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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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执勤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

所有执勤执法车辆统一由单位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保障运行原则。

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障执勤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节约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车辆,降低运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维修、保养、审验、保险等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使用车辆的负责人为车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负责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车辆配置和使用(一)车辆的购置、更新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二)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喷涂单位名称、职务、车牌号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监督。

(三)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不得私用、借用、租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四)车辆的调度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车辆维护和保养(一)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车辆保险和事故处理(一)车辆应当依法参加保险,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七条监督检查(一)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驾驶员、使用人应当接受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1. 引言路政车辆管理制度是指对于路政部门所使用的各类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的一套制度。

路政车辆是指用于路政巡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的车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路网运行的畅通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路政车辆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路政车辆管理的目的、管理职责、规范要求和管理流程等方面来详细介绍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2. 管理目的路政车辆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路政车辆能够正常运行和高效工作,提高路政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具体而言,路政车辆管理制度的管理目的包括:统一规范路政车辆的使用,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保障路政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提高路政工作的处理速度和应急能力;减少事故和损坏情况的发生,降低路政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成本;3. 管理职责3.1 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是指路政机构内设立的专门负责路政车辆管理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路政车辆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做好路政车辆的购置、报废和处置工作;监督路政车辆的维修养护工作;统计路政车辆使用情况;定期对路政车辆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路政车辆使用的技术和安全培训;3.2 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是指路政机构内负责具体车辆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日常车辆巡检和使用登记;确保车辆按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建立健全车辆维修记录和档案;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和急救箱是否齐全;提供车辆使用的操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和事故;4. 规范要求4.1 车辆购置与报废购置新车时要根据需要、预算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购置计划;新车购置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报废车辆要进行合理处置,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4.2 车辆维修与保养维修和保养要按照规定时间和里程进行;严格遵守车辆维修程序,不得擅自更换或修理车辆的关键部件;维修和保养应记录在册,包括工作内容、费用和日期等信息。

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定(3篇)

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车。

第三条交通执法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 合理使用,提高执法效率;3. 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行为;4. 节约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章用车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交通执法用车范围包括:1. 执法巡逻车:用于日常执法巡逻、事故处理、交通指挥等;2. 执法调查车:用于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3. 执法指挥车: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现场指挥、调度等;4. 执法专用车: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经批准购置的专用车辆。

第五条使用交通执法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2. 执法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3. 执法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4. 执法车辆外观明显标识,易于识别。

第三章用车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使用执法用车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用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车事由;2. 用车时间;3. 用车地点;4. 用车人员;5. 用车车辆。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用车申请,由单位统一安排执法车辆。

第四章用车管理第十条执法车辆应当由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外观标识清晰。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借用、转借或者占用。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七条对交通执法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用车申请与审批;2. 用车时间与地点;3. 用车人员与车辆;4. 用车安全与规范。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执法用车的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单位及其使用的车辆。

二、车辆管理1. 执法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所有执法车辆应有明确的标志,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年检。

三、使用规定1. 执法车辆仅限于执行公务时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2. 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行程,减少不必要的用车。

四、驾驶员管理1. 执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维护与保养1. 定期对执法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和保养的详细情况。

六、加油与费用管理1. 执法车辆的加油应在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并严格执行加油登记制度。

2. 车辆使用费用应单独核算,严禁将私人费用计入公车费用。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应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八、监督检查1. 执法单位应定期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执法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执法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执法单位的需求。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路政部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保障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路政部门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执法车辆、巡查车辆、抢险救援车辆等。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各级路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路政车辆的使用和运行。

第四条路政车辆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确保车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路政车辆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便捷使用、安全运行。

第六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业务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条路政车辆应按规定购置保险,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路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车辆,确保车辆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路政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不得私自改变车辆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路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占道、违规停车等。

第十四条路政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路政车辆如需出差或外出执行任务,必须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十六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和责任单位,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按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检查轮胎、清洗车身等。

第十八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维修或改装车辆。

第十九条路政车辆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严格按照维修手册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执法专用车辆是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专用工具,具有区别于使用其他车辆的严肃性。

为严格使用,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执法专用车专用原则,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前要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三)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四)执法专用车辆要有一专职驾驶员负责人保管;(五)坚持出车前、回场后的检查制度;(六)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更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七)车辆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安全行车;(八)要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维修工具和车辆通讯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失窃,丢失,保管人应照价赔偿;(九)驾驶员更换时,应认真做好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十)应做好执法专用车辆的行车使用记录,行车记录要反映以下内容:(1)当天执行的公务内容;(2)行车路线;(3)油料的使用数量;(4)维修情况。

行车记录要逐日登记,并经车辆使用人签字。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降低运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局执法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执法单位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是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运行管理1、车辆燃油。

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安排专人持加油卡统一加油,并做好记录。

车辆使用单位在出车前要保证燃油的需要,不得自行在外加油。

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做好记录。

2、车辆维修保养。

采取定点厂家与特约维修站维修相结合的办法。

要严格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维修;500元以上的先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车辆大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所有车辆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按程序审批。

执法车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车管理制度范文执法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管理,确保其合法运行,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执法车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执法车。

第三条执法车辆是指公安部门、行政执法、环保、卫生等执法单位使用的专门为执法程序、勤务保障以及维护社会治安而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出整改,确保车辆的合法运行。

第六条本单位各级领导对执法车辆的管理负总责,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的执法车辆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执法车辆的配置和使用第七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车辆,并按照管理权限、资金投入等因素,制订执法车辆配置和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并且应当遵循勤务需要、服务群众、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原则。

