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0060227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二、熟悉法的形式
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 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 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均可。 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09a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法律行为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答案
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 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例如,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 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 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8日,竣工 日期为2012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 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二、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评估方法
改进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监管机构采取相应的 改进措施,包括修订和完善标准、加 强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以提高监 管效果和标准的执行率。
监管机构采用多种方法对监管效果进 行评估,包括问卷调查、实地检查、 数据统计等。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
05
度的挑战与对策
国际工程建设标准的对接
国内外标准差异
国际工程建设标准与国内标准存在差异,需要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 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标准化体系完善
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化 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在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域的话语权。
标准化人才培养
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国际 工程建设标准对接提供人才保障。
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对
技术更新迅速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需要不断更新 和调整工程建设标准,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总结词
施工与验收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关键环节,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
详细描述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规范施工行为,防止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
04
度的监管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 标准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标准的执行情况 。
VS
职责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工程建 设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 行性。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对标准的实 施进行监督,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集合。
纵向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横向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初始注册应具备: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次注册。
3 延续注册应提交: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5 增项注册:增加执业专业,应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6 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对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等。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一、立法依据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筑工程基本工程量清单》等规章制度为依据制定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基本工程量清单》两个指导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标准。
其中,《建筑工程基本工程量清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结构、装饰、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各项工程量,是确定工料测量标准和清算标准的主要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职责和义务,从规制控制、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着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
国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程序。
其中,实施“三同时”(同时公告、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开标)和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加强了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竞标环境。
四、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合法合规等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业,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规定》等制度文件受到广泛推广。
工程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明确的标准,确保了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规划与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造师执业要求、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我国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权利主体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制裁●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约束力即为法律关系的终止●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行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 单位实施监督。
6.1 工程建设标准
6.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6.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 建设工程的返修 返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 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 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 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15 年 5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标准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规划和标准化工作,提升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检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第1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学习要求】掌握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和适用范围,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0·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引导案例】张某与某省第一建筑集团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可以第一建筑集团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挂靠期间为三年,挂靠期内每年须上缴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张某以第一建筑集团的名义承接了不少工程,但三年期满,第一建筑集团才共收到管理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
第一建筑集团多次催要,张某不予支付。
第一建筑集团遂将张某上诉,要求张某缴清管理费。
你认为第一建筑集团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得到满足。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
案例中第一建筑集团与张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而第一建筑集团收到的12万元管理费也是非法所得,应被收缴。
·1·1.1 建筑法概述1.1.1 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1.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筑法的体系我国的建筑法体系即广义的建筑法,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为补充。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恢复)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加、分专业”的原则。
建造师管理体系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注册建造师是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3、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证书,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因变更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5、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属于经济法。
6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7、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8、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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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一)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二)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三)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8)(四)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9)(五)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0)(六)掌握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0)(七)掌握招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1)(八)掌握招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1)(九)掌握招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2)(十)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3)(十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4)(十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 (16)(十三)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7)(十四)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8)(十五)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9)(十六)熟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20)(十七)熟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1)(十八)熟悉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1)(十九)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21)(二十)了解企业法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21)(二十一)了解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的主要规定23(二十二)了解税收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23一.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1)建造师注册后,方有资格认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2)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的执业分类:建造师共划分为14个专业。
2.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与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①国家机关;②行政机关。
2)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是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自然人:企业法人在于赢利性,事业机关不赢利。
(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科四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务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即可指外币或本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作为、不作为。
4)表现为非物质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权利是指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2)义务: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是指关系主体数目的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庆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是指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的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将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终结。
2)协议终止:是指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4)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民政部,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是指不引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或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的法律规定:(1)代理的概念:1)代理是指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代理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分为口头代理、书面代理两种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来承受。
②委托代理的范围要明确。
如果授权的不明确而给第三人千万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委托代理事项必须合法。
被代理人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经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这种代理也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呈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话,则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
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为: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②代理双方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代理权的终止: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1)委托代理终止;2)代理权限界满或代理事务完成;3)使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律组织终止。
(5)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抒写单位取消指定;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5.诉讼时效(1)时效的概念:1)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的法律效力。
2)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了专门的规定。
(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③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仿照法律规定。
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④权利的最长保护期: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权利人能造命请求权之日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律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