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思考

一
的保 护也有 一定局 限性 , 《 个 人信 息保护 法》 对于保护 对象和 规制 对象 定义 不够 严谨 使很 大~ 部分 日本 民众 对于个 人信 息的保 护 问题 过于 敏感 , 反而 影响 了正常 的信 息交 流活动 。 如 在这部基 础
、
国外 个 人信 息安全 的立 法评析
所有 洲个 人资料 保护 的法律 即 《 洲 数据保护 法》 , 并设立 独立 的监 人信 息 安全保 护 的法律 ,直接保 护个 人信 息安 全 的法律数 量很
督机 构 。 日本 关于 个 人信 息的法 律保 护模 式是 建立在 美 、 德模 式 少 , 现 有法 律对其 的保 护主 要为 间接方 式 , 即在个人 信息相 关的 之上 , 兼具 统一 立法 规制 与行 业 自律 特 点 , 即采 用综 合性 的保护 范畴 给予 局部 立法 。主要 见于 以下几 个方 面: 在 民事 法律 方面 : 模式 。 E t 本于 2 0 0 5 年 实施 《 个人 信息 安全 保护法 》 并 将其 作为 个 《 民法 通则》 规定: 公民享有姓 名权 , 有权 决定 、 使 用和依 照规定改 人信 息 安全 保护 的基 本法 律对 公私 领域 进行 统一 保护 。除此 以 变 自己 的姓名 , 禁止 他人 干涉 、 盗用、 假 冒等 : 在刑 事法律 方面 , 外, 还分 别针 对不 同部 门 、 特殊 行业 制定 个法 , 形成 以《 个人 信 息 《 刑法 修正案 ( 七) 》 规定: 国家机关 或者金 融、 电信 、 交通 、 教育、 医 安全 保护 法》 为基 本法 , 各部 门单 行法 为补充 的法 律体 系 。 同 时,
信 息作 为一 项无 形 资产 已成 为现代 信 息社会 的一 种 重要 资源 。 行跨 国转 移时 易引起 国与 国之 间 的分歧 。 日本 的综合保 护模 式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越来越容易,因为个人信息极易受到恶意使用和篡改,从而引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
文章旨在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价值,我国个人信息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一、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是对本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体、家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
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间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
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
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
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
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
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数量比较少,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小。
在法律条规上没有普遍的针对性,重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忽视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这样往往导致个人信息的主体财产及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很多法律条款只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却没有提出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模式_王翔_沈挺_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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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 “单边 程 程序” 转化为政府与农民共同协商的 “双边程序 ” 序” 不能算作是程序到位,必须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变管理型政府为服 务型政府,重视在征地补偿程序的设计阶段听取农民的意见。 除了保证 给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还可以赋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上诉 权,这是因为征地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有听证政策并不能保证被 征地者的所有权益,赋予其上诉权,当不能达成一致的协商时,被征地 者有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 1] 侯琴. 我国地 方 政府 征 地 补偿 研究—以 J 县 为 例 [D]. 南 京: 南京理工大学,2013. [ 2] 黄小虎. 改革征地制度建议 [ J] . 国土资源导刊,2013 ( 9 ) . [ 3] 陈承明,张 永 岳. 我 国 农村 征 地 制 度 的 改 革 和 完 善 [J]. 上海 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 3 ) . [ 4] 黄晓瑜. 征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 J] . 农业工程,2012 ( 6 ) . [ 5] 杨鹿村,冯春阳. 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和补偿问题研 J] . 商,2013 ( 13 ) . 究[ [ 6] 李中,我国征地制 度: 问题、 成 因 及 改 革 路 径 [J] . 理 论 探 索, 2013 ( 2 ) . [ 7] 闫加 泉. 我 国 农村 土 地 征 收 补偿 制 度改 革 研究 [D]. 济 南 市: 山东大学,2012. [ 8] 史瑞 娟. 我 国 农村 征 地 补偿 制 度 研究 [D] . 烟 台: 鲁 东 大学, 2012. 注解: ① 杨鹿村,冯春阳. 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 和 补偿 问题 研究 [ J] . 商,2013 ( 13 ) .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第 4期
