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约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用人
单位竞争或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护
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防止劳动者利用离职后的优势为竞争对手提供商业
机密等。
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限制期限: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竞业限制范围:约定劳动者离职后所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
范围应与劳动者原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但应合理限制,不得过分侵犯劳动者的就业
自由。
3.竞业限制补偿:约定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所应获得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是劳动者最后一年
工资的百分比,具体比例可以协商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
限不超过二年;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与劳动者原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用人单位向劳
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会被认定
无效。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的限制。
在我国,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两年内不得为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工作的约束。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避免劳动者离职后直接带走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等重要信息。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中更加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但不得超过二年。
这意味着,在劳动者因正当理由离职时,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具体的竞业禁止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此外,用人单位的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费用,不应该低于劳动者原薪酬总和20%的约定为《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两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的限制期间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条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期限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迫使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避免劳动者离职后直接带走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等重要信息。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约定竞业禁止期限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费用。
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一员,其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竞业限制,即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在我国,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详细解读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旨在为律师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二、律师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2.《律师法》《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监事,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律师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律师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1.律师个人律师个人在离职后,根据与原用人单位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与离职的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律师事务所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四、律师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律师协商确定。
五、律师竞业限制的补偿1.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的律师支付补偿。
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被竞业限制的律师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其中的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是雇主和雇员之间一项重要约定。
竞业限制是指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雇主要求雇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岗位相竞争的活动,而竞业条款则是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合理制定。
一、竞业限制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竞业限制属于一种合法的劳动关系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二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1. 保护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竞业员工离职后直接借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在竞争对手中获利。
竞业限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维护了雇主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优势。
2. 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雇主为了培养和投资雇员,通常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客户资源等资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可以限制雇员在离职后立即向竞争对手提供这些资源,从而保证用人单位的投资和努力能够得到合理回报。
3.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竞业限制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对竞争行为的限制是合法、合理的。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期限应当合理,并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二、竞业条款的制定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制定竞业条款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范围竞业条款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范围,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适用地区、禁止从事的具体活动等。
期限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能对劳动者的就业造成过分的限制。
2. 给予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由于竞业限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因此雇主在制定竞业条款时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7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7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并了解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重要业务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
一、竞业限制条款1. 竞业限制期限: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建议为两年或以上),应遵守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
2. 竞业限制内容:(1)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第三方从事与甲方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乙方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领域内从事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咨询等。
(3)乙方不得诱导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或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正常业务开展。
(4)乙方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抢夺甲方客户资源,损害甲方商业利益。
3.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责任:乙方如违反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2)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金额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保密条款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在甲方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保密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
2. 乙方承诺不泄露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除非获得甲方的明确授权。
3. 乙方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工作期间掌握和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保密信息用于非甲方业务或非甲方授权的其他用途。
三、知识产权归属1. 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工作产生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2. 乙方离职后,其在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若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解析

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解析竞业协议是指雇主与员工或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旨在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竞业协议的出现,既保护了雇主的商业利益,也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并对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
一、法律法规解读1. 《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劳动者离职后,在同一地区从事与原雇主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竞业的情况时,受雇主的竞业限制约束。
2.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偿方式等事项。
但是,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雇主还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最新司法解释解析1. 对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号司法解释明确表示,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应当具体而明确,不得损害劳动者正当职业发展权益。
竞业协议应限制在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的范围内,且限制地域应与原聘用单位的经营活动地域一致。
2. 竞业协议的期限竞业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竞业协议约定期限超过二年,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如军工、科研等)中,竞业协议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3. 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依约解除竞业协议,雇主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竞业协议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4. 对竞业禁止时间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竞业禁止时间应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以协议约定为准。
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则不得超过离职后两年。
三、竞业协议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竞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一旦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停止违约行为,并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并了解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竞业限制条款。
一、竞业限制范围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销售、市场、管理等岗位。
2.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自行组织或参与组织同甲方竞争的业务活动,不得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进行泄露、传播或利用。
二、竞业限制期限本竞业限制期限自乙方离职之日起_____年。
期限过长可能对乙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期限过短则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甲方利益,双方经充分考量后确定此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1. 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数额为乙方在职期间月工资的____%。
2. 若乙方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甲方应在离职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_____元。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履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泄露、传播或利用。
2. 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满。
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死亡;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竞业限制是⽤⼈单位与劳动签订⼀种协议,是⽤⼈单位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定时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任职,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包括什么⼀、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单位对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定期限内不得在⽣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终结后,该条款开始⽣效。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第⼆⼗四条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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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江某集团股份公司聘请向某担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向某如期入职,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人民币25万元,工资包括年薪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3年,向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按月发放。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
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末,该子公司因经营不佳,出现连续亏损,向某迫于经营压力自动离职,离职后去了同类企业。
针对向某的行为,该集团遂以向某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竞业限制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制度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合理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互相挖墙脚,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给于一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点、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的形式也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
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集团与向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5)竞业限制的期限,在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 Inc.诉 Henderson 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
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
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
(6)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
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限制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给新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风险。
三、案例的解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有效的约束和管理,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合同(契约)关系确立的依据。
但这种合同(契约)关系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和约束。
在《劳动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规定,相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企业事务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时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违背真实意志迁就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较为详尽,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较多,部分的削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但从员工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又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强有力的手段。
竞业限制制度目的是尽量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案例中浙江某集团就是利用管理权限对向某进行管理,但是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上又与现有法律相抵触,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四、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操作的思考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武器---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结合本企业通过《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等,在企业中需要完善和准备保密管理体系主要有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手段,在设计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范围、地域、适用人员、档案资料、资料的使用权限、密级、处罚等等,但是制度的制定后应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