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第八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目录CONTENTS8.1 大学生就业权利与义务8.2 大学生就业保障与权益维护1. 接受就业指导权接受就业指导权直接影响大学毕业生地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等,接受就业指导是大学毕业生就业成功非常关键地一步。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由此可见,接受来自家,社会与学校地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生地一项重要权利。
2. 被推荐权向用单位推荐大学生是学校在就业指导工作地一个重要职责。
实践证明,学校推荐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单位对大学生地录用。
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3. 就业信息知情权n信息公开n用信息应向所有大学生公开,任何团体,组织与个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信息。
n信息及时n就业信息有很强地时效性,所以就业信息应及时,有效地向大学生公布,以免失去利用价值,影响大学生就业。
n信息全面n就业信息应当全面,完整,以便大学生对用单位有全面地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地选择。
4. 自主选择权根据家有关规定,现代地高校大学生可以在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大学生可以按照自己地兴趣,爱好与能力选择自己喜欢与擅长地职业,同时大学生还有权决定自己何时就业,何地就业等。
家长,学校与用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地大学生提供建议与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它们选择职业。
5. 平等就业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享有平等地就业权利。
所谓平等,即大学生有公平地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要反对就业地各种歧视行为,例如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条件歧视与经验歧视等。
大学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单位地公开招聘,同时还可要求用单位在录用自己时做到公平,公正。
如果在就业过程遇到不公平待遇,大学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地权利。
6. 违约及补偿权用单位,学校,大学毕业生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1. 协议的目的和背景本就业协议旨在规范毕业生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合理的保护和指导,促进毕业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2. 协议生效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毕业生与雇主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的期限。
协议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互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续签。
3.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3.1 就业单位要求的职责:毕业生需按照雇主要求,履行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目标。
3.2 认真工作:毕业生应保持高度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精神,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
3.3 保护雇主利益:毕业生在职场中应积极维护雇主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企业形象。
3.4 遵守职业道德:毕业生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与本岗位职务不符的行为,如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等。
4.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4.1 工作环境和条件:雇主应为毕业生提供安全、健康、公平的工作环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培训。
4.2 薪酬待遇: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毕业生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
4.3 岗位评价和晋升:雇主应对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给予合理的晋升机会。
4.4 职业培训和发展:雇主应为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其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4.5 保护隐私权:雇主必须保护毕业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获取或滥用其个人信息。
5. 实习期和转正流程5.1 实习期:毕业生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后,可能需要经过一段实习期进行培训和适应工作环境。
5.2 转正评定:实习期结束后,雇主将根据毕业生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转正评定。
5.3 转正流程:经过转正评定合格后,毕业生将正式成为雇主的正式员工,并享受正式员工的权益和待遇。
6.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6.1 合同解除: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也可以在协议期限届满前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6.2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6篇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甲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乙方毕业后加入甲方单位工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工作岗位和职责甲方同意录用乙方为(职务)一职,并明确乙方在工作期间所需承担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甲方单位位于(单位地址),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安排由甲方单位制定。
三、试用期乙方入职后,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根据实际工作表现确定最终是否正式录用。
四、薪酬待遇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为人民币(金额)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薪酬水平,调薪时间和幅度由甲方单位制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甲方依法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并按月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标准由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
六、保密协议乙方承诺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保守甲方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愿,可另行签订协议。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个人签名):日期:日期:篇2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毕业生”)鉴于:1. 学校是一所正规的高等学府,具有颁发学位的资格;2. 毕业生已经完成学业,准备进入社会工作;3. 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 学校愿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协助毕业生顺利融入社会工作;2. 毕业生愿意接受学校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参与就业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3. 双方共同合作,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就业目标。
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

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学校不同于社会,大学生从踏出学校大门的那一天起,就跨入了社会的大门。
在就业市场中,大学毕业生属于弱势群体,为了很好地保护自己,大学生必须先了解自己应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1.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大学生从学生转变为职业人的过程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适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除了应做好就业的相关准备,也需要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尊法守法,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创制的,可见劳动者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大学生在就业准备期应熟知劳动者权利,避免落入侵权陷阱,也可自主维权。
所谓劳动者权利,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有且必须享有的主体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指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从事何种职业及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已从事的职业中,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之间或者之后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保障劳动者劳动力的必要手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在所有劳动权利当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一般来说,劳动报酬的实现方式以按劳取酬为主,在一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报酬。
国家也会以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工资标准等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法规政策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1 原则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3 方法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
2 途径
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及义务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原则
双赢原则
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应以避免意气用事,相互猜忌,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解 决就业过程中的分歧,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就业协议
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3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受到《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二) 就业协议与其他相关合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z体zz公zzz民zz之zz 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 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二) 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 内容及要求
对学校的要求
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学校 具有管理职能,该职能要求学校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 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审核,做好派遣工作。
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 毕业生应充分利用该权利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
