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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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1. ;2.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划拨证明范文

划拨证明范文

划拨证明范文划拨证明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某块土地或房屋已经划拨给了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使用。

划拨证明是购房或购土地的必备文件之一,它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权益保障作用。

下面是一份划拨证明范文,供参考:划拨证明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我部门审批,现向以下个人/组织出具划拨证明:一、地块基本信息:1. 地块位置:.....................................................................................................2. 地块面积:.....................................................................................................3. 地块用途:.....................................................................................................4. 划拨方式:.....................................................................................................5. 地块产权来源:.............................................................................................二、划拨方案:1. 划拨方案名称:..............................................................................................2. 划拨方案经过的审批程序及结果:(1)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结果:......................................................................(2)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审批结果:...............................................................三、被划拨个人/组织信息:1. 姓名/组织名称:............................................................................................2.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 通讯地址:...................................................................................................四、权益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划拨协议,被划拨个人/组织具有以下权益保障:1. 使用权:被划拨个人/组织享有合法、稳定的土地/房屋使用权。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国有土地就是国家所有,那么你知道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仅供参考!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一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8-04-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范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者: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

本项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批准机关____;批准文号____;土地使用权人____;建设项目名称____;土地位置____;地块编号____;宗地号____;土地四至:东____、南____、西____、北____(详见附图);批准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____公顷);其中公共用地____平方米(____公顷)。

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重要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土地出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划拨土地出资,即企业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划拨土地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划拨土地出资的概念划拨土地出资,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由政府无偿划拨给其使用,但土地使用权人无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的土地。

三、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经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5. 《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用于设立企业或增资扩股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第一篇:建设项目前置手续及需要材料清单项目建设前置手续规定及需提供资料建设项目审批从选址到开工可划分为五个阶段,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没有那么严格,其中有些需要前置条件,但是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联审联批时可同时办理,以推进项目尽早开工。

然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

一、第一阶段:选址阶段(一)审批单位:城市规划局(二)审批事项: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需提供材料:1、《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书》;2、拟选址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2份及其电子文件;3、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限于国家、省、市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项目);4、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及其他对环境影响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位于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涉及铁路、公路、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它问题的,依法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具体流程及时限: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和项目立项阶段(10个工作日)(一)审批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

(二)联审联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10个工作日)、土地预审(6个工作日)、项目立项(3个工作日)。

(三)需提交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1)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表;(2)环评报告书(表)。

2、用地预审(1)市城市规划局批复的《选址意见书》;(2)涉及征用林地的,应报市林业局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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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年月日
摘要
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
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
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十二、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宗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十五、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项目。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宗地规划、建设条件详见附件三。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1. ;
2. ;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
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三、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

附则
二十四、本决定书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二十五、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二十六、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

比例尺:1:
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说明
一、本决定书按宗地核发。

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本决定书第二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三、本决定书第四条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

划拨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四、本决定书第十五条中的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依据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填写;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可依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填写。

五、本决定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决定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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