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土两税操作指南(省局)

合集下载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房土两税培训课件

房土两税培训课件

房土两税培训课件房土两税是指我国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领域进行税收调节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房土两税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许多地方举办了培训课程,以提高相关人员的税收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

本文将探讨房土两税培训课件的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房土两税培训课件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政策解读。

对于参与培训的人员来说,了解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是必要的。

课件可以通过图表、案例等形式,向学员介绍这两种税收的定义、计算方法和征收对象等基本知识。

此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也是必不可少的,包括税率调整、减免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培训课件能够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房土两税政策。

其次,房土两税培训课件还应包括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

理论知识只是培训的第一步,真正的提高需要通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

培训课件可以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流程,例如如何申报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税务登记等。

此外,通过一些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的具体应用和操作要点。

这样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再次,房土两税培训课件还应包括税收风险和合规管理。

税收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纳税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培训课件应该对税收风险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例如,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如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风险,如何合规操作等都是重要的内容。

同时,培训课件还应该介绍税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帮助学员了解如何合规纳税,避免税收风险。

最后,房土两税培训课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房土两税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重要税收政策,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而培训课件作为传递房土两税政策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通过培训课件的学习,相关人员可以更好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减少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做出贡献。

房土两税数据分析报告(3篇)

房土两税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日益活跃,房地产税收(简称“房税”)和土地增值税(简称“土税”)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据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对房土两税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旨在揭示我国房土两税的现状、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二、数据来源及分析范围本报告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税务局等官方渠道,涵盖了全国及部分省、市、自治区2010年至2020年的房土两税数据。

分析范围包括:1. 房税收入: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2. 土地市场交易情况:包括土地出让面积、出让价款、出让宗数等。

3. 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包括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销售额、销售价格等。

三、房土两税收入分析(一)总体收入情况从全国来看,房土两税收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2010年全国房土两税收入为1.47万亿元,到2020年增长至4.78万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15.6%。

其中,房产税收入从2010年的760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24万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21.2%;土地增值税收入从2010年的7100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3.54万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15.1%。

(二)地区分布情况房土两税收入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东部地区房土两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且增长较快;中部、西部地区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但增长速度较快。

具体来看:1. 东部地区: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为代表,房土两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且增长迅速。

其中,北京、上海两地房土两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超过10%。

2. 中部地区:以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市为代表,房土两税收入增长迅速,但占比相对较低。

3. 西部地区:以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为代表,房土两税收入增长迅速,但占比相对较低。

四、土地市场交易分析(一)土地出让面积近年来,全国土地出让面积呈现波动上升趋势。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操作手册(电子税务局端)-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操作手册(电子税务局端)-城镇土地使用税

抗申击报疫财情产我和承行诺为税纳税申报表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4.检查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注意系统弹窗,无误地使用税。
困申难报减财免产简和介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5.确定后系统将自动跳转缴款界面。申报完毕 。
修改城镇土地使用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4.进入界面后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注意:土地基本信息的填报务必 准确具体,若后期修改需谨慎。)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5.填报无误后下拉界面点击保存。注意系统弹窗,自行判断后点击确定 。采集完毕。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6.点击确定后系统将自动跳转应税明细维护界面。进入后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填写土地信息。
3.选择申报日期和所属期,点击查询。
困作难废减财免产简和介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4.找到需作废的申报表点击右边作废,点击确定,显示作废成功即可。
困作难废减财免产简和介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作难废减财免产简和介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谢谢观看!
局端)
采集城镇土地使 用税税源信息。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1.登陆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2.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报告。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困采难集减城免镇简土介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3.点击新增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操 作手册(电子税务局端)
0 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1 信息
0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 2 报表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土两税操作指南(省局)

房土两税操作指南(省局)

房土两税操作指南(省局)房土两税,是指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两种税收是我国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税种,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房土两税政策,加强税务管理,现对房土两税的操作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房地产税1. 纳税主体按照《房地产税法》规定,纳税主体包括房地产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等。

其中,所有人是指所有权人或经营者;使用人是指占有或使用房地产土地的使用人;受益人是指使用房地产土地及其建筑物所得的收益人。

纳税主体根据不同的身份和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房地产税。

2. 纳税标准按照《房地产税法》规定,房地产税的征税依据为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面积或评估值,征税率暂定为1.2%。

按照房地产税的计算方法,纳税人需要按照实际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进行缴纳税款。

3. 纳税申报房地产的所有人或管理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房地产税。

申报表格可以在当地税务部门获得或下载,申报表格需要填写详细的纳税人信息、房地产信息和相关的税款信息。

4. 税款缴纳根据规定,房地产税每年需要在3月1日之前进行缴纳。

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POS机、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纳。

如果逾期未缴纳,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1. 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在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纳税主体根据所得收入金额,需要缴纳不同的土地增值税。

2. 纳税标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十分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土地利用期限、起始和结束时间、房地产成本等因素进行计算,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核算纳税额。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按照实际利润额暂定税率为30%。

3. 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是最为复杂的一个部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不同的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纳税人需要搜集好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如有纳税问题,也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2
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Word可编辑版)

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Word可编辑版)