齐爱 民 :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的 统一 立 法模 式 论
接个 人 信息是 指 可 以单 独识 别本 人 的个 人信 息 , 比 主 要包 括本 人 的生 物信 息 。属事 的个 人 信 息 反 映 如身 份 证 号码 、 因 等 ; 基 间接 个 人 信 息是 指 不 能 单 的是 本人 的社 会属 性 和社会 关 系 , 反 映出信 息 主 它
国家 安定 、 定 , 而发 展 、 荣 , 家从 立 法 的 角 稳 继 繁 国 度 , 不 能 不 对 这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某 种 程 度 的 管 就 理 。 _ 中国政府 已经将 个 人信 息保 护 问题列 入 立 ”2
活动, 及其 它 与个 人有 关 联 性 之信 息 , 部包 括 在 全 内。 ”美 国 Prn 教 授认为 ,个人信 息 系指社会 中 aet “ 多数 所 不 愿 向外 透 露 者 ( 了对 朋 友 、 人 等 之 除 家 外 ) 或是个 人 极 敏 感 而 不愿 他 人 知道 者 ( 多 数 ; 如
20 0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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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un o hn qn eh o g n ui s U ies ( oi Si csE io ) or ̄ f ogigT cnl ya dB s es nvr C o n Sc ̄ c n e dt n e i
立 法模 式是 中国制 定个人信 息保护 法 的必然选择 。
[ 关键词 ] 个人信 息 ; 立法模 式 ; 统一 立法模 式 [ 中图分类 号 】 93 8 [ D 2 . 文献 标志码 ] [ A 文章编号 ]62— 58 20 14— 0 0— 4 17 09 (0 9 0 0 9 0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于2013年2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表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将“有标可依”。
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讲,该指南仅具有指导性。
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应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法治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模式;行业自律一、个人信息内涵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方面作为识别个人的资料被广泛需求,另一方面又遭到严重滥用。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身记录、照片、工作单位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数据资料。
①从法律角度,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个人信息代表主体的特定性个人信息是现实生活中和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范围广泛:个人身份认定资料、个人背景及其他资料等。
这些信息能反映个人的很多方面,通过多种社交方式以不同形式记载在多种媒介上。
通过考察记载于各种媒介上的个人资料,及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便可以描绘出一个人的某一方面特征或某一社会状态。
这些个人信息具有在众多群体中识别特定主体的功能。
(二)个人信息内容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既包括个人隐私,又包括可公开或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隐私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权利主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他人只要不进行主动侵犯,个人隐私就能得到保证。
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而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和已公开的。
在信息社会中,有些个人信息通过多种社交方式必然是公开流通于社会中的,比如,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
所以,个人信息中既包括未公开的隐私部分,也包括已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个人信息的人身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表面上记载着公民个人识别性和个人背景材料,但这些信息实际上承载着人格利益。
体现为公民个人希望对个人信息的独占,享有未经主体同意就不能被他人知晓和利用的权力。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一
种不 良的产业链 。我 国针对这种现象 的发生也给予 了很 大的重视 , 严格规定 合法 的征信机构 对信用数据 的采集等行为使之真 正用于客
避免 出现个人 信息大面 积的泄露 . 从而损 害消费者 的 相应 的采取 了各种信息保护措施 . 出台了相关 的法律法规来 限制这种 户信用 的 目的 .
