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悖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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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名词解释

公共权力名词解释

公共权力名词解释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拥有的对公民和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

公共权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共性:公共权力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目的是为了增强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以及公众利益,而不是个体利益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2. 法制性:公共权力基于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

3. 强制性: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即拥有迫使个体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可以对不遵守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4. 有限性:公共权力是有限的,既不应过度介入个人生活,也不能过度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其行使需遵守原则和限制。

公共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些权力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规定和界定,同时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

立法权是公共权力的核心,是国家制定法律、条令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律的决策和制定,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权是公共权力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调整和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保障人民权益。

司法权是公共权力对纠纷、争议和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力。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裁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程序,维护公正、公平、合理和有效。

同时,公共权力还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公共权力是国家为了管理社会和保障公众利益而拥有的权力。

它是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方式,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基础。

公共管理学答案

公共管理学答案

公共管理学答案公共管理学1、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运用公共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

2、公共管理学是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融合了现代经济学、政策科学、组织行为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

3、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公共管理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

4、威尔逊在《行政之研究》一书中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第一次明确提出应该把行政管理当作一门学科来研究。

5、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公共管理规律的学科,是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6、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指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7、(不定项)关于公共管理这一概念理解正确的有(公共管理的对象是各种公共事务目标是实现公共福祉和公共利益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8、对官僚制度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论证,并促成公共行政学体系建立的是(马克斯?韦伯)。

9、公共管理学的基本特征有(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实证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公共性与管理性的统一)。

10、导致公共管理学在西方兴起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公共财政的压力国际竞争的压力公共物品品质的压力社会管理的压力)。

1、公共管理环境是指对公共部门及其管理过程、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效果产生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2、政治环境是公共管理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法律环境的优劣,是反映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公共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4、生产力落后、科技水平.教育水平落后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是我们国家现阶段最基本的公共管理环境。

5、(公共管理环境)是公共部门及其管理者开展活动的根本依据和出发点。

6、(公共管理环境)是公共管理的根本依据和出发点,是公共管理施加影响的对象。

7、公共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开放式系统理论偶然性理论)。

8、关于公共管理环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有(公共管理环境对公共部门的职能起决定和制约作用公共部门职能对公共管理环境的反作用)。

国家悖论的名词解释_解释说明

国家悖论的名词解释_解释说明

国家悖论的名词解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国家悖论是一个深入分析政治体制与权力集中度、公众参与程度以及影响国家悖论解决的因素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对国家悖论进行全面解释和深入探讨,以增进人们对国家行为和政治体系复杂性的理解。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是引言部分,在这里我们将简要介绍国家悖论的意义和研究价值,并提出本文的目标和结构。

然后,我们将逐步展开国家悖论的名词解释,包括定义、历史背景与起源以及实例和案例分析。

接下来,我们将进行国家悖论原理分析,涉及政治体制与权力集中度、公众参与程度以及影响解决国家悖论的因素。

随后,我们将探讨对应策略与措施研究,包括加强政府监督与反腐败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以及提高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等方面。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展望国家悖论未来的发展趋势或给出相关建议。

1.3 目的国家悖论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悖论的深入解释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国家行为模式和政治体制运行机制。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应对国家悖论所需的策略和措施,以期为实现更好的政治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思路和参考。

2. 国家悖论的名词解释2.1 国家悖论的定义国家悖论是指在政治科学领域中的一个概念,它描述了政府在实施公共政策时可能面临的矛盾。

具体而言,国家悖论表示当一个国家或政府试图通过集中权力、提高效率和推行统一决策来解决公共问题时,反而可能导致不利于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的结果。

2.2 历史背景与起源国家悖论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政治学文献中。

该概念最初由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Charles Lindblom)提出,并被广泛探讨和研究。

林德布洛姆认为,在传统意义上,政府通过集中权力可以更好地处理公共问题和资源配置,但他同时指出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对多样性、创新和个体选择权利的压制。

第六章__公共权力

第六章__公共权力

目录第六章公共权力第一节公共权力的起源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二、霍布斯和洛克的论证:自然状态前提的社会契约论模式第二节公共权力的界定一、权力的语义学考察二、现代语境中“公共”的构成要件三、公共权力的边界第三节公民自治组织行使的公共权力一、公民自治组织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二、公民自治组织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三、公民自治组织对公共权力的影响第六章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公民依法让渡的权利,公民是公共权力的主权者,公民选举少数优秀公民代表立法创制确定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公民推举良官执掌公共权力,以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

