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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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1. 引言为做好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稳健运营,国内外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反洗钱组织通过立法和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意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实施规则和程序,并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进行特别关注和报告。

符合条件的交易应按规定主动上报相关监管机构。

本文档将介绍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以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2. 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点关注对象。

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在大额交易发生的24小时内,将这些交易的有关信息上报账户监管部门。

2.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单笔或一系列累计的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交易,其金额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的金额限额不尽相同。

在本规定中,大额交易金额的上限为100万元。

2.2 大额交易报告内容大额交易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交易类型•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实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实体所属行业•交易实体原住址•交易实体联系方式2.3 大额交易报告实施金融机构应在发现大额交易后立刻进行记录和审核,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上报。

3. 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是指因交易特征致疑有涉及洗钱犯罪嫌疑的交易,主要涉及的交易类型有:•不合常理地拒绝或放弃某项服务•频繁出入多个支行办理业务,办理时段不固定•夫妻或近亲进行交易•将大量资金存入或取出银行或台账系统不能很好记录其资金流向的货币市场基金或资金账户中3.1 可疑交易报告定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的实际情况,制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定义,并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3.2 可疑交易报告内容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时,金融机构需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类型•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实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实体所属行业•交易实体原住址•交易实体联系方式•可疑交易描述•交易路径•企业股东信息•交易涉及的其他交易信息3.3 可疑交易报告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在发现可疑交易时,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并按照反洗钱规定将相关信息上报至账户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先,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目的。

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办法对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办法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大额交易风险监测与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大额交易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大额交易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再次,办法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进行了规范。

可疑交易是指与客户身份、职业、交易方式等存在明显不符的交易,或者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情况。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与判定,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办法还对金融机构的报告要求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在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后,应按规定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交易信息、客户信息以及机构内部的处置措施等。

同时,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监管和处罚措施。

金融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总之,央行最新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交易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行为均属于大额交易。

具体金额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予以确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4. 对于大额交易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行为,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高风险行业等。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资金、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5.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监管责任。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履行报告义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从事洗钱活动、进行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各部门、支行应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0万元以上(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 万元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各 部门、支行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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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和补正,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迟报等现象。

第四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即实行“总对总”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

大额交易报告以反洗钱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人工判断发现与系统上报相结合的方式。

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报告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时间计算。

第五条各级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各级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对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下列大额交易要按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我行的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我行应按照本条第(二)、(三)、(三)项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大额交易免报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下列十八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要按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条各级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一条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三条除反洗钱监管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各级机构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补正的,相关交易网点应及时补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各级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进行报告。

第三章大额交易报告流程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报告工作以总行反洗钱系统为主,人工采集和报告为辅。

反洗钱系统在每日日终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系统。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应在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登陆反洗钱系统,对大额交易数据进行信息补录。

第十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将全行的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数据转换为符合监管要求的报文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大额交易数据报文文件上传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网站;负责按照指定方式收取上报报文的回执。

对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返回的补正回执,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导入反洗钱系统,由反洗钱系统对补正回执进行解析后,要求相关交易网点进行补录或更正,并于5个工作日内生成补正报文,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主要由人工进行识别,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

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对客户交易进行识别,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本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在收到经办人员报告后,立即进行分析和审查,确认交易可疑的,按照规定的格式,于发现可疑交易后的8个工作日内,在反洗钱系统中录入可疑交易报告,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客户生成,每个报告含有客户的若干笔交易信息,报告展现在客户开户行。

第二十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对营业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确认,对可疑交易报告有疑问的,可退回报告网点进行补正。

第二十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将全行的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数据转换为符合监管要求的报文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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