
第四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办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五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管理。
第六条海塘与水闸(以经营性为主的水闸除外)除险加固属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市政府、县、区、镇、乡)负责资金筹措,列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在水土保持调水保土效益计算时,一般对于小区上的治理措施比大面上完好,这一因素会影响治理后的减蚀模式的观测值()。
A、不变B、不确定C^偏小D、偏大参考答案:D2.根据《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县级防指应按照O的要求,每年组织基层各级防汛防台组织开展预案的全面演练或专项演练,科学评估预案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通俗、简练、有效、可操作。
A、组织健全B、责任落实C、预案实用D、预警及时参考答案:C3.《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乡镇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参考答案:D4.根据《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结论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固处理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套完善有关监测与管理设施。
A、可行性研究报告B、现场鉴定C、安全鉴定D、安全评价参考答案:C5.水土保持效益中的各项治理措施数量,应采用()进行计算。
预测量B、实有保存量C、现场观测量D、调查结果参考答案:B6.《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B、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D、乡镇人民政府参考答案:C7.下列洪漫区示意图属于哪种漫灌方式()?A、串联式B、并联式C>混合式D、单一式参考答案:A8.根据《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A、验评制B、“三检制”C、审核制D、复检制参考答案:B9.《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m3以上水库的大坝。
海塘维护

浙江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适用于:钱塘江维护、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重要海塘和水闸加固、主要堤防加固。
钱塘江维护是指钱塘江西湖区社井、应沙与萧山鼠尾闸连线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之间河段、临浦镇高田陈以下浦阳江河段的维护。
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是指已验收的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下同)浙东(舟山、台州、温州)标准海塘与沿塘水闸维修养护、已验收的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一遇,下同)堤防与沿堤水闸维修养护。
重要海塘和水闸加固是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确需加固的20年一遇以上标准海塘及上款所指重要堤防(海塘)上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重要水闸除险加固。
主要堤防加固是指中小流域保护人居集聚区、重要乡镇、大片农田、重要基础设施的堤防加固。
第三条浙江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验收的钱塘江海塘、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及经批准的重要海塘和水闸、主要堤防加固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
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
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申报和审核第四条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实行分级管理与负责,钱塘江省管海塘由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钱塘江地方海塘由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二级以上堤防(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县级或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三级、四级海塘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城市堤防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本站讯为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浙江省水利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要求,近日组织修订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模式和经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考虑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以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按区域以多座小型水库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单位;提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理人员配置的最低要求,并实行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对前期工作,《办法》规定适当提高审批层次,规定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1)型和小(2)型水库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鉴于市县技术力量相对缺乏的实际情况,为帮助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方案,实行设计复核制度,对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投资大于1000万元或单方库容投资大于15元的小(2)型水库,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为增强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办法》特别强调要实行设计责任追究。
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不良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浙财农字[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10〕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强塘”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塘”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库除险加固、海塘配套加固、江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强塘”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强塘”工程建设的投入,积极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各市发改委、水利局,义乌市发改局、水务局:为了加强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相关的规定,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审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其余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通过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挡水、泄水、引(输)水等主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重大调整、断面发生较大变化或加固方案改变;泄水建筑物消能型式改变。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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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
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
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
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
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
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
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
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
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
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
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
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