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1(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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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

200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01年经济法学专业试题及解析

一、概念比较

1.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法定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含义有三点:首先按照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如企业参与竞争),也有权不做出一定行为(如拒绝摊派);其次,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如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企业办理年检),也有权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如国家机关要求企业不作虚假宣传);再次,当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经济法主体可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有以下特征:第一,经济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二,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所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第三,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的;第四,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因为经济职权是一种由单方意志即可以发生执行效力的权利,所以,经济职权必须依法严格行使。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经济权利的一种。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不允许国家机关随意放弃,转让。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产业结构法,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对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此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产业结构法包括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立法,各类产业结构法具有产业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

产业组织法是同一产业组织政策的具体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市场秩序,产业合理化、产业保护的政策规范,即产业组织法是调整同一产业内部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形态。产业组织法不仅采取法律的形式,而且较多的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

可见,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产业的规范。一个纵向调整,一个横向规划,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又占主导地位,而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存量增长的基本渠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它不仅包括生产和流动领域,也包括服务行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创收的单位,同时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资本的增值,并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如授予经营权、控股或者参联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来实现营利的目的。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即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通过对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权属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是不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人们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其加以确认,才能成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没有这两项条件,不能成为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海洋和滩涂等等。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4.反倾销与反补贴(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反倾销是指各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这里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所谓“正常价值”,其确定方式包括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流通费用、利润等形成的组成价格。(2)损害事实存在。指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通常以本国产品销售量是否下降,失业率是否增加等因素作为判定是否存在损害的量化依据。(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受到损害的进口国企业或外贸管理机关向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提起反倾销指控,经调查证实者,即可对倾销方采取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等法律制裁。

反补贴是指出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制度。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补贴存在;(2)损害存在。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第一,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第二,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所带来的影响;(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受补贴的产品使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了该工业的建立,则可以对进口的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临时反补贴税。税额相当于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额,但是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同一进口产品不能既征反倾销税,又征反补贴税。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5.社会保障权与社会保障待遇(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它具有下述主要特征:(1)社会保障权是生存权利;(2)社会保障权是法定权利;(3)社会保障权既是人身权利又是财产权利;(4)社会保障权是公法权利;(5)社会保障权是非对等权利。社会保障权就其核心内容而言,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说来,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待遇受领权,即接受、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如接受培训、领取退休金等。

社会保障待遇是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它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其形式、内容和标准都由法律规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其物质帮助的形式、内容和标准都不尽相同。作为社会保障待遇的物质帮助,一般有下述几种形式:(1)货币形式的帮助;(2)劳务形式的帮助,如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休养服务;(3)实物形式的帮助,即向公民免费或优惠提供一定的实物,如发放救济物资,供给经济适用住房等等;(4)劳动权形式的帮助,即给予公民以特殊的就业保障,如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退伍军人就业等等。

社会保障权是基础,社会保障待遇是社会保障权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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