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

作者:齐爱民, QI Ai-min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0

刊名: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年,卷(期):2009,26(4)

被引用次数:1次

参考文献(4条)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人信息保护法总论 2009

2.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3.郑成思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期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3(02)

4.胡水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期刊论文]-法学研究 2003(03)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齐爱民.QI Ai-min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滥用与人格权侵害[期刊论文]-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4)

2.齐爱民.吕光通.Qi Aimin.Lu Guangtong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期刊论文]-科技与法律2005(2)

3.齐爱民.QI Ai-min知识产权基本法之构建[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9,27(5)

4.齐爱民.Qi Ai-min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策略的政府选择[期刊论文]-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28(4)

5.宋惠玲.Song Hui-ling论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期刊论文]-行政与法2008(9)

6.齐爱民.Qi Ai-min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期刊论文]-社会科学家2009(3)

7.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期刊论文]-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7(4)

8.齐爱民.QI Ai-min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期刊论文]-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4)

9.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期刊论文]-甘肃社会科学2004(3)

10.徐朝贤商业秘密权初探[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0,22(6)

引证文献(1条)

1.廉霄从民法视角看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安排[期刊论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6d2400634.html,/Periodical_cqgsdxxb-shkx200904018.aspx

浅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若干问题.doc

目录 一、引言--------------------------------------------1 二、个人信息释义------------------------------------1 (一)个人信息定义-----------------------------------1 (二)个人信息法律特征-------------------------------1 三、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2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的现状-------------------2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的不足-------------------3 (三)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的一些建议-------------------4 四、结语--------------------------------------------6 参考文献--------------------------------------------7 后记------------------------------------------------8

浅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若干问题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30年以来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革命以来,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在短时期里被大规模的处理,他人可以通过各种单独鉴别个人的信息,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而鉴别出个人的信息息,就能印刻出一个人的主要信息或者部分信息。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想通过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的一些了解,对个人信息的一些基本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大慨的了解,并提出个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第二部分对个人信息进行释义,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三部分浅显地探讨一下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并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 第四部分(结语)总结论述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深远意义。 索引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 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 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 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 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 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 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健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政府部门真实含义数据保护电子商务词汇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用词显示网络国内 中图分类号:A849.1 正文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Privacy”,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加细分,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这样,因而信息一词经常被滥用。 1.隐私(privacy) 隐私的观念虽然在人类将自己的私密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的概念有了较严格的界定。按照法律的解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它由个人数据、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其中:(1)个人数据,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如肖像、身高、体重、指纹、声音、经历、个人爱好、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家庭电话号码等。(2)个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通讯、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民法总则视野下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与外延(20170615)

