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课程思政案例】经济法:竞争法

经济法:竞争法授课专业:会计、国际商务、电子商务课程类别:理实一体化课程课程性质:专业群技术基础课第一部分设计思路一、本次设计的课程思政目标本次课的思政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在竞争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加深对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认识,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内容1.课前:课程思政引入提出大学生应该了解当前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在课程学习中结合竞刍法的立法与实践去体会“四个全面”中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注意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
2.课中:课程思政贯穿授课过程在教师讲解竞争法的立法与实践过程中,结合竞争法的立法背景与内容让学生清楚意识到竞争法的相关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注重培养自己的思想政治意识。
3.课后:课程思政总结反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讲和不渐次几而'立和逐步完善的。
学生通过竞争法内容的学习,要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认识。
同时,课后要注意结合我国市场竞争中的众多经济和法律现象,思考如何用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思想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案例描述竞争法【思政导入】“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更完整地展现出本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这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个全面”是党中央在不同高层会议逐步提出的。
其中,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

2024年5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May 2024第31卷第3期 Journal of SUIBE Vol.31 No.3 doi:10.16060/ki.issn2095-8072.2024.03.005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08)摘 要: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
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
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
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关键词:商业标识;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红罐之争;剥离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72(2024)03-0060-13一、问题的提出商业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理论文献和法律文书中有不同的称谓,较为流行的有市场混同、市场混淆和仿冒等称谓。
①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是商业混淆的经典案例,也正是这一案引起了学界对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的高度关注。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归广药集团享有,同时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红罐”包装和其他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广药集团相关损失1.5亿元及其他费用。
②加多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家企业互诉的包装装潢侵权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25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广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添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配合调查的处罚等规定。
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对修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先后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由工商总局负责修订起草工作。
2014年,工商总局组织高校专家、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部分地方工商局组成8个课题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院部委意见。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究竟有哪些新的变化吧~(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四)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在竞争过程中也容易遭受侵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提高企业合法维权的能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维权正文: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运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或者难以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客户名单、生产工艺、市场销售计划、商业机密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其中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数字水印等保密技术的应用,管理手段包括内部保密制度、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雇用合同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等。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要注意与供应商、顾客等关联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不会外泄。
二、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性、获取方式、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认定为一种信息财产权,享有法律保护。
不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保护义务、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如窃取、侵犯商业秘密等,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案例分析1.淘宝商家侵犯商业秘密案2019年,某企业的采购经理因私人关系向淘宝店铺出售该企业的采购计划、采购明细等商业秘密,被某淘宝店铺购买并使用,企业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淘宝店铺的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胜诉,淘宝店铺被判定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企业损失。
浅析电子商务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含义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1],保障商务顺利运行,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高效流动。
我国主要电商平台类型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自建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购物类平台、餐饮类平台等。
“自建平台”则包括如工商银行网上商城等电子平台。
而互联网作为电子商务的载体,其出现与之后的普及都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人们对网络接受度越来越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优化,更为便利的网络消费模式逐渐出现在大众的眼前。
网民群体数量的增加为电子商务提供了许多潜在的消费群体,也为其之后的发展带有更多动力与可能性。
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全球经济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也需要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使人们打破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极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从而真正实现了产供销一体化。
电子商务平台在不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
随着电商平台的急速发展,更复杂的竞争关系也逐渐带来了新的矛盾。
大型电商平台的限制交易行为、网络教育虚假评价等反竞争问题,正在不断冲击着现行法律对于电商平台的规制。
二、电子商务平台反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一)限制交易行为[典型案例]2019年11月5日,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宣布,10月28日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4日得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格兰仕与天猫之间的矛盾在6月爆发,其导火索是在自2019年5月28日格兰仕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
6月19日,格兰仕方面表示,今年618大促期间,格兰仕官方旗舰店销售额同比下滑41.05%,格兰仕冰洗、厨卫旗舰店以及几家核心专卖店销售额同比均下滑60%以上。
《反不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

厚大教学服务中心出品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比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发布:2017-11-04 施行:2018-01-01发布:2019-04-23 施行:2019-04-23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新增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被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三)违反保密义务(新修改)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握的商业秘密。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被修改),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增加)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营信息。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新修改),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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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常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白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淳
出使用白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
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
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