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贺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摘要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
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正文: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
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
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
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
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
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
此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仅适用于单独风险,而非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组,后一种情况请参照以下定义。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信用保证保险

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国内外市场均得到广泛应 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
现状分析
未来趋势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
03
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在借款人或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相关义 务时,债权人或保险人面临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来源
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经营环 境等方面。
总结词
促进经济发展
详细描述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为企业提供融 资支持,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加投资,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案例
总结词
个人金融服务的保障
详细描述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一种保险,帮 助个人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满足个人消费 或投资需求。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 断,定量评估则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和运用数据分析来评估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的管理
市场风险的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收益不 确定的风险。
市场风险的来源
市场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商品市 场等。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 政策,鼓励和推动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 展,例如对符合条 件的信用保证保险 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等。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保证保险法规体系, 包括《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信 用保证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基础。
法规体系
政策支持
信用保证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未来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将更加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预警能 力。同时,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090151181 苑梦商学院09级经济学2班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有所不同,认识并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由三则案例,逐步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
一、三则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1日,土木将其所有的丰川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二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
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
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土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
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乎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
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土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土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土木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二: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遭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多家保险公司陇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案例三: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
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则产保险一年。
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
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上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密切相关。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
案例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三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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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 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 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 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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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 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 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 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 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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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 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
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
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
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保险实务的案例分析PPT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 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 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CONTENTS
晚餐时光一天中,我总是期待晚餐时刻的到来。天气冷
飕飕,好想吃火锅!亲爱的妈妈,让我陪您一起去菜市
场买材料,金黄色的玉米、动物造型的丸子,新鲜的蔬
菜,都是我的爱。哇!火锅咕噜咕噜,发出人的香味, 让我不禁口水直流,但是,我要请辛苦的爸妈先来尝鲜,
01
保险的概述
再请爷爷、奶奶和弟弟,一同大快朵颐。大伙儿幸福洋
保险案例分析PPT 难过自己的不当行为、语言与默默反省好想告诉爸爸、
妈妈我会听话你们别生气了。我要做一位好小孩,让你 们骄傲的好孩子。大的享受当!当!当!放学啰!看着
夕阳踩着余晖,快马加鞭赶回家。回到家,入厨房,瞧
见火锅哔波哔波,好料放在桌子上,看见家人们,眉开
眼笑坐在桌子旁,等着我来。开饭了!丸子兄汇弟报撑人竿:跳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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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 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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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应界定于“在营业性修理厂”内,
其含义是指车辆在特定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刘某应国 旅公司要求将车送交国旅公司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车辆已脱离“营业性修理厂”的范围,不属于免 责范围。双方订立合同中仅约定维修保养时免责的地 域范围,并未约定维修保养后的交接条件,只要脱离 了合同约定的限制地域,保险合同理当重新恢复其效 力。 刘某及修理厂是以保险赔偿的方式来支付罗某的损失, 并未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对伤者的赔偿义务。不能视为 他们主动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保公司应 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
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
支行。23源自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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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
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
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
修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
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 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 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的自热变化造 成,过错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存在混 合过错,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平安保 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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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发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 即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 险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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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 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工作的员工。中 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 就是中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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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
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
款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
年2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
额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
要加收罚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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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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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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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3日,国旅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 向太保公司申请理赔。太保公司于2009年11 月3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
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处于维修、保养期间, 保险公司免责。且刘某和修理厂在双方责任 不明的情况下与罗某达成调解,损害了保险 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等。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原材料、
产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2亿
元;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个月
(自2003年7月5日12时起至2004年7月5日12
时止);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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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