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28修订版三%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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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修订版三)

第一条、为持续强化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及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总公司各部门、直属转运中心、片区等所有管理人员(含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公司财产被侵占或遭受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网点公司、合作伙伴或他人贿赂、回扣等;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及渎职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处分与责任相适合;

(四)领导管理责任处罚;

(五)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职察看;

6、降职;

7、撤职;

8、解除劳动合同;

9、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12个月;

(三)降职, 12个月;

(四)留职察看, 12个月;

(五)撤职, 24个月。

第七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经济处罚详见第九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1-3万元警告、记过

3-5万元留职察看

5-10万元降职、撤职

10万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50万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储备

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薪酬档次。

受降薪处分的,降低一个薪酬档次;

受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处分的管理人员(不包括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表现优秀,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受处分期满后,表现优秀,并做出一定成绩的,由部门领导推荐,经主管部门综合测评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薪、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得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加入公司黑名单,一律不得招聘录用。

第八条、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受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扣除2个季度的绩效考核工资;

(二)记过、记大过,12个月;扣除一年的绩效考核工资;

(三)降职、12个月;扣除一年的绩效考核工资;

(四)留职察看期限为12个月。其中受留职察看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职察看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同时安排临时性工作,留职察看期满以后,经相关部门考评合格后,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不合格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除2年的绩效考核工资。

第十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则加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招聘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办法受到降薪、降职、撤职、留职察看、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一人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证据确凿的,自立案审查时到处理结果未出来时只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监察部提出申诉,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监察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一般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提出,监察部负责审核,对处理明显偏轻或不合理的,监察部有权进行否决,并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监察部报备。

第十九条、对违规违纪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办理调查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调查报告、处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部门领导或者分管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的最终处理意见;

(六)对违规违纪人员做出处理后,受处分人员有权向工会组织提出申诉。

(七)将汇总后的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公司高层,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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