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将本市2009年度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抓紧编制2009年度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本地区或本领域的服务业发展现状;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同时,需要提供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
2、明确工作部门。
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明确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办理事项的工作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并于5月31日前将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联系名单表(附件4)反馈至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03室,邮编:200003,联系人:贺志锋,电话:23112841,传真:63586461)。
3、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2楼,邮编:200003,联系人:孙蔚,电话:63903366-205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申报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函【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5.09【实施日期】2008.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申报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函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推进本市服务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出申报材料要求如下:1、各区县上报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编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及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重点说明申请支持的项目对加速上海或本区县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发挥引领作用的情况,如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扩大就业、加强公共服务和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等作用分析。
每个项目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只能选一种。
其中采用无偿资助的,请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采用贷款贴息的,请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2、申请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每一个项目必须认真填写《上海市2007~2008年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供完整的附件材料。
属于规划类项目须附签订的合同或付款证明(发票);属于平台或产业类项目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自筹资金出资证明、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各区县上报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须由各区县负责申报的牵头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以联合发文的形式(须加盖上述两家单位公章的红头文)正式上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并且在上报文件中承诺区县政府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区县配套资金支持。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主要资金的目标和应用效果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一、引言上海市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服务业是其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上海市政府于20XX年推出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推动各类服务业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描述该项目的主要资金目标和应用效果的实际应用情况。
二、应用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内消费升级的需求增长,上海市服务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包括创新能力不足、融资困难等,许多服务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激励服务业企业进行创新投资,上海市政府决定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该项目旨在通过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方式来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
同时,该项目还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来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
通过这些措施,上海市希望能够推动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其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度。
三、应用过程1. 申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发展计划、创新项目介绍等。
根据提交的材料和评审标准,上海市相关部门将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步评估。
2. 资金审批和拨付经过初步评估后,上海市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专家将根据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分数。
最终,根据专家评分和资金预算情况,上海市政府将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3. 政策引导和指导意见发布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上海市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来引导服务业企业进行创新发展。
这些政策和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上海市希望能够为服务业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4. 资金使用监督和评估上海市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领域。
2009年先在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教育等三个领域试点,2010年再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专业服务领域。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申请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09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等三个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中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三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国际物流企业(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服务业引导资金操作规程通知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校对:贺志锋(共印65份)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转报单位是指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1、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2、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3、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类项目的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5、获得市级其它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6、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7、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规划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8、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9、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09.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沪发改服务〔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
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发展“五型经济”,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持续推动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增值和生产效率变革,引领新消费需求、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一)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委办发〔2021〕1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
24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
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将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评审小组负责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
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暂停其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2年底。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