民法总则视野下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与外延 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田映钧 【摘要】民法总则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对个人信息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受限于“总则”这一属性和定位,所作规定较为原则。鉴于此,本文试从定义、主体、客体、内容、性质、权利救济等几方面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在此基础上,从对个人信息权的合理限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区别的维度,对个人信息权的外延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权内涵外延 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回应了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呼吁[1],也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但受限于作为整部民法典“总则”的属性和定位,上述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加之民法总则即将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信 [1] 2017年5月9日“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时也提到: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息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进一步探讨,对正确适用民法总则、切实加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显得必要而迫切。 一、个人信息权的定义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权尚无权威的定义,包括上述民法总则条款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综合多位学者观点,得到较多认可的一种定义是: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 二、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由民事主体享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个人信息权主体,它们的相关信息可通过转化为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予以保护。尽管事实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在数量、内容、质量和利用价值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并不影响法律上每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应平等享有个人信息权。 三、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3]。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 [2] 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吴晓灵、周学东等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也采纳该定义。 [3]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所作的定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修正)主席令[2005] 第40号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立法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不可等同,法律应该保护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基本人权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同时发挥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应体现八项原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价值;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使人们信息控制和处理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为提高行政管理及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成本与难度。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被恶意利用的事件屡屡发生,给信息主体造成财产权或人格权损失。这些现象对我国现有的权利保护体系、尤其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制定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之在合法合理制度框架下有秩序地流动。 一、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我国学者基本上采用列举的方式表达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虽然列举的事项和语言表述有所区别,可是个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13、民族、身份证号码、血型、指纹、户籍、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广泛性。个人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凡是与个人相关、能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背景、思想观念、生活经历与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2)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辨认出来,把当事人从其他人中间区别出来。这一特征就将那些虽与个人有关,但不具有识别性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范畴之外,如将消费者姓名删除后的购物记录,虽然该记录与该消费者相关,但我们并不能凭借该记录识别出该消费者。(3)时效性。大部分个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更新之中,比如年龄、受教育情况、财务状况、职业经历、住址等。明确这一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过时的个人信息不仅不能反映出信息主体的现在特征,反而会起误导作用。(4)可共享性。同一内容的个人信息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息用户获得、拥有和使用。信息提供者并不会因为将信息传递给他人而失去信息。个人信息的这一特征一方面拓展了个人信息的价值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成本与难度。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学术讨论中,个人信息和隐私、个人数据总是同时提出,混合使用。为了更好地理解个人信息,有必要弄清楚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和联系,这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相关法律的命名和保护范围。 从欧洲理事会、欧盟、欧盟成员国等以个人数据命名的国家法律内容来看,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最为接近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覆盖面基本相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所下的定义为:个人数据是指有关已被识别的或者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的,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的等身份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所进行的识别。可以看出,欧盟给个人数据所下的定义和我们所提的个人信息的概念是相同的,那么是否可以因此认为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同一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呢?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的态度。我们常将英文中的information译为信息,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将data译为数据或资料,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中的解释,资料是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信息。 我国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以个人信息为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表现为个人资料。这种看法既和数据与信息的真实含义相吻合,同时也符合信息论中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此观点是正确的,立法和学术讨论中的混用不能作为证明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内涵一致、没有本质区别的科学证据。个人信息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非都表现为个人数据,但是没有收集、转化为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同样具有价值,因此,立法保护的应该是能够识别个人的所有个人信息,不管该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在。 现代社会隐私的概念已经有了较严格的界定。隐私在法律上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美国学者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T.De.George)认为隐私应该分为六种类型:空间隐私、身体/精神隐私、个人信息隐私、通信隐私、个人隐私和计算机隐私。我国理论界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并且隐私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隐私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如网络环境下电子信箱、QQ号、网络用户名、聊天记录等都属于隐私的新增内容。不可否认,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确实存在着交叉,比如电话号码、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同时也属于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就将个人信息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美国学者朱莉.C.英尼斯(Julie C.Inness)认为,并非所有的而只有那些具有亲密性的个人信息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笔者也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二者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有些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比如职业、社会保障号码等公开的个人信息,有些隐私也不属于个人信息,比如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次,二者的侧重点不同。隐私侧重于强调私密性,是主体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事情,带有一些主观性色彩。个人信息则侧重于识别,即通过个人信息将个人认出来,具有客观性;最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有不同。隐私保护主要追求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既追求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同时也要保障现代社会信息的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强调的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属于事后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则强调如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传递等行为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对个人信息的主体与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公共机构和非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是事前对个人信息设置一定的保障措施。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价值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毕业论文选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时间把我们带入了信息时代,而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在各种渠道当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下面学术堂为研究这方面的学生们准备了200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各位借鉴。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一: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大数据时代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

3、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遗忘权的研究 4、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 5、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6、宪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7、论行政权对公民私域的介入 8、物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研究 9、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研究 10、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完善研究 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研究 13、在线隐私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1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问题研究 15、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及防护对策研究 16、论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8、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研究 2

1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 2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1、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22、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 23、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2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25、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26、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27、民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8、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29、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30、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31、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3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 33、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34、云计算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3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 ; 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