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最新版)-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第一篇: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 1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3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财税[2021]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对于企业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厂房,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8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法院通过法律文书确权,但尚未变更9房屋产权证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由承受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二篇:2021房土两税政策解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 1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3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房土操作手册

房土操作手册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税源登记信息明细申报操作手册(纳税人适用)版本号:V1。

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目录 (2)更新记录 (3)1。

功能介绍 (4)1。

1 总体说明 (4)1.1。

1操作流程 (4)1。

1。

2注意事项 (5)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6)1。

2.1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 (6)1. 功能描述 (6)2. 宗地登记信息查询 (7)3. 新增宗地登记 (7)4. 宗地信息变更 (10)5。

宗地信息删除 (15)1.2。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15)1。

功能描述 (15)2. 本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16)3. 本期应补退前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16)4. 地方税通用申报表 (17)1.3 房产税纳税申报 (17)1。

3.1房产税税源登记(变更) (17)1。

功能描述 (17)2. 从价房产新增登记 (18)3. 从租房产新增登记 (20)4。

房产税信息变更—从价计征 (21)5. 房产税信息变更-从租计征 (22)6. 房产税登记信息删除 (22)7。

房产税登记信息注销 (22)1。

3.2房产税申报表 (23)1. 功能描述 (23)2。

界面图 (23)3。

填写说明 (23)1.4 房产税计税原值计算表 (24)1。

4.1 功能描述 (24)1。

界面图 (24)2. 填写说明 (25)更新记录注:..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网址:。

cn/系统......................按系统提示及界面说明操作。

..优化..更新中,如有变动请可打开....看.手册结构,定位功能说明。

.....”同步查..............".――...“.视图..“.文档结构图1. 功能介绍1.1 总体说明本手册适用网上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运用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查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纳税人可打开视图――文档结构图,观看操作指南)1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1.1土地登记1.1.1初始登记1.1.1.1宗地总体信息登记打开网上申报系统系统,点击房产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可打开“房土税源登记―申报”界面,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按钮,可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界面。

点击“登记”按钮,可进入宗地登记界面点击下图右上方“新增宗地登记”进入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1.1.1.1.1总体要求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只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就必须办理宗地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登记“的要求,根据土地证逐行填写。

无土地证的土地应当按宗地逐行填写。

纳税人不得将多个宗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填写登记内容。

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纳税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所有字段。

必填项不能为空,非必填项存在可填内容的都应当完整、清晰地填写,不可省略。

所填代码应当与代码表仔细核对,不能超出代码表范围。

1.1.1.1.2字段说明税务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系统自动带入。

土地唯一代码系统自动生成。

市、县(区)、乡镇(街道):根据税务登记信息生成,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修改乡镇街道信息。

详细地址: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戴南镇1号土地,新泰路土地等等。

土地证书号:请根据土地证填写。

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证书地号:字符型。

请根据土地证中的证收地号填写。

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土地性质:下拉选择。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

土地总面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以此为计税依据。

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土地总价=“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两项必须填一项,确实为0的可填0。

填写土地总价后,系统将提供地价分配计入房产原值的计算器。

数据导入后,纳税人应当手工将房产与土地关联(在房产登记中逐条选择房产所在的土地)。

初始取得时间: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

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土地明细登记中的“所属期起”。

宗地总体登记填写完成后,还需要继续登记明细应税信息。

如果此时登记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自动提示须进行明细登记。

1.1.1.2宗地明细信息登记在宗地总体信息登记下方为“宗地纳税信息登记”。

完成“宗地纳税信息登记”后,一宗地的登记才可完成。

所称“宗地纳税信息登记”是指同一宗地总体信息之下的纳税信息登记,而不是新一宗地的登记。

如果需要登记新一宗地,请点击上方“新增宗地登记”按钮。

选中一行后点击下方“删除”按钮可删除一行。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使用)点击右上方“宗地拆分”按钮可增加一行。

1.1.1.2.1总体要求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录入,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

右方信息可拖到下方滚动条继续填写。

1.1.1.2.2字段说明土地名称:由纳税人自行编写(系统自动带入,如存在多条明细记录,则应当区分编写。

)纳税人类型: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

地段等级代码:即税目税额,如果不清楚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面积:即计税依据,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免税代码:点击“免税代码”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减免税事项,点击“确定”按钮返回。

在填写免税事项时应当注意,免税事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免税面积:选择“免税代码”后(免税代码不为空),“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减税代码”和“减税面积”的操作比照上述方法。

“免税面积”与“减税面积”之和必须小于土地面积。

所属期起:指税款所属期起,初始上线时,填写上线月份。

所属期止:首次登记时,“所属期止”默认为“2050年12月”,表示当前状态。

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

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

如果同一宗地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土地等级(或者包括两种免税类型以上的免税土地),则需要拆分明细登记。

点击上方“宗地拆分”按钮可继续进行下一条明细登记,应当注意拆分面积之和应当等于“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