保持公共权力的公正,监督官员不腐败,保证公共权力不被出卖,使公共权力机关具备高度的公信力和廉洁高效的行政效能,始终是国外公民学努力探寻的重要课题。

第一节公共权力的起源国内外学者对公共权力的起源这一问题存在着生物学、心理学、文化、理性和非理性的诸多解释①。

在这些探讨中,最早从逻辑上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的是古希腊的柏拉图(英译:Plato,希腊语:Πλάτων,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英译:Aristotle,希腊语:Ἀριστοτέλης Aristotélēs,公元前384年—前322年),到了17、18世纪,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又进行了系统论证。

可以说,这两次论证直接影响了欧洲社会的发展,也为国外公民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石。

公共权力起源于两种社会需要:一是调整社会关系;二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对这两种社会需要的相关分析构成了寻找公共权力起源的逻辑。

本节主要①[美]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1679年)和洛克(John Locke,1632年—1704年)等关于公共权力的思想观点。

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人性假设:天生的社会和政治属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公共权力起源的论证建立在他们的人性假设之上——认为人天生就具有社会和政治属性。

权力的悖论名词解释

权力的悖论名词解释

权力的悖论名词解释权力,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具有广泛而复杂的内涵。

在政治、社会和组织等领域中,权力被定义为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或权限。

它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例如政治领导者的统治权力,企业高层的管理权力,以及社会团体的集体权力。

然而,权力并非一无是处,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悖论。

事实上,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常常伴随着隐患和挑战,这使得权力本身具有一种悖论性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权力的悖论以及它的各个方面。

首先,权力容易导致滥用。

虽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有效的领导和决策,但权力不可避免地让人们陷入滥用权力的诱惑之中。

这种滥用表现为权力者的自私和不负责任行为。

他们往往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忽视了他人的真实需要和意愿。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

其次,权力还存在着权威性悖论。

权力往往与一种强制性机制联系在一起,这使得权力者在实施自己的意愿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然而,权威性的背后却可能隐藏着一种自由意志的缺失。

当权力者对于他人的自主权利漠不关心,或者将其置于次要地位时,权力的存在就具有一定的悖论性质。

权力者所提供的选择往往是有限的,而非权力者的真实意愿。

此外,权力还存在一种自我强化的悖论。

当权力者不断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时,他们常常通过滥用权力来获取更多的权力。

这一循环过程使得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其他人则更加无法参与决策和资源的分配。

权力这种自我强化的循环机制往往导致一个明显的不平衡,使权力的分配变得不公正和不可持续。

权力的悖论还可以在政治领域中观察到。

政治权力常常与民主和代议制的理念相关联,但民主制度中也存在权力的悖论。

举例来说,长期掌握权力的政治精英往往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广大民众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不再代表整体意愿,而更像是一种利益集团的工具。

这导致政治权力的实质与其理念产生巨大的偏离。

尽管存在诸多悖论,权力并非只有负面影响。

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组织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公共政策学名词解释

公共政策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30(第一章和第四章是重点)第一章绪论1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和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它包括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在内的公共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守以下四项基本标准:公共、合理、正当、公平。

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公共权力机构的公共选择机制;界定公共利益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界定公共利益要基于广泛的民意;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要给予私人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2 公共权力(2014):一般是指由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机构行使得权力,它在保证社会稳定、维持良性互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任何非公共的私人权力都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

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制约,才能保证私人的合法权力和社会的良好运行。

3 公共秩序:也成为社会秩序,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共同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维护公共秩序,既要依靠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制约,两者互相补充、互为条件。

4 公共物品(2013年):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

具有以下特征: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出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因此,公共物品一般不能有效的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其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纯粹的公共物品是少数,如国防和灯塔,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

公共政策学名词解释

公共政策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30(第一章和第四章是重点)第一章绪论1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和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它包括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在内的公共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守以下四项基本标准:公共、合理、正当、公平。

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公共权力机构的公共选择机制;界定公共利益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界定公共利益要基于广泛的民意;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要给予私人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2 公共权力(2014):一般是指由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机构行使得权力,它在保证社会稳定、维持良性互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任何非公共的私人权力都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

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制约,才能保证私人的合法权力和社会的良好运行。

3 公共秩序:也成为社会秩序,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共同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维护公共秩序,: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

具有以下特,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出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因此,公共物品一般不能有效的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其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纯粹的公共物品是少数,如国防和灯塔,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

