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津安监管三〔2013〕45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9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均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情况也应依据《办法》的具体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3.涉及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输送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注明自有储存设施或租赁储存设施)、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类型,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在经营方式中应注明“港口经营”。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办法》1.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的;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不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3.经营车用燃料(如柴油、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天津市危化品企业安全许可证换证流程

天津市危化品企业安全许可证换证流程1.申请人首先需要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The applicant first needs to download and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后,需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After completing the application form, relevant documents such as business licens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of safet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etc. need to be provided.3.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至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Submit the complete application materials to the local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The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submitted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conduct an on-site inspection.5.核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工本费。
After the inspection is passed, the applicant needs to pay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fees.6.缴费成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发放新的安全许可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6)...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5)应急预案报告;(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9月7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天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处:2011-11-30 阅读:6549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天津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应急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推动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应急〔2020〕84号,以下简称《目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常态机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精准化排查评估工作。
各区要立即对照《目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评估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安全分类整治,推进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相衔接,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配合实施,实现差异化的精准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逐企确定处置措施,实现“一企一策”治理整顿。
通过分类整治,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现“三个一批”,即关闭退出一批、停业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行政处罚,对照《目录》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各区要将《目录》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估的定性评价标准,推进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整治工作,全面降低和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目录》分类内容共分三类:一是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共4条,经评估属于此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期满后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共17条,经评估属于此类的,须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三是限期改正类,共14条,经评估属于该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1. 引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审查程序是指在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指导下,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性审查的程序。
该程序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会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且能够在实际运行中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2. 安全许可审查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全许可审查的目的是评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作业程序和紧急应对措施等方面。
该审查程序适用于各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
3. 安全许可审查的程序步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审查一般包括以下步骤:3.1 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准备并提交安全许可审查的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描述、施工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
3.2 审查申请资料承办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将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3.3 现场审核在审查申请资料合格的前提下,承办单位将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场地、设备、作业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4 编写审查报告承办单位将根据现场审核的结果,编写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包括对项目安全性的评估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3.5 审查结果公示承办单位在完成审查报告后,将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人信息、审查结果等。
3.6 安全许可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和公众的意见,承办单位将做出安全许可决定。
对于符合安全性要求的项目,将颁发安全许可证书;对于存在风险的项目,将提出改进建议或者拒绝许可。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的实施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5. 结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审查程序是保障项目运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和运行水平,我局组织专家以2011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为基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及负责现场评审的评审单位依据本标准开展自评和现场评审工作,合格标准为加权得分不低于80分,且各A类要素不低于60分。
A级要素权重系数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022年12月2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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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各项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设项目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在以下范围内实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2、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和设施;
3、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项目;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项目;
3、为城镇燃气设施配套的生产、储存燃气项目;
4、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但不对外销售的项目;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项目;
8、企业正常检维修及隐患整改项目;
9、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项目。
二、市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
(一)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2、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审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会议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写单位;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合格并备案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立审查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
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
2、设计审查采用函审和会审两种方式。
对需要会审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审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会议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安全评价机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
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
2、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现场审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参加现场审查会单位: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建设单位应对现场核查中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送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现场核查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
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意见、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
区(县)安全监管局可参照市安全监管局审查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审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规范设计单位设计行为
设计单位应准确把握并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和安全设施审查中所提意见,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专篇的编写,并组织其参加市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安全专业培训;严格按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二)实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分级管理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跨区县建设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备案,以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
区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及备案;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备案。
现阶段技术力量不能满足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需要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明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相关要求
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可仅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等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许可审查;
2、安全评价机构可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等设施的有关安全评价内容作为独立单元,编入整体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及安全许可;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及安全许可。
(四)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不需要单独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有关内容应在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
(2)可以合并进行安全设立审查和设计审查。
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立和设计审查。
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定材料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3)可以采用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见附件1—3)。
2、取消临时批准证书
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替代临时批准证书,并作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工商等手续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原材料及试生产产品购买、销售和运输等有关手续的有效凭证。
(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实行告知性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进行备案。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对文件、资料齐全的,由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区(县)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负责备案的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的试生产方案提出意见,或对项目试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六)关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的提交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应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办理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交其中之一代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厂房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现有企业或者所租赁土地、厂房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或遗失的,应当依法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或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企业书面承诺。
(七)关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的衔接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审批办接收材料后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申请日期: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申请日期: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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