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的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内部管理,适用于全部企业管理负责人及员工。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第三条定义1.罚款:是指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的行为。
2.损失追偿:是指由于企业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的行为。
第二章罚款制度第四条罚款的种类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罚款可分为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级,具体金额由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议。
第五条罚款的适用范围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 4. 其他经企业管理负责人认定需要罚款的行为。
第六条罚款的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审核实;2.相关部门应当在调审核实后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说明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损失;3.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调查报告,决议是否罚款,并给出具体的罚款金额;4.罚款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违规人员,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的记录;5.违规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七条罚款的用途和管理1.罚款收入应当用于弥补企业经济损失、改善内部管理、嘉奖诚信员工等合法用途;2.罚款收入的使用应当依照企业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3.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企业监督机构报告罚款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损失追偿制度第八条损失追偿的范围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借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 偷窃、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 4. 有意毁坏企业设施、设备的行为; 5.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6. 其他涉及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第一篇: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护,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2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3.职责
3.1本单位职责
3.1.1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3.1.2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向制造中心、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3.1.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4负责协助公司处理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5负责在本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发生、实施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报公司内控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3.2公司纪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3.2.1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的拟定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1.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3.1.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职务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项资产的管理,提高全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损失是指由于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各项资产损失,包括不限于:坏账损失、资金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原则上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消除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对财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依情况免于处罚。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七条未经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公司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处罚,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
包括不限于以下事项:1、与第三方串通、勾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向第三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2、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3、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财产损失;4、盗窃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5、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 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八条员工未经公司批准,通过个人账户私自收取客户应付公司的各项款项的,视为贪污行为,公司除追缴该笔款项外,取消该员工及上级主管、领导此笔款项对应的提成,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另行进行处罚。
(个人账户包括不限于:收取客户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第九条财产损失,如属于正常的损耗的,可免除处罚责任。
具体认定需要经使用部门、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共同认定。
第四章处罚标准第十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5日之内上报公司,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追究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
追究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讨论稿)1、目的:通过追究失职失误责任,来施加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履行其职责,避免或减少在工作中失职失误事件的发生,降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必要的损失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更好地完成本职岗位管理任务。
2、定义:2.1失职指在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中,应履行本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本人已经对管理事物作出了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但未作出相应预防补救措施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称为失职;2.2失误指在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中,在履行本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本人没有对管理事物作出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或放任管理意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称为失误;2.3主要责任人指在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分配所描述的主要职责承担者;2.4次要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的上一级主管和下一级管理人员;2.5相关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部门工作的协助或协作部门的主要配合人员。
3、范围:3.1失职失误性质分为:一般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数额相对较大、影响较小(直接核定损失在2000-5000元;间接核定损失在5000—1万元)、较大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在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直接核定损失在5000-5万元元;间接核定损失在1—10万元)和重大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数额极大、影响面极广(直接核定损失在5万元以上;间接核定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三种;3.2失职失误分类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三类;3.3失职失误损失承担责任为:最高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0%(性质的后果极为严重,影响面极大),最低扣除本人当月浮动考核工资的10%。
4、失职失误主要构成类型:4.1行政部:4.1.1公司内财产(财物)失窃事件:指新老厂区包括公司宿舍内财物失窃。
(1)成品/五金仓库内财物失窃:保管员本职内未做好门窗关闭、贵重轻便物资无保管措施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值勤时未对仓库采取防盗措施和上线主管未采取检查督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作为一般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20000元(含)作为较大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作为重大失职失误事件;(2)分厂生产现场内财物失窃:分厂半成品/原材料仓库保管人员对分厂财物无管理措施、分厂班长以上人员无关好门窗和无防盗应对措施、门卫值勤人员缺乏检查及防范措施,主管部门领导者也无检查督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作为一般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50000元(含)作为较大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作为重大失职失误事件;4.1.2车辆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四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____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____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
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
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
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
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
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
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
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1、损失额在2000 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 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 分为止。
经济责任处罚制度
经济责任处罚制度1 目的为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主动性,在工作上不等不靠,出现问题及时汇报,防止公司员工在工作上产生懈怠心理,导致工期延迟,工程质量下降,影响公司的对外形象,公司决定对各部门实行经济责任处罚制度。
为便于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处罚标准3.1综合管理中心3.1.1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文件、会议精神下达的延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扣罚当事人当天工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0%进行处罚,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1.2下达给各部门错误信息的,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扣罚1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0%进行处罚,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1.3在与各部门的配合工作中出现失误,给相关部门工作造成混乱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1.4与各部门的配合工作产生懈怠的,第一次警告,扣罚200元;再犯者予以辞退。
3.2财务管理中心3.2.1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的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凡出现延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2.2在上报的财务报表中出现轻微错误,不影响重大开支预算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2.3在上报的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数据错误,影响公司重大开支预算的,且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进行弥补时,对当事人记大过一次,扣罚1000-1500元;如当事人事后仍推卸责任的,对当事人扣罚当月工资且予以辞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2.4由于工作懈怠,准备不足,造成各类证照年审延迟或不通过的,对当事人记大过一次,扣罚300元。
3.2.5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账目不清楚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3工程管理中心3.3.1在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有违反,情节较轻者给予当事人200元经济处罚,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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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
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
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
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
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
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
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
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
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
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
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
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分为止。
3、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直接在当月的效益工资中兑现,没有效益工资部分的人员按工资总额减去400元计算,兑现办法为:(责任考核分÷100)×当月效益工资;
4、对责任人全年的责任考核分进行累加,累加后的扣罚总分在当年的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中兑现,兑现办法为:(年度业绩总分÷1200)×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
第十四条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行动,避免了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有力地防止了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可减轻50%的扣罚。
第十五条在发生被盗事件时,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查案且破案成功的,可减轻或免于扣罚。
第五章责任分割办法
第十六条发生经济损失事件后一月内,由公司办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割会,按责任轻重对责任考核分数进行分摊,直接责任人因进行了经济赔偿,不再进行责任考核分数的分摊。
第十七条对于责任考核分数分摊不服的,于两日内向公司办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2006年7月6日起执行,在2006年7月6日以前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