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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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2024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

2024年投委会议事细则会议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委会议事活动,加强会议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委会议是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思广益、共商决策的重要场所,必须严格按照会议细则开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投委会的所有会议。

第四条投委会议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制度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时根据投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会议组织方式第五条投委会议由主席或者执行主席召集,并由秘书处统筹组织。

第六条主席有权安排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会议的议程由主席在会议召开前确定,并通知到各位投委委员。

第八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准确到达会议现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会议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与。

第十条会议的决策结果由投委会全体委员共同决定,并根据需要通过表决方式确定。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一条会议应根据议程依次进行,不得随意变动和调整。

第十二条会议应先由主席或者执行主席宣布会议的目的、议程和时间安排,并明确会议的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应按照议程内容进行逐项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会议应重视基本法律法规、投委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的通报和分析。

第十五条会议应根据讨论情况,确定相应的决策方案,并通过表决确定最终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主席或执行主席应当宣布决策结果,并进行相关的文件签署和传达。

第四章会议纪律第十七条会议应按时开始和结束,不得迟到和早退。

第十八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保持安静,听取发言人发言,并遵守议长的指示。

第十九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尊重他人言论,不得打断他人发言,不得以个人攻击方式进行辩论。

第二十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私自录音、录像或者发表涉及机密内容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服从主席的组织和指挥,不得擅自离席和中途退出会议。

第二十二条主席有权根据需要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参会人员进行警告、纠正甚至请出会场的处理。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战略决策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它在企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战略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制定并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委员会成员的选择1.1. 组成多元化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不同部门和职能,以确保多元化的意见和观点。

1.2.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战略决策的能力。

1.3. 确定专业领域代表:委员会应包括在特定领域有专业知识的代表,以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 委员会职责和权力2.1. 制定和评估战略目标:委员会应制定和评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愿景和使命相一致。

2.2. 监督战略执行:委员会应监督战略的实施过程,确保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2.3. 提供战略建议:委员会应提供战略建议和指导,帮助企业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挑战。

3. 决策流程和程序3.1. 确定决策流程:委员会应确定决策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决策的时间表、参与者和决策的标准。

3.2. 收集和分析信息:委员会应收集和分析与战略决策相关的信息,以便做出准确和明智的决策。

3.3. 综合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应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4. 沟通和协调4.1. 内部沟通:委员会应与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和职能进行沟通,确保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4.2. 外部沟通:委员会应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包括股东、客户和合作伙伴,以确保他们对战略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4.3. 协调工作:委员会应协调各个部门和职能之间的工作,确保战略决策的协同实施。

5. 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战略执行:委员会应定期监督战略的执行情况,确保战略目标的达成。

5.2. 评估战略效果:委员会应评估战略的效果和成果,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5.3. 持续改进:委员会应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战略决策的过程和细则,以适应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省国资委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事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由董事会确定;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第六条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应担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按程序增补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等涉及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集团公司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发、项目建设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开发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上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短期债权,国有产权转让或长期债券发行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各类意见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议案和背景资料;会后,办事机构将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第十条投资项目具体工作程序一项目建议;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依据、产品内容、项目规模、主要建设条件和生产协作条件的初步分析、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预案、效益估算等;二项目初步评估及立项;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有关专业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进行项目立项;三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子分公司、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四项目咨询论证;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依据编制的可研报告,结合宏观政策、微观信息和企业实际,进行充分论证,重点是项目风险分析,揭示项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五项目投资决策;经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审批;投资项目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要求上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每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专业分工和研究事项需要,由主任委员指定7-15名有关委员出席;委员会执行机构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有关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参会的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论证意见,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集团公司内部管技人员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交由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战略决策委员会是一个组织内部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执行组织的战略决策。

本文将介绍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包括其组成、职责、运作方式、决策流程和决策评估等方面。

一、组成1.1 成员构成: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高级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的代表,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多元性。

1.2 主席和秘书:委员会应指定一位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并设立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1.3 专家顾问:委员会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参与会议,为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支持。

二、职责2.1 制定战略目标:委员会应明确组织的长期战略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使命和愿景相一致。

2.2 审核和制定战略计划:委员会应审查和制定组织的战略计划,确保其与战略目标相符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2.3 监督和评估执行情况:委员会应定期监督和评估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决策,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运作方式3.1 定期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策重大战略事项,并确保会议的议程和决策内容得到充分准备和讨论。

3.2 信息共享: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包括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和内部资源状况等,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3.3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组织在战略决策中能够应对不确定性和挑战。

四、决策流程4.1 问题定义:委员会应明确决策的问题和目标,确保决策的方向明确和可行性。

4.2 信息收集和分析:委员会成员应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包括市场调研、竞争分析和内部资源评估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4.3 决策制定和评估: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决策方案,并评估其可行性和风险。

五、决策评估5.1 目标达成度评估:委员会应定期评估战略目标的达成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决策,确保组织的战略目标实现。

5.2 决策效果评估:委员会应评估决策的实施效果,包括资源利用效率、市场竞争力和组织绩效等方面。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专家委员。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辞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总经理组织专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内容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四)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一、引言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组成、工作程序以及决策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战略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可行性。

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背景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的变化和复杂性,我公司决定成立战略决策委员会,以集思广益,制定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和重大决策。

战略决策委员会将成为公司高层决策的重要机构,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引领。

三、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明确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 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战略问题,包括投资、合作、并购等重大决策。

3. 监督和评估公司战略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战略方向。

4. 提供战略指导和决策支持,为公司各级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5. 审查和评估公司战略决策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组成1.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顾问。

五、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主席确定,并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准备。

3. 会议由主席主持,按照议程逐项讨论,并形成决策意见或建议。

4. 决策意见或建议应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形成共识后,由主席宣布决策结果。

5.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起草,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决策意见和行动计划等,并及时向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纪要。

六、战略决策流程1. 问题识别:公司各级管理层和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需要战略决策的问题,经过初步筛选和评估后,提交给战略决策委员会。

2. 问题分析: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对所提交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收集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制定分析报告。

3. 决策讨论: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分析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决策意见。

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投资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战略投资委员会是公司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投资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战略投资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应XX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兼任。

战略投资部是对接战略投资委员会的常设部门。

第七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当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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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省国资委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事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

第六条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应担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按程序增补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等涉及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集团公司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发、项目建设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开发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上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短期债权,国有产权转让或长期债券发行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各类意见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议案和背景资料。

会后,办事机构将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投资项目具体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议。

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依据、产品内容、项目规模、主要建设条件和生产协作条件的初步分析、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预案、效益估算等。

(二)项目初步评估及立项。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有关专业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进行项目立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由子(分)公司、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

(四)项目咨询论证。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依据编制的可研报告,结合宏观政策、微观信息和企业实际,进行充分论证,重点是项目风险分析,揭示项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

(五)项目投资决策。

经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审批。

投资项目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要求上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每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专
业分工和研究事项需要,由主任委员指定7-15名有关委员出席。

委员会执行机构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有关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参会的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论证意见,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集团公司内部管技人员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交由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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