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上限管理,学费上限标准为:文科不超过15000元/年.生、理科不超过16000元/年.生、医学不超过17000元/年.生、艺术不超过180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可在18000元/年.生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
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年.生。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在当年3月20日前报省、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解读《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解读《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1月1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人张兆松认为,出台这一《意见》,“立足规范管理、扶持发展是核心思想”,《意见》还明确、明晰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董事长夏季亭提到,《意见》中进行规范的有9条,扶持的有10条,充分说明了《意见》出台的初衷。
叫停义务教育阶段“校中校”《意见》明确要求:对高、中等民办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要大力发展;民办普通高中要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规范管理,优化条件,提高质量;初中、小学是义务教育,这是政府的责任,不能推给民办教育,但为满足群众对教育资源多样化、特色化的需求,允许举办少量优质、特色的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近年来,部分公立优质学校改制,实行民办公助,允许学校提高收费水平。
夏季亭认为:“还是那些人,那些地方,打个民办牌子就高收费,一方面容易滋生腐败,给部分公办学校少数人、小团体谋利益;另一方面‘校中校’、‘一校两制’既享受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又利用公办教育资源,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为此,《意见》明确提出,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能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严禁收“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张兆松介绍,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状况,近年我省部分民办学校擅自集资,向学生收取“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学校负责人抽逃资金,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意见》严格禁止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校,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六月十七日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
本办法适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修学院等。
第三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修改稿)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自觉性1、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民办教育是新形势下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既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
我市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必须依靠多渠道的办学形式,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才能实现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湛江五年崛起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2、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建设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打造粤西教育高地,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统一规划布局,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规划民办学校数量,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为民办教育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使民办学校数量和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八月一日附件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3、坚持“三个面向”,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校务管理4、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党团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切实履行职能。
6、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
三、教育教学管理7、切实加强德育工作。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
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
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方案

(1)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2)规范招生宣传。学校招生宣传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3)严肃招生纪律。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违规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设置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方案。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以下空白)
2.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办学行为监管,促进教育行业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
1.完善办学资质管理
(1)严格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办学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工作。
(2)加强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民办学校开展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具体措施
1.完善办学资质管理
(1)严格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核发、变更、注销办学许可证,确保办学资质合法有效。
(2)建立年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学校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2.规范招生行为
(1)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3)保障学生权益。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投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