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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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一、职业卫生概述职业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控制,以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它涉及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为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等。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四、GBZ2标准的主要内容1. 职业病防治: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

2.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规定了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的评价等。

3.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方法和检查结果的评价等。

4. 职业卫生培训:规定了职业卫生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的评价等。

5.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五、GBZ2标准的意义GBZ2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GBZ2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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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biological compoundsin the air of workplace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T 160.81-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包括洗衣粉酶等]的浓度。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友信等。

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3 含酶洗衣粉中酶的抗体结合—比色法3.1 原理空气中含酶洗衣粉粉尘中的酶用玻璃纤维滤纸采集,洗脱后,与包被在酶标板上的特异性抗体(Ab1)结合,然后加入特异性抗体(Ab2),最后与一连有标记物的抗体(Ab3)结合,再与显色剂反应生成有色化合物,比色定量。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许多种代号,如下所示:
1. GBZ:代表国家卫生标准。

2. GBZ/T:代表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标准。

3. GBZ/T 188.3: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噪声防护的标准。

4. GBZ/T 188.4: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通风防护的标准。

5. GBZ/T 188.5: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高温环境下作业的标准。

6. GBZ/T 188.6: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有机溶剂防护的标准。

7. GBZ/T 188.7: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粉尘防护的标准。

8. GBZ/T 188.8: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辐射防护的标准。

9. GBZ/T 188.9: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照明防护的标准。

10. GBZ/T 188.10: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危险物品防护的标准。

以上是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些代号,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
的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总则1、为了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安全,依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职业的职业卫生活动。

二、定义1、职业卫生:是维护人体健康、保障劳动安全,并防止职业疾病及其他职业危害发生的系统工作,包括预防、控制、监测、诊断和处理职业危害。

2、职业危害:是在职业生活中因接触与作业有关的因素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包括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机械、物理、光学和生物因素等。

三、职业卫生工作内容1、收集、分析和评价职业危害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诊断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和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控制措施;2、制定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计划,及时向劳动者传达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性;3、检查、检测和评价各种职业危害的暴露情况;4、研究职业危害物质的环境行为,制定管理控制计划;5、评估职业病的危险性,揉合避免职业病发生的措施;6、开展职业指导证件的发放;7、实施职业健康保健措施;8、监测职业健康监控;9、协助法律法规的实施;10、开展其他职业卫生活动。

四、职业卫生管理控制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义务;2、制定职业病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3、定期检查和检测职业卫生环境;4、明确有害物质的控制条件;5、检查职业危害设备,确保安全;6、定期检测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状况;7、深入开展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8、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9、监测和评价职业卫生活动的效果。

五、应急处理1、建立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2、在职业危害发生的地区和时间,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的危害;3、对发生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事故,应及时健全报告制度,加强监测诊断和处理;4、对职业禁忌区每天,要定期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发现职业危害;5、在发生的职业危害突发事件中,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治,并及时处置、清理。

六、职业卫生工作保障1、职业卫生工作要求企业对危害源进行管理和控制,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环境满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2、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预防和控制机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3、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处理工作;4、企业应为职工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5、提供限制职业危害的职业技能培训;6、企业应根据实施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7、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职业危害数据;8、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提高安全水平和职业卫生水平。

中国职业卫生标准中暑的诊断

中国职业卫生标准中暑的诊断

ICS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1—2019代替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heat illness2019-01-30发布2019-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与GBZ 41-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诊断原则;——删除了诊断分级;——修改了中暑先兆、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的描述;——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婷、阮艳君、吴冬梅、杨成新、王刚、张静波、魏桃英、易桂林、王永义、梅良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508-1989;——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 诊断原则根据高温作业的职业史,出现以体温升高、肌痉挛、晕厥、低血压、少尿、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中暑先兆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于38.0 ℃,可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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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T 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5 评价依据 (2)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7 评价方法 (3)8 评价程序 (3)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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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验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55拟除虫菊酯类
5.56酸雾或酸酐
5.57致喘物
6.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
6.2煤尘(包括煤矽尘)
6.3石棉粉尘
6.4其它粉尘
6.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7.1噪声
7.2振动
7.3高温
7.4高气压
7.5紫外辐射(紫外线)
7.6微波
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8.1布鲁菌属
8.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9.1电工作业
9.2高处作业
9.3压力容器作业
9.4结核病防治工作
9.5肝炎病防治工作
9.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9.7视屏作业
9.8高原作业
9.9航空作业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6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8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0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GBZ84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85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中毒诊断标准
GBZ86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
GBZ87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89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GBZ90职业性氯乙烯中毒标准
GBZ91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GBZ93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5.42氯丁二烯
5.43有机氟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
5.45二甲基甲酰胺
5.46氰及腈类化合物
5.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5.48五氯酚
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5.50丙烯酰胺
5.51偏二甲基肼
5.52硫酸二甲酯
5.53有机磷杀虫剂
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63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GBZ64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66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GBZ67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
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50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53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6棉尘病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40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42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43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44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7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GBZ48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GBZ11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13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15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17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3.2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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