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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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0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

2.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存款100万元,存折由乙保管。

3.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餐厅,餐厅的盈利状况良好,但甲乙双方对于餐厅的经营决策存在分歧。

4. 甲乙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0岁,正在上小学。

5.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有多次出轨行为,乙多次原谅甲。

三、法律问题1. 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甲乙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恶化,且甲有多次出轨行为,乙多次原谅甲,但双方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法院应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存款100万元,共同经营了一家餐厅。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1)房产的分割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500万元,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张某与李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现象 之三 : 家庭暴力屡禁 不止
现 象之 二: 离婚率逐年攀升
体。 家庭 暴力侵害妇女、 儿童人格权 益, 严重破坏家庭 稳定 , 甚 至成为家庭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 反家庭暴力成为我 国婚
据统计, Z2 1年 , 截 i 0 1 中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  ̄ 北京、 上 姻 法 学 界 的热 点理 论 问题 广受 关 注 。
现象之一: 对婚姻 自由有放任 倾 向
国务 院颁布 的 《 姻登记条 例》简化了民政部 门办理 登记离 婚 婚 的手续, 保障了离婚的自由, 但给冲动型离婚和草 率型离婚
当今社会条件下, 人们对婚姻 自由的放任突 出表现为婚外 打开了方便之门。 国婚姻法上 的离婚 救济制度 ( 我 包括 离婚 财 离婚 损害赔偿及 离婚 帮助请求权制度 ) 因对弱者权益 同居、“ 包二奶 ” 闪婚 ” 闪离” 、“ 、“ 等现 象的普遍存在 。 以北 产分割、 京为例, 基层法院受理 的离婚案件中5 %以上是8 后年青人离 0 0 ( 主要是女方) 保护 的不足, 降低了离婚 的法律成本 。 在离婚
制度上的不足 , 当进行 完善。 应
【 关键词 】 婚姻庭 婚姻法 离 婚制度 家庭
当今中国, 经济全 球化 、 在 社会现代化背 景下受个人主 海等发达城市离婚率接近 3 %。 0 离婚不仅导致家庭 的离散, 影 义、 享乐主义等思想负面影响, 婚姻家庭领域 出现了诸多新 问 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 还产生种种社会问题。 离婚率上升有诸多 题: 家庭暴力、 外情、“ 二奶 ”、“ 婚 包 闪婚”、“ 闪离 ” 等现 象 原因: 第一, 家庭结构缩 小、 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及 缺乏沟通
婚, 且结婚两年 内离婚的居多; 在广东省,“ 包二奶 ” 象大量 财产分割中,《 现 婚姻法》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原则, 存在 , 一些人对此不 以为耻反 以为荣。 良婚恋现象的产生有 但 弱势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 不 受法规不健全、 监 多种原因, 法律制度 的不完善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 管漏洞 以及 执行成本大 等因素影 响, 调查清 楚被 转移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无法和好,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双方经济收入;3. 子女抚养权;4. 双方过错情况。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抚养权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70%,张某获得30%。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纠纷日益增多,离婚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原则以及法律适用,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特点(1)涉及当事人众多。

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双方、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2)情感因素突出。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成为争议焦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情感状态。

(3)法律适用复杂。

离婚纠纷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多部法律法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2. 处理原则(1)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应优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

(2)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其选择离婚或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

(3)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和好,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3. 法律适用(1)关于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关于子女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上课(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上课(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涉及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婚姻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乙所有,甲可获得30万元现金补偿。

然而,离婚后不久,甲以乙有外遇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甲认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三、案例分析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三、夫妻双方共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2. 案例分析(1)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甲认为乙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因此,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2)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离婚协议是甲、乙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论本案中,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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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
的法律分析】
当今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社会现代化背景下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影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家庭暴力、婚外情、“包二奶”、“闪婚”、“闪离”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使得中国家庭面临危机,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

本文从完善《婚姻法》的角度提出消除家庭内部各种矛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个人浅见。

现象之一:对婚姻自由有放任倾向
当今社会条件下,人们对婚姻自由的放任突出表现为婚外同居、“包二奶”、“闪婚”、“闪离”等现象的普遍存在。

以北京为例,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50%以上是80后年青人离婚,且结婚两年内离婚的居多;在广东省,“包二奶”现象大量存在,一些人对此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不良婚恋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自由并非毫无限制。

“自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结婚和离婚这种重要的身份行为的变动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而我国婚姻法对于结婚和离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

结婚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就是登记,缺少登记之外的婚姻干预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人对婚姻的过度放任。

婚外同居、“包二奶”现象实质上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及“夫妻相互忠实”原则,而婚姻法对以上两个原则的规定太概括,缺少可操作性。

同时,婚姻法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取证难的问题,常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上述制度的不完善助长了婚姻领域不良现象的居高不退。

现象之二:离婚率逐年攀升
据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离婚率接近30%。

离婚不仅导致家庭的离散,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还产生种种社会问题。

离婚率上升有诸多原因:第一,家庭结构缩小、夫妻因工作两地分居及缺乏沟通使家庭聚合力弱化;第二,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提高导致了婚姻观念的变化;第三,离婚制度相对比较宽松;第四,妇女经济能力及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她们有勇气主动提起离婚。

有学者提出,婚姻立法的改革导致了离婚率上升,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保障了离婚的自由,但给冲动型离婚和草率型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

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及离婚帮助请求权制度)因对弱者权益(主要是女方)保护的不足,降低了离婚的法律成本。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姻法》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弱势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受法规不健全、监管漏洞以及执行成本大等因素影响,调查清楚被转移的财产在中很难实现。

离婚帮助请求权因适用条件的限制,对离婚后困难一方的保护水平极为有限,因此,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救济制度受到学者批判。

综上,离婚率的逐年攀升暴露出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三个不足:其一,协议离婚限制不够、离婚干预机制欠缺;其二,离婚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其三,对妇女婚姻权益保护不健全。

现象之三: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在我国广泛存在。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人格权益,严重破坏家庭稳定,甚至成为家庭型犯罪的重要原因。

目前,反家庭暴力成为我国婚姻法学界的热点理论问题广受关注。

家庭暴力的高发与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不足紧密相关。

对于家庭暴力,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并不强,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
准,尤其缺少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救济,致使许多家庭暴力犯罪主体逍遥法外。

为消除存在于家庭内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效促进婚姻和谐稳定,应当对我国《婚姻法》暴露出的不足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完善和细化《婚姻法》总则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明确。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仅体现了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禁止侵犯婚姻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议该条修改为:“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准确界定“重婚”,切实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于重婚的定义,婚姻法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采用的是刑法的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惩罚和遏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

因此应当对重婚的概念从范围上加以修正和扩充,凡是违反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包括合法配偶和非法配偶)的原则就应当认定为重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样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从制度上制裁非法同居和婚外“包养”行为。

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为避免“离婚自由化”的倾向,笔者认为,《婚姻法》第三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应补充一款:“反对离婚自由化,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义务,维护家庭和谐。


强化夫妻忠实义务,规定配偶权。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是法定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本质的核心,如果夫妻双方不能相互忠实,婚姻自由就变成了婚姻自由化,一夫一妻制度就名存实亡,婚姻就真的变成了一张脆弱的“纸”。

所以,婚姻法应当强化忠实义务,具体可从规定配偶权的角度来实现。

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如依照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对他方通奸的第三人,可依据民法关
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索取赔偿。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在本质内容,规定配偶权有利于避免第三者插足,促进婚姻稳定。

《婚姻法》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禁止他人故意侵害夫妻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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