的信息的权利主张”。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正是在美国,隐私权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得到学术与实务部门(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确认。类似的,在法国,1958年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1994年的一项裁决,确认宪法隐含了隐私权。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引宪法第40。3。1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于2013年2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表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将“有标可依”。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讲,该指南仅具有指导性。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应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法治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模式;行业自律 一、个人信息内涵 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方面作为识别个人的资料被广泛需求,另一方面又遭到严重滥用。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身记录、照片、工作单位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数据资料。①从法律角度,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个人信息代表主体的特定性 个人信息是现实生活中和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范围广泛:个人身份认定资料、个人背景及其他资料等。这些信息能反映个人的很多方面,通过多种社交方式以不同形式记载在多种媒介上。通过考察记载于各种媒介上的个人资料,及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便可以描绘出一个人的某一方面特征或某一社会状态。这些个人信息具有在众多群体中识别特定主体的功能。 (二)个人信息内容具有多样性 个人信息既包括个人隐私,又包括可公开或已公开的个人信息。隐私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权利主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他人只要不进行主动侵犯,个人隐私就能得到保证。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而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和已公开的。在信息社会中,有些个人信息通过多种社交方式必然是公开流通于社会中的,比如,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所以,个人信息中既包括未公开的隐私部分,也包括已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 个人信息的人身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表面上记载着公民个人识别性和个人背景材料,但这些信息实际上承载着人格利益。体现为公民个人希望对个人信息的独占,享有未经主体同意就不能被他人知晓和利用的权力。在生活中,泄露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及非法使用,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困惑,这将严重妨碍日常生活。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被商业需求的信息,可以通过允许他人使用信息获得一定的利益,因而具有一定财产属性。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探析 上海大学东方贱人 中文摘要 信息化社会,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个人信息被更为广泛的收集、使用和处理,一方面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为大范围的商业利用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给信息主体带来了不利影响。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害,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立法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都已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面对肆无忌惮的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我国立法做了许多工作,但规定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和一定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仍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其法律保护背后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冲突,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

外文摘要 The approache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people get information more convenient, through the computer and the Internet,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more extensive collection, use and processing, on the one hand, promoted the information circulation and sharing, create conditions for a wide range of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also provides the information brings about adverse effects. Illegal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growing, not only is a viola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rights, also a serious threat to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as become the hot topic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many countries have been combined with its own national conditions to develop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In the face of unbridled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made a lot of work, but the rules are too scattered, lack of systemic and certain maneuverability,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still faced with more severe situation. Therefore,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discusses the leg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behind the concept and value conflict, on the basis of the formation system perf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system,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_梅绍祖

2005年3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5 第2期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 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2 法学前沿问题探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专论(一组)本专题特约主持人:齐爱民教授 主持人语: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主持人简历:齐爱民,男,1970年生,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知识产权法。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顾问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维也纳)。主持相关专题研究丛书3套,出版相关著作近10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5)02-0025-15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梅绍祖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 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 Privacy ,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 Data 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法宝引证码】 CLI.A.1231018 原文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6d2400634.html,/qikan/452a51a3892fc3675f6d1b1d4bd63e41bdfb.html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期刊名称:《江西社会科学》 ?期刊年份:2017 ?摘要: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 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作者:陈奇伟刘倩阳 ?分类:法理学 ?中文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人格权 ?期号: 9 ?页码: 187 数据是对客观世界的测量和记录,是真实的背书。“大数据是指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尺度,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1}(P1-6)与用于测量的传统数据不同,“大数据”侧重于记录、处理与建立大数据样本,并挖掘数据集成的相关个人信息,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一切事物都可数据化。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平台就是依靠实时记录日常的业务流、顾客流等数据形成大数据分析源,通过云计算技术精准处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投放市场定位正确的产品与服务,才成为了互联网市场中的“巨无霸”。集数据来源型主体[1]与数据分析型主体[2]功能于一体的第三方经营主体是大数据时代的主体发展趋 势。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变得碎片化,覆盖全面、实时动态、成本低廉。搜索引擎实时记录浏览痕迹,杀毒软件扫描分类硬盘信息,智能穿戴侦测用户身体指标,购物平台窥探个人购物习惯,“监视”已不再是属于政府权力机关和通讯运营商的“专利”。微博、微信、QQ、 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络平台逐渐普及,社会群体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社会化媒体成为网络谣言和人肉搜索的温

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解释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提出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传输、存储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泄露后的罚则,其中主要条款有: 1、《解释》定义了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条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要求,第四十条指出“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要求,第四十二条指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3、《网安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经被收集者同意,第四十一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

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4、《网安法》明确了网络安全实名制要求,第二十四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网安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出境提出安全评估要求,第三十七条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6、《修正案(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形提出量刑标准,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定义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九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解释》中提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采集或生成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征信信息、财产交易信息等,如员工以出售、交换等方式故意征信信息、泄露财产信息超过50条的,交易信息超过500条的,其他信息超过5000条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较欧美国家非常落后。但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很快,落后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免受侵害。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的确立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侵害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对隐私权的侵害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针对这种情况国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has a late start, compared with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very fast, and the backward law can not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our country i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viol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to deal with considerable limitations. 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have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earch, to Zhou hanhua and models from for a representative of a group of scholars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In this paper, the reference related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to make a study of,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at put forward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legal protect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