(房地产企业可以不相等)登记完成后点击界面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完成登记。

如果纳税人有多块宗地的,可重复上述操作进行登记。

1.1.2变更登记变更后,同一土地可能会形成不同所属期的有效记录。

同一土地的有效记录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

1.1.2.1正常变更登记正常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进行的正常性变更操作。

例如,纳税人2013年1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4月、5月、6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二季度申报前(7月15日前)完成变更登记。

1.1.2.1.1宗地总体登记的变更纳税人可直接修改相关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后保存。

1.1.2.1.2土地明细登记的变更点击右下方“变更”按钮,可进入土地明细登记的变更界面。

界面上方为原始信息(供比对),下方为修改后的信息。

下方红色圈内的项目为不影响应纳税额的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

蓝色圈内的信息为不可修改信息。

其他为影响税额的信息。

1.1.2.1.2.1未申报信息的变更(不影响税额信息)不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

1.1.2.1.2.2未申报信息的变更(影响税额信息)如果纳税人需要变更的是“未申报”(见变更按钮左侧)的信息,那么可直接修改并保存。

处于“未申报”状态的记录包括新登记记录和修改后尚未进行申报的记录。

例如,该纳税人土地面积从2013年4月起应当变更为4000平方米,则应当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13年4月”,“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原登记信息将拆分成两条,一条所属期为2013年4月至当前,面积为4000平方米(当前有效)。

另一条所属期为2013年1月至3月,面积为3000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1月至3月的记录仍然属于有效记录(历史有效),表示在该所属期内的有效纳税状态。

点击上图“确定”按钮后将提示修改成功,同时提示修改“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应当将“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修改为40000元。

如果修改时不涉及“所属期起止”,系统将直接保存,不做拆分操作。

如果只是将“所属期起”变大,不修改其他信息,则表示前一段所属期(变大后与变大前的差额)不存在纳税义务,系统将直接保存,不做拆分操作。

但执行此操作时,系统将禁止造成所属期“中断”的操作(下同)。

如果需要同时修改数月数据(例如一季度申报后,需要同时修改4月、5月、6月数据),应当逐月分次进行修改,即重复上述操作即可。

注意:为防止误操作,对“未申报”状态的记录,系统不允许修改所属期止(下同)。

1.1.2.1.2.3已申报信息的变更(不影响税额信息)不影响税额信息可直接修改保存。

1.1.2.1.2.4已申报信息的变更(影响税额信息)如果登记信息处于“已申报”状态(已经完成申报的记录),只要修改信息涉及税款或所属期变化,则将生成一条或数条新记录(有效记录)替代原记录,原记录废止但仍然永久性保存。

如果修改信息不涉及税款和所属期变化,可直接操作和保存。

点击上图“变更”按钮,可对“已申报”记录进行修改。

例如,该纳税人从“2013年5月”起,免税面积增加了“1000”平方米,可如实进行修改保存。

(须选择免税代码)点击“保存”按钮后弹出如下窗口提示:生成两条新记录,第一条2013年1月至4月数据不变,第二条2013年5月至当前免税面积增加1000平米。

原记录(2013年1月至当前)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1.1.2.2纠错变更登记如果纳税人前期已经申报的信息发生错误,则需要进行纠错变更登记。

在一般情况下,纠错变更登记的操作对象为“已申报”记录。

1.1.2.2.1补充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增加部分所属期)例如,纳税人一块土地,初始登记时从2013年1月(所属期起)开始纳税,后来发现应当从2012年5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只需在变更时,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12年5月后保存即可。

1.1.2.2.2删除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删除部分所属期)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后来发现,该土地应当从2012年7月开始纳税。

纳税人应当将所属期选定为“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将“土地面积”和“免税面积”全部修改为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生成两条新记录,第一条2012年5月至6月面积为0,第二条2012年7月至12月数据不变。

原记录(2012年5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记录在5月和6月已经申报纳税,因此5月和6月的记录不可删除。

直接将所属期起改为2012年7月是无意义的,这样不会产生应退税款。

1.1.2.2.3替代性纠错变更(部分所属期登记错误)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发现2012年8月至10月的土地面积应当是4000平方米,则需要将“所属期起止”修改为2012年8月至10月,将“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生成三条新记录,第一条2012年7月至7月数据不变,第二条2012年8月至10月土地面积变更为4000,第三条2012年11月至12月数据不变。

原记录(2012年7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1.1.2.2.4纠错之后再纠错纠错完成后,替代废止记录的新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如果需要继续对“未申报”状态的记录继续进行修改,其操作方法参照“正常变更”中的“未申报信息的变更”。

1.1.3记录删除处于“未申报”状态的记录存在“删除”按钮。

但能够删除的记录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处于“未申报”状态,二是此记录是该土地记录中所属期最早的一条(删除后不会造成所属期中断或者无当前状态),三是该条记录的所属期中不涉及废止记录(如果所属期涉及废止记录,说明该记录是由废止记录变更而来,不可删除)。

1.1.4注销登记1.1.4.1正常注销当有有效记录可办理注销登记。

点击上图“注销”按钮,可进入注销登记界面。

纳税人应当填写“土地转出日期”和“所属期止”。

“土地转出日期”的年月应当与“所属期止”的年月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所属期止”应当大于等于该土地已经申报的最大所属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