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05月26日 16时45分 100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民间投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研究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资助、信贷支持和人才鼓励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财产权、收益权。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模式,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投资生产体育、文化用品,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文化体育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发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兴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参与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集设计、加工、制作、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漫影视娱乐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开发包含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高附加值文化艺术产品,扶持民间演艺团体打造精品剧目。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同等享受有关政府对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和借款等优惠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琼府办函〔2018〕334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府办函〔2018〕3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提高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全力构建“15分钟城市健康服务圈、30分钟乡村健康服务圈”,让城乡居民就近享受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着力解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等问题,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实现“小病不进城、大病不出岛”的医改目标。
结合海南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坚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全体人民公平获得。
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提升能力”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补齐基层医疗卫生短板,深入推进城乡医疗卫生均衡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美好新海南和实现“三大愿景”提供健康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琼府办[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琼府办〔2011〕15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2011-2012年)为指导全省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积极探索、创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原则与我省省情相结合,鼓励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办〔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琼府办〔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日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我省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在推进自由贸易区(港)建设背景下,提升我省医疗健康服务与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琼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和“健康海南2030”战略,加快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到2020年,海南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基础设施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健康服务业有较大发展,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城乡居民之间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化可及、更加智慧精准的医疗健康服务,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一)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
允许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琼府办函〔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9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高血压、糖尿病和结核病、肝炎、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2+3”)等5种疾病严重影响我省居民健康水平、疾病负担和人均预期寿命。
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琼发〔2017〕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0〕19号)等有关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大卫生”“全健康”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2+3”疾病综合防治体系能力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连续、优质、高效、便利的“2+3”健康服务包服务,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健康岛、长寿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谋划,压实各方责任,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政策保障,全面提升防治能力,强化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
(二)防治结合,中西并重。
大力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抓好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早管理工作,规范救治和管理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和综合防治策略。
(三)改革创新,打包服务。
加强改革创新,激发人才活力,打造“2+3”健康服务包,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流程,建立“预防—诊治—管理”医防融合服务新模式。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琼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琼办发〔2021〕3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档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根据《“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推动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力争从数字档案馆建设转型升级为智慧档案馆,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档案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统领。
始终牢记“档案工作姓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履行“为党管档”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扎实推进档案工作。
——坚持群众导向。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为目标,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档案馆,建设好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
——坚持依法治档。
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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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1]18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1
【实施日期】2011.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
知
(琼府办〔2011〕1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琼府〔200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协调发展的城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加速构建与国际旅游岛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公平准入、平等待遇。
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
在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有进有退、有保有放。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
化办医格局。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促进发展、规范管理。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
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力争进一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二、政策和措施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享受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1.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
2.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费用减免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3.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
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且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4.新建、改扩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地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可依法以划拨方
式供应土地,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等土地取得成本;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专科医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国土部门应当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医疗机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新建、改扩建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报建立项、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县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在农村、城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