更多的公共物品则是准公共物品,既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非排他性。

论政府治理的公共性

论政府治理的公共性

论政府治理的公共性内容摘要:公共性具有特定的语义和语境。

在政府治理的视角下,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公共性的载体形式。

这种公共性以公共利益为起点,以公共权力和公共政策为路径依赖,形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表现形式,从而具有公有性、共治性和共享性的特性。

关键词:政府市民社会治理公共性公共性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观念,是公共管理理论的逻辑基点。

学界不同学者对公共性表述诸多,视角不一,但鲜有在治理的框架下进行研究。

本文旨在以政府治理的视域为切入点,阐释政府治理中公共性的内在规定,描述公共性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特性,揭示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对立统一中的有效契合,从而探究政府治理实现善治的价值诉求。

公共性的语义与语境公共性在抽象意义上具有特定的语义。

“公共性是指特定范围内由特定对象、环境和结果将具体个人(或主体)联系起来的具有普遍性、不确定性和意识交互性的社会关系”。

从范畴来看,公共性与私人性、个人性、私密性等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

无论是作为特指的社会关系,还是作为强调的关联性质,在学理的维度上,公共性都体现理性与法的光芒,折射公共精神与价值理念的蕴义,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力量。

公共性有多种语境,不同的语境其表征不同。

在经济领域,公共性强调的是公共交易与公共规则;在社会领域,公共性凸显的是公共生活、公共秩序和公共意志;而在政治领域,公共性着重表现为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

从政府治理的角度,公共性也体现着特定的内在规定。

按照治理理论来看,治理主要是基于对传统等级官僚制模式和扩展的自发市场秩序模式的反思,旨在解决政府失败与市场失灵的矛盾问题,通过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合作,实现三者比较优势的最大化,以达到对公共事务的善治,从而调整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因此,正是在政府治理的语境下,公共性的本质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中得以实现。

政府是公共性的主要体现者。

正如马克思指出,国家除了阶级职能外,“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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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权力的“悖论'公共权力指的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经由全体公民的委托和授意,行使对整个社会事务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力。

对公共权力的理解,我们应该把握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权力“公属”和“私掌”的分离,二是公共权力“善”的目的和“恶”的可能的矛盾。

恰恰是这两者,构成了公共权力的“悖论”。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看,在原始社会,公共权力即部落统一支配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权力大多是以不成文的风俗习惯来维持的。

那么,进入政治社会以后,这一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专制政治的秩序下,其基本原则是主权在君,其理论基础是君权神授论,主张国家起源于神,认为专制君主的权力即公共权力来源于人类社会以外的外在力量而不是人类社会本身。

君主是替天行道,依照神意来治理国家,服从君主就是服从神意。

这种思想在中外政治思想中都存在。

在我国古代,君主就是天子,“天生民而立之君”,“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古埃及,法老自称“太阳的儿子”,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王自称“月神的后裔”。

当然,最完备的神权论还是欧洲中世纪,神学家们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论。

其基本主张是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神,宗教神学思想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就宣扬,“没有权柄不出于神。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权力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都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

在理论上深刻地表达这种“主权在民”思想的莫过于社会契约论。

格劳秀士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的契约,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谋求公正,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为了运用公众的力量,并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让人们能过上和平安宁的社会生活。

所以,“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剌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霍布斯认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寻求和平与安全,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最高权威主权者,“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而国家的本质是一个根据社会契约和人们的授权,运用全体人民的力量和手段来进行共同防卫和维护和平的人格。

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的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I'-J力n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⑧也就是说,为了使天赋的权利得到可靠的保护,就需要一种既凌驾于每个个体之上,又能代表每个个体意志的公共权威来裁决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利益冲突关系。

于是,每个兮体必须转让其自身的部分自然权利,通过个体间的契约建立一个公共权力来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自然权利在公共权力产生之后受到其明确的保护而成为政治权利,并从这些基本的政治权利推演出其他政治权利。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公共权力“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

”①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应该受到委托目的的限制,一旦政府忽略或破坏这一目的,委托就自然取消,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而且判断政府公共权力是否辜负了人民委托的裁判者只能是人民。

卢梭的观点则显得更为激进。

他认为,真正合乎理性要求的国家应该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因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②在卢梭看来,主权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运用,政府只是公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是为人民服务的,它与人民之间不是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

“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新建立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⑨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代社会契约论在不同的论者那里其具体内容、论证方式是不一样的,甚至政治主张也是大相径庭的。

