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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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职业卫生法规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基础。

该法规对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1.1 职业病的定义与范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以慢性发病特点为主的疾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以及其他职业病。

1.2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该法规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的职责。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卫生培训等。

劳动者则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保证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1.3 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诊断和鉴定。

一旦确诊为职业病,雇主应当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职业病的赔偿该法规明确了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若因职业病导致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抚恤金等。

二、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而制定的。

2.1 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雇主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培训。

2.2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估雇主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当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2.3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

2.4 职业卫生知识宣传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宣传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健康保护意识。

劳动者也应该积极配合雇主的宣传工作,提高自身的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的目录,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制定的最重要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1.2 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1.3 卫生法卫生法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规定。

例如,卫生法规定了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雇主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管理条例是国家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组织管理、监测方法与标准、评价方法与标准等内容。

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职业病防治规章3.1 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

该规划包括了职业病防治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工作措施等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职业卫生是指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通过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国纷纷制定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于职业卫生工作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不同国家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致内容相似,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会明确规定雇主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要求雇主建立并执行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 职业病预防与控制职业病是特定职业场所或工作环境中所引起的疾病,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会对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识别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防治措施、监测职业病患病情况等。

3. 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还会要求对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问题。

这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测量和评估,对职业病患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等。

4. 职业卫生培训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能力建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还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要求。

这包括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二、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对于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指导,用于衡量职业卫生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根据不同的职业卫生风险,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标准,以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1. 职业卫生检测标准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是衡量职业卫生风险的重要指标,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化学、物理和生物三个方面的检测,确定职业卫生风险的程度。

2. 职业卫生防护标准职业卫生防护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的职业卫生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要求。

包括工作场所的通风设施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要求等。

3. 职业病阈限值标准职业病阈限值标准是指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允许接触量进行限制,以确保职工不受其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决定》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法律法规1. 《劳动法》:这是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雇主的职业卫生保护责任,并确立了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

2. 《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要求。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个法律可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个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和雇主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行业标准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用于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及确认。

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监测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例如通风设施、防护设备等。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职工的健康。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供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 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建立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机制,对工作环境和职工的健康进行监测与评估。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法规及标准一、职业卫生法规(一)职业卫生法规的定义和目的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制订的职业卫生法规(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是保障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的行政管理依据,也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管理具体职业卫生问题的直接依据。

职业卫生立法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和切身利益。

(二)职业卫生法规的类别我国的职业卫生法规大体有三种类型:1.第一种是专项法律法规,又分4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职业卫生单性法律;(2)由国务院制订的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980);(3)由卫生部制订的职业卫生行政规章,如《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实行条例》(4)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制订的法规,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88),上海是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

2.第二种为非专项法律法规。

但其中含有相关的条款,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列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中含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循的法规和采取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条款。

3.第三种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要补充。

这些规范性文件常以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访毒工作的决定》(1984)、卫生部《关于建立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的通知》(1983)、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检查规定》(1991)等。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其在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应用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其在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应用

2 规范、标准(续)
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GBZ/T196-2007) 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 导则》(GBZ/T197-2007)
2 规范、标准(续)
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⒃《职业病目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卫法 监发[2002]108号)【10大类115种】 [1、尘肺(13);2、放射病(11);3、中毒 (56种,金属类金属12,其他毒物42,肝病、 急性中毒;4、物理(5);5、生物(3);6、 皮肤(8);7、眼(3);8、耳鼻喉口腔(3); 9、肿瘤(8,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 氯乙烯、焦炉工、铬酸盐);10、其他(5))]
1、法律、法规、规章(续)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4 条) 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 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 •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 粉尘; •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 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 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 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 因素范围的。
2 规范、标准(续)
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⑾《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 范》 (GBZ159-2004) ⑿《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160-2004)
2 规范、标准(续)
⒀《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 GB 1165189) 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 贸安全[2000]第18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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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9.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11.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3.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宾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16.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17.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8.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1. 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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