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指导,帮助自 己早日找到适合的职位。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护

8.3 就业协议书
8.3.2 签订就业协议书 1 就业协议书的协议条款
①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 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②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③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 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④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其他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
8.2 就业陷阱
8.2.1 规避就业陷阱Leabharlann 1. 招聘陷阱(1)收费陷阱
8.2 就业陷阱
8.2 就业陷阱
(2)试用期陷阱 以试用期的名义,来获取康价的劳动力。
8.2 就业陷阱
8.2 就业陷阱
(3)智力陷阱
8.2 就业陷阱
8.2 就业陷阱
(4)高薪陷阱 每个求职者都希望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高薪陷阱就是利用了求职者急切渴望轻 松获得高薪职位的投机心理或者侥幸心理。
8.1.1 就业权利 1. 平等就业权 2.自主择业权 3.获得信息权 4. 接受推荐权 5.违约权和索赔权 6. 公平待遇权 7. 档案、户口保留权 8. 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的权利
8.1 就业权益
9.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10. 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8.1.2 就业义务 1. 回报社会的义务 2. 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 3.配合就业工作的义务 4. 遵守协议的义务 5.按时报到的义务
8.2 就业陷阱
(2)生死合同 看着名字可能有点恐怖,这里指的是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的合同。 (3)“两张皮” 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求职者签订两份合同。 (4)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 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 (5)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
毕业生需要知道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毕业生需要知道的就业权利与义务随着大学毕业季的临近,毕业生们纷纷开始为自己的就业问题而烦恼。
在面对就业市场时,毕业生们需要明确自己的就业权利与义务,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履行所需的义务。
本文将介绍毕业生需要知道的就业权利与义务,帮助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就业权利1. 平等就业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论性别、年龄、民族或残疾状况。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歧视,雇主不得因个人特征而拒绝录用。
2. 工资保障权利毕业生在工作中享有按时领取合理工资的权利。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并不得随意扣除或拖欠工资。
3. 安全与健康权利毕业生在工作场所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合理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 隐私保护权利毕业生有权要求雇主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未经允许搜集、使用或传播个人的隐私信息。
同时,雇主也应当保密员工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
5. 婚姻与生育权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享有与婚姻、生育相关的合法权益。
雇主不得因为员工结婚或怀孕而歧视或辞退员工,也不能要求员工签订与婚姻、生育相关的不合理协议。
二、就业义务1. 诚实守信义务作为毕业生,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等。
在求职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2.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义务毕业生在就业之后,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要准时上下班,按照工作内容和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逃避工作责任。
3. 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义务在从事工作时,毕业生应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不得盗用他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也不能泄露或盗用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机密。
4. 学习与发展义务毕业生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适应职场的快速变化。
他们有责任积极参加企业提供的培训计划和进修课程,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毕业生需要知道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毕业生需要知道的就业权利与义务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毕业生权益保护
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经过求职应聘、面试考核、签订就业协议和试用期考察等环节。
如果毕业生能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在每个环节上注重对这些合法权益的保护,首次就业之路就会更加顺利和平坦。
(一)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除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外。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智道全、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等。
其中,有些权利与毕业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且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毕业生特别予以关注。
1、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
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择业。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3、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就业必读4-4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二) 毕业生的义务
2
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介
1
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3
回报国家、社 会,服从国家需要 的义务
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 的义务
34 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1) (2) (3) (4) 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 业管理规定》中的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 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 而受歧视。”这一权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见附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任何公民的就业权利和资格不应因 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限制。用人单位 要在录用毕业生时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 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
1. 接受就业指导权
4. 自主选择权
2. 获取就业信息权
5. 平等就业权
3. 被推荐权
6. 违约求偿权
34 被推荐权
(1) 公正推荐,即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要做到公 (2) 如实推荐,即学校在推荐毕业生就业时,要做到实 事求是,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如实 (3) 择优推荐,即学校应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 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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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
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
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
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
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
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
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
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
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
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
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
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三、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2.高校的保护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第二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相应的协议时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益及其义务的需要,对毕业生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常用的协议文本有两种: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一是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书的延续和法律化。
全面了解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对毕业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协议及其签订(一)就业协议的含义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各执一份。
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方案依据的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就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遵循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材料的必需文件(现在有些松动了)。
没有高校就业协议书,高校就不发派遣证。
而没有派遣证,高校就不许毕业生提取档案,就业单位就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
即使就业单位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派遣证也无法调动档案,这对毕业生的利益有影响--例如,不算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尤其如此。
由上可知,如果没有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就业单位,档案及户口打回原籍,二是有就业单位,但得不到派遣证;三是办理'缓派'(又称择业代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转往生源地)手续;四是由于档案及户口被转回生源地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些手续必须到省会城市办理,比较麻烦。
1.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报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协议中明确标示的情况,就业协议自行失效,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