但是,在更深的理念层次上,他们的基本精神是共同的,即从自然权利出发,经过社会契约这个中间环节,最后推导出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给予和委托的结论,借以彻底否定君权神授理论。

自此,人民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成为了共识。

④正像美国学者梅里亚姆所言:“人民是一切正当政治权力的基础这个命题在当时是简直没有争论,由于一切人生来都有同样的天赋权利,一切合法政府必须以个人同意为根据,因此人民大众显然是国家的基础。

无论何种主权非经人民同意批准,都无法存在或继续存在。

因此,人民所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主权就被认为是一个其有效性无可争辩的政治原则——一个无懈可击的前提。

尽管这个学说经常被引用,但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科学的探讨;确实,它被一致公认到这个地步,以致再对这个问题苦心议论似乎是多余的了。

”①因此,有两个基本的理念被确立了下来。

一是公共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只能是人民,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属主体”,二是人民让渡“私权利”’,设立公共权力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私权利”,体现了公民对公共权力的期待,而且是对公共权力“为善”的价值期待。

这就是格劳秀士所言的,国家是“完善的团体”;霍布斯所言的,国家是“伟大的利维坦”、“活的上帝”;斯宾诺莎所言的,“在国家中生活……更为自由”;卢梭所言的,国家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公共的大我”和“公共人格”等等。

②实际上,社会契约论又是以理论的形态折射了近代政治实践中的公共权力主体的分离状态。

一方面,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属主体”这是确定无疑的;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又被赋予了特定的人即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契约本质上是“所属主体”和“行使主体”之间的契约和委托。

因此,古代原始社会和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政治下的公共权力主体的统一状态,即亚里士多德所言的“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美好状态消失了③。

近现代政治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公共权力“所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状态所带来的矛盾。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所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地位及其关系。

对此,卢梭指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销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④所以,从主属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毫无疑问,“所属主体”是主,“行使主体”是从,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始终不能脱离所属主体而任意行动。

而且在一切较为进步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结构形式中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了明确的规定。

不论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如何,在形式上资本主义的代议制政府和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都将公共权力分解为所属主体与行使主体的两种形态。

如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在宪法条文中写进了主权在民的权力归属主体——民,另一方面又在宪法中设立了完整的国家机器即权力行使主体——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此条非常典型地将权力归属主体(人民)和行使主体(机构)作了分解,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国家机构。

除规定了机构的设置原则、程序外,还规定了一系列行使权力的途径和手段。

毫无疑问,权力是一种力量,它可以决定并改变有关参与者的物质关系、精神关系乃至于意识关系。

可以说,公共权力在整个权力系统中是最为敏感的权力形态,它会涉及到相当广度和深度的社会生活领域,几乎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影响。

在政治实践中,公共权力的行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比其所属更重要,因为行使者的影响力似乎比所属者的影响力更大,行使主体似乎比所属主体对社会的物质关系、精神关系、意识关系有更大的影响作用。

事实上,人们在谈论和研究公共权力时,并没有把焦点放在所属主体一方,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放在行使主体一方。

从两个主体的客观表现来看,归属主体虽然从绝对数和相对数上都要大于行使主体,但其呈现出较大的零散性、分散性,其结构尤其松散。

行使主体则不然,其数量的大小虽不能与归属主体相提并论,但其有着无可比拟的集中性,结构严谨性和较大的聚合力。

现代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都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利益具有一致性,为其共同利益而呈现出的凝聚力亦相当大。

这个事实说明,公共权力所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关系并不似契约论者从理论上阐述的那么简单。

由于体系结构、传统文化、民族意识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权力所属主体并不能独立地、从容地解决其与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使主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一方面公共权力是“公属”的,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又被“私掌”,而且由于“私掌”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所以,公共权力在运行中极有可能违背其“善”的目的,而具有“恶”的可能,即权力的异化。

思想家在表达了对公共权力“善”的价值期待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公共权力“可能的恶”的深切忧虑和不安,这是对公共权力的怀疑与不信。

亚里士多德说:“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

”①孟德斯鸠就是基于权力“可能的恶”,才论证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

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②洛克则精辟地指出:“谁认为绝对权力能够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

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也不会好多少;当他身居王位时,或者会找出学说和宗教来为他加于他的臣民的一切行为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难他的人们保持缄默0”③美国学者格尔哈斯·伦斯基指出:“权力有作恶的滥用的自然本性:这一原则由西方人士所信奉,最迟同文字、文明一样古老。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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