第九条执法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执法车辆的性能特点和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执法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规定,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抢行抢行优先权。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的勤务保障是指为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持,包括加油、清洗、维修、保养等工作。

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车辆勤务保障计划,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执法车辆的管理第十二条执法车辆应当通过规范的通讯工具,与本单位加强联系,随时接收并及时反馈工作任务以及车辆运行状况。

第十三条执法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若存在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从而保证在执法过程中避免因车辆故障而影响工作。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上报,并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的年度保险应当全面覆盖,保险类型和投保金额应根据车辆的价值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一、背景在道路交通中,路政执法车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通行安全和交通信息的收集。

为了确保路政车辆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和实施路政车辆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路政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路政车辆的运行安全和正常工作开展,提高路政执法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管理职责1. 车辆运营管理•负责制定路政车辆的运营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调整。

•确保路政车辆持续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

•监控路政车辆的油耗、里程等数据,及时采取节油和修复措施。

•负责路政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及时修复和维护。

2. 车辆使用管理•负责制定路政车辆使用规定,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根据需求合理调配路政车辆资源,确保各地区都能得到合理分配。

•监控车辆使用情况,保证路政车辆不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里程。

•管理路政车辆的使用记录,及时统计和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3. 车辆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路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负责指导路政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进行修复。

•定期组织路政车辆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监控路政车辆违规行为和事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1. 车辆申请和使用流程•车辆申请:用户向路政部门提出车辆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车辆审批:路政部门对车辆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包括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

•车辆分配:根据申请的用途和分配原则,对车辆进行合理分配。

•车辆使用:用户按照规定使用路政车辆,保证车辆安全和正常工作进行。

2. 车辆维护和保养流程•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路政车辆进行检查,排查潜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维修保养:对发现的故障和问题进行修复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工作状态良好。

•养护记录:记录车辆维修保养情况,包括时间、内容和人员等信息。

1. 技术措施•配备先进的车辆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油耗、里程等数据。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1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

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

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

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一、车辆使用管理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路政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车辆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道路设施完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范围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路政部门的车辆,包括巡逻车辆、执法车辆、清障车辆等。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节:车辆保养与维修1.车辆保养:每辆车辆需按规定周期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2.车辆维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并按需进行维修。

3.车辆保险:所有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节:车辆使用1.车辆使用范围:车辆仅限于在路政执法工作中使用,禁止私自使用或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车辆驾驶员:车辆使用时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

3.车辆使用登记:每次使用车辆前,需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等信息。

4.车辆巡查:车辆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况。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节:行驶安全1.严禁超速行驶和违法变道。

2.驾驶员应保持驾驶专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节:车辆保管1.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保证车辆安全。

2.车辆钥匙:每辆车辆的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带走或交给非相关人员。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1.车辆使用登记表2.路政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3.路政车辆违规处理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撤销驾驶证:指被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的驾驶证。

2.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保险中的一种险种,用于保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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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执法大队实际,经大队长办公会讨论,现对执法大队的汽车和配发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一、车辆使用与保管(一)汽车⒈大队现有汽车5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2808、2803由大队部、办公室、督查考核和110夜值班使用,其他4233、6086、6738和9685由4个区域中队使用,电瓶车2辆由女子中队使用。

⒉各中队应固定汽车驾驶员2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并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使用车辆时,需填写派车单,并报分管大队长审核,分管大队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扎口审批。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

因私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报告。

⒋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大队长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严禁超时用车;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责任由上一次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未注明或未检查的,责任由发现时正在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⒌各中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并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⒍有下列情形方可派车:①中队环境整治;②违章拆除;③重大活动保障;④110夜值班;⑤领导安排及其他突击性工作。

(二)警用摩托车⒈各中队警用摩托车应固定专人驾驶,专人负责保养,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⒉无特殊情况,警用摩托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

⒊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警用摩托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⒋驾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清空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中队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60%以上甚至是全部的修理费。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维修时,应派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三、油耗管理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警用摩托车的用油,根据车辆当月使用情况的考核抽查情况,预冲入各中队的油卡。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讫里程、加油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⒈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

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各中队、核定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设置程序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示警灯。

第九条申请喷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安装示警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填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各一张,逐级审核上报;(二)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制发《山西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三)喷涂标志、安装示警灯;(四)喷涂、安装完毕,按属地原则,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和示警灯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条标志的喷涂和示警灯的安装厂(点)由省厅指定地点安装和喷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一条凡安装示警灯的执法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使用证》适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使用证》。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示警灯:(一)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二)开展公路路政巡查;(三)查处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车辆;(四)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五)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六)其他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示警灯的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示警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情况只使用示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或者示意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发声器;(二)两辆以上专用车辆列队行驶时,只许第一辆车使用发声器;(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使用发声器的路段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发声器;(四)夜间行驶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发声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公务时追车;(二)参与婚、丧、嫁、娶活动;(三)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四)酒后驾车和追逐竞驶;(五)公车私用或者将专用车辆转借给他人;(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车辆;(七)不遵守收费站管理规定和通行秩序;(八)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六条《使用证》遗失,应当及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声明作废。

《使用证》遗失、损毁的按原申领渠道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驶60万千米以上、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八条执法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消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使用证》交回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销毁。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办理专用车辆审批手续,或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遵守专用车辆使用规定和示警灯使用规定的,由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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