◇ 科学管理◇
科技 墨向导
2 0 1 4 年0 5 期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 黑龙江技师学院
【 摘
王 海 涛 黑龙江 鸡西
1 5 8 1 0 0 )
要】 现如今 , 信 息化 时代 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 中的各个部分 , - - F A4  ̄ - 息的使 用与处理也 已经走 向信 息化 , 从而 出现 了一些个人信息的
现象 的发 生 在未来 . 对 于非法泄漏个人信息 的一些行为 . 一经发现也 隐私权
泄 漏, 这种现 象的 出现使个人信息从而遭到而 已的使用和篡改 , 严重影响 了人 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 法律保护模式的 实施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将有 着非 常重要 的意义。本 文介绍 了个人信息的相关意义 以及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 息法律保护模 式以及 法律制度等 内容。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刘丹副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二O一O年十月A Stud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Information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Luo LihongSupervised by Vice Prof. Liu Dan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October, 2010摘要每个人都拥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方方面面。
而在信息社会里,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信息的主要载体,其中蕴含的个人信息难以计数。
在市场经济下,个人信息具有价值,成为了大家都想拥有的对象。
瑞典政府是最早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的。
继瑞典之后,全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逐渐展开,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有超过50个的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都较成熟,而我国还尚未有专门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以分散的形式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在现实的需要下,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本文分五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探讨,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个人信息的分类,相关概念的区别,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本章的介绍下,大家对个人信息有了个大概的了解。
本文的第二部分讲述了在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在对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总结出一条适合我国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时采取的模式。
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论文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导致现在有关个人信息案件不断发生,甚至于网络上公然贩卖个人信息等一些不法行为。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提出适合我国的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建议。
关键字:个人信息权法律关系国外立法与实践我国立法模式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性质信息权是指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被视为是可以任何方式识别个人的任何信息。
个人信息关系到特定人的形象与社会评价,即人格。
人格是作为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生俱来。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权法律关系是指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因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以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逝去的人,不包括法人。
义务主体:一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
指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管理者,是信息主体的相对方,包括一切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银行、医疗机构、学校和企业。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即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总和。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就应当具有支配权能。
一是知情权,应当知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并且知道被收集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情况;二是决定权,决定是否允许收集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三是查询权,信息主体享有查询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修改权,包括删除、更正等,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差,从而会关系到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影响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信息主体应该享有跟踪、查证根据真是情况修改的权利;五是报酬请求权,信息主体因其信息被商业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目的、路径与模式_
68专家视角Expert Perspectives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是对人的保护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首先要厘清立法的目的是什么,而对立法目的的考察则离不开其特定的背景。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与传统的民法、刑法不同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全球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广泛应用,产生了大规模自动化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并被利用到商业活动中,给个人权利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与此同时,自动化数据处理的发展使得大量数据在短时间内可以跨越疆界快速传送,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数据安全风险。
为应对信息通信技术对个人数据权利和隐私带来的损害与威胁,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实践,而亚洲的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近年来也纷纷效仿,制定了各自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从目前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身来看,其目的也是通过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的规范以最终达到对个人自身权利的保护。
全球第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瑞典个人数据法》第一条即指出: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避免因个人数据处理而对其正直信誉造成损害。
欧盟在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序言中强调,各国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
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开宗明义指出:“有鉴于随着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显著扩大,本法就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等基本事项作出规定……以期在充分顾及个人信息的有用性的同时对个人的权利利益加以保护。
”总结来看,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都将个人权利保护作为主要立法目的,而个人权利保护的核心或者说最终指向还是对人本身的保护。
因此可以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是对人的保护。
刑事追责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长久之计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若干原则;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了相关规定;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安全法》,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作为其重点内容;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论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借鉴
论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借鉴作者:刘程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摘要:随着政务电子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受到极大威胁,我国亟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在历史法律文化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且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理论方面较为发达,因此,研究分析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自决权;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11—0127—03一、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概况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于1985年底成立资讯法律问题研究小组,开始研究制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法,最终在1995年8月制定公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当时台湾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
2010年4月27日,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取代之前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行全方位的保护。
此外,在理论方面,台湾地区长期以来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进行了理论实践,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经历了从仅为私法上权利发展到不仅是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过程。
二、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点(一)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台湾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是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之一在于,使法律适用上有了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案例时不至于摸不着头脑,再加上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使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扩大个人信息范围1.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后,颁行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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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作者:齐爱民, QI Ai-min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0
刊名: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年,卷(期):2009,26(4)
被引用次数:1次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人信息保护法总论 2009
2.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3.郑成思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期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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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水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期刊论文]-法学研究 2003(03)
1.齐爱民.QI Ai-min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滥用与人格权侵害[期刊论文]-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4)
2.齐爱民.吕光通.Qi Aimin.Lu Guangtong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期刊论文]-科技与法律2005(2)
3.齐爱民.QI Ai-min知识产权基本法之构建[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9,27(5)
4.齐爱民.Qi Ai-min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策略的政府选择[期刊论文]-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28(4)
5.宋惠玲.Song Hui-ling论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期刊论文]-行政与法2008(9)
6.齐爱民.Qi Ai-min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期刊论文]-社会科学家2009(3)
7.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期刊论文]-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7(4)
8.齐爱民.QI Ai-min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期刊论文]-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4)
9.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期刊论文]-甘肃社会科学2004(3)
10.徐朝贤商业秘密权初探[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0,22(6)
1.廉霄从民法视角看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安排[期刊论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本文链接:/Periodical_cqgsdxxb-shkx20090401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