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宁波联通资产缺失认定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内部操纵,保护资产的完整、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联通集团、省公司《资产缺失认定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产缺失,是指公司因内部操纵缺陷、管理疏漏、监督不力;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责任人渎职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缺失,包含货币资金、有价通信卡、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短缺、丢失、毁损等非正常缺失。
第三条本细则要紧对资产缺失责任认定与追究、赔偿与处罚的程序及原则进行规定。
第四条第二章资产缺失责任认定与追究第五条资产缺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划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县(市)分公司、经营部。
履行分管工作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其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辖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因内部操纵缺陷、管理疏漏造成资产缺失责任不清的,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资产缺失责任认定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资产缺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责及资产缺失类型(指具体资产内容),组织资产缺失的单位及上一级专业部门主管人员等成立“资产缺失责任认定小组”。
“资产缺失责任认定小组”负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对资产缺失的事实、金额、原因、性质及影响等予以认定及责任界定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最新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

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后台监管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主要领导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组员: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调查组组成部门:纪委监察部、成本核算部、资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干部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工程经济部、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与责任划分第六条责任追究范围:(一)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2.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或项目毛利率低于公司规定的;3.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4.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5.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6.违反经营投标管理规定等,有过错导致失标的;7.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工管(2008)273号

集团公司工管〔2008〕273号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资管理是企业施工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工程成本、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密切关系,也是反腐倡廉,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合理组织物资资源,以最佳方式、最低成本保障施工生产的物资需求。
第三条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工作要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保障供应为中心,以强化管理为重点,以提高效益为目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物资纪律。
做到采购供应制度化、业务程序规范化、现场管理标准化、管理手段科学化,强化业务行为制约,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物资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供应管理、现场管理、仓储管理、统计分析、核算核销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机构、岗位与职责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设置物资管理机构,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合理配备专职物资人员,其主要职责:1、落实企业物资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建立项目物资管理实施细则和现场物资管理制度,严格编制工程物资计划,牵头组织所需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保障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2、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签订招标物资的采购合同,对所购物资的数量、质量、价格进行有效控制。
参与制定工程物资的内部预算单价,为工程队准确提供常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指导价格。
3、抓好施工现场料库、料场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完善物资入库、出库的监督约束机制,落实限额发料和定额用料制度,切实加强周转材料、工程器材管理。
定期组织现场物资管理考核、评比活动,不断改进现场物资管理工作。
4、按照企业贯标工作要求,严格进行各种物资的验证、点收、领发、搬运、贮存、使用和标识,完善并保持相关记录,保证物资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监〔200*〕*号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办法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办法2004年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企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企务公开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检查是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及工程指挥部企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公开内容、时限、形式、范围及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时间及时,形式、程序规范,职工满意。
第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工程指挥(项目)部党风廉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牵头,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管辖1、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直属单位和工程指挥部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
2、各子(分)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工程指挥(项目)部党风廉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单位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
3、集团公司企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落实企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重大决策的公开情况。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公开情况。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公开情况。
4、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问题的公开情况。
5、项目部“三项招标”、设备租赁、验工计价、招待费开支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第六条方式与方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为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检查,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承办,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监督检查的方法以查看企务公开工作机制、台帐资料建立和工作纪录为主,听取汇报、召开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为辅。
第七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会、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迟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者不彻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 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份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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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述;(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
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管理权限围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追究工作。
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围第十条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或运作不规造成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出现损失未及时发现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行。
第十一条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二)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的;(三)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五)未履行规的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上当受骗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擅自支付大额中介费用、经营围标费用的;(八)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或者考察不细,发生投资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招标订立合同或条款不严密,造成资产损失的;(三)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四)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五)提供虚假产品(商品)或者服务业务的;(六)对商品房、建筑物、设施和原材料、产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七)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行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造成资产损失的;(三)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资产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五)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造成资产损失的;(六)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未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或报废的;(九)未按规定健全采购控制度,手续不全,违规结算的;(十)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十一)采购物资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十二)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的机械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的;(十三)违反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机械设备、物资的;(十四)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以及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库存现金余额高,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私存私放或挪用的;(二)超过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擅自高息集资的;(四)应收账款未及时进行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丢失、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六)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七)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八)未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九)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导致帐物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十)违反规定对外融资、借款、担保的;(十一)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在资产、物业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二)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证结果不实的;(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四)对固定资产、设备维修管理不善,或者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毁损严重、提前报废的;(五)违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六)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发包、转让、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七)违规处理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八)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其他情行的。
第十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2、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3、安排使用亲属、关系、利益包工队,管理人员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亲属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4、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施工进度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6、在信用评价、劳动竞赛等评比中排在后三名,被罚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违反有关规定,对下超计价、拨款,虚拟计价、帐外开支的;8、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委托,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9、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具、物资材料丢损,倒买倒卖、超耗等造成损失的;10、违反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超项目评估指标,造成项目亏损的;11、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12、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业主、县、地、省造成不良影响的;13、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子(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属单位等资产损失区分标准:(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或在集团公司、县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或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或在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中央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资产损失区分标准(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在业主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下,或在项目所在县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或在项目所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在项目所在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第二十条责任认定标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围,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