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资产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损失处罚的类型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为造成的物品损坏、丢失、盗窃;违规处置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违规使用公司资产带来的损失;超越授权使用公司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第四章责任单位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为资产损失负有监管责任,按照岗位分工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五章资产监管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资产监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公司资产的登记、盘点、处置等工作。
3.公司资产的借调和外借须经过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应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使用合法性。
第六章损失处罚程序1.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程序包括:损失报告、资产鉴定、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
2.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损失报告和资产鉴定。
3.经过鉴定确认为人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责任追究的程序应当公开、公平。
4.责任人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损失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方案,赔偿方式可以包括赔偿金、停薪留职等。
第七章损失处罚的依据公司资产损失处罚应当以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为依据,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处置程序等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审计结果。
3.对资产监管工作不力、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处罚决定的执行公司资产损失处罚决定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执行,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并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资产损失追责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保护,建立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已离职但应承担的责任尚在时效期限内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公司在决策过程、采购和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财物管理、工程施工等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六条资产损失在 1000 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 7 日之内上报公司领导,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较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 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影响较小的;(二)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 元(含)至 5000 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0 元(含)至 1 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四)较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 1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且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
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参照相关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不另作规定。
第八条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公司责任人和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决策过失。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或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员,对损失承担主管责任。
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预警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定期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总则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2.1总经理&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资产损失与缺失责任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与缺失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减少损失与缺失的发生,订立本制度,明确公司与员工在资产管理中的权责。
第二条公司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文档、机密文件、企业数据等,以下称为“资产”。
第三条全部公司员工无论岗位职责,都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切实履行良好的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与员工在资产管理中的权责如下:•公司的权责:–供应必需的资产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资产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资产管理的意识和本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对紧要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障员工资产管理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员工的权责:–搭配公司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妥当保管所使用的资产,确保不造成无谓的挥霍和损失;–如有发现资产损失或缺失,应立刻报告主管,并搭配进行调查和整改;–需要领取或移动公司资产时,应填写领取或移动申请,并经主管审批;–严守保密协议,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不得私自摆借、转让、拆卸或私自维护和修理公司资产;–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风险;第五条对于资产损失和缺失的处理,执行以下措施:资产损失的处理•假如资产发生损坏或损坏,员工应立刻报告主管,并填写《资产损失报告表》;•主管经过审核后,将报告转交给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损失的情况和责任;•假如损失属于正常磨损和自然损耗范围,责任部门将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假如损失属于人为破坏或过失,责任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并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罚;•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私自维护和修理、拆卸、摆借或转让资产、有意破坏资产等。
资产缺失的处理•员工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现资产缺失时,应立刻报告主管并填写《资产缺失报告表》;•主管经过核实后,将报告转交给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对该资产缺失进行调查,并找出责任所在;•假如责任在于员工注意力不集中、行为不慎或者疏忽造成的,责任部门将进行警告或者扣除相关经济责任;•假如责任在于有意窃取、转让或破坏资产的,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护,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2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3.职责
3.1本单位职责
3.1.1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3.1.2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向制造中心、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3.1.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4负责协助公司处理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5负责在本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发生、实施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报公司内控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3.2公司纪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3.2.1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的拟定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1.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3.1.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职务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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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
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