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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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摘自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P103页】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划分,主要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批准权限》,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有的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批准,有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1、给予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批准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批准权限(苏木乡镇党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4、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特殊情况是指:(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与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而其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5、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

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6、改变同级纪委、下级党委、纪委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权限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某党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是否必须给予其党纪处分?
不是必须的给予党纪处分,在行政处分没有细化的情况下,一般应先确定党纪处分格次,再相应的对应确定政纪处分格次。

如何相应,则看情节,而不能唯结果,如党纪上认为属情节较重,政纪上也应对应情节较重,有可能在具体格次上不对应。

切忌为了追求党政纪格次的对应,党纪上作为情节较重,政纪上作为情节较轻。

另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于减轻、从轻把握得比较严格,如主动交代只是从轻情节,而党纪上可以从轻或减轻。

又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法定减轻仅有一种情况,即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总的来说,要坚持有法必依。

党纪重处分匹配政纪重处分,但是不是完全按照格次对应。

党纪政纪处分不一定配套使用,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配套组织措施。

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

是否要给予政纪处分,有以下情形:
1.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

所以,违反党纪不一定违反政纪。

不一定要给予政纪处分。

2.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党纪的同时,违反了政纪,则需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3.违反党纪的党员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用给予政纪处分。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

从反腐败视角,浅析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王薇淇摘要:在反腐败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等腐败犯罪中,很多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主体——公务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该群体中反腐也是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其所规定的所要监督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公务员”之间联系如何值得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势必会对2018年底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产生的影响,厘清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联合该两部法律对于反腐败事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一、前言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2018年3月20日,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对于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其颁布也影响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第三条中特别强调了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的颁布对反腐败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监察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行使监察的机关及其职责,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和管辖范围、监察权限和进行监察所遵循的程序。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监察体系,相较于之前比较杂乱的对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主体或者监督过程,《监察法》的颁布使得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范围、权限以及程序方面更加明确;使得监察从机关到程序都有法可依,即保证了实体正义,也保障了程序正义。

同时在对以上监察内容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并非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就可以不受法律制约“为所欲为”,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为《监察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要求,构筑起了一个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党的建设新战略,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推动纪法衔接的新理念新思想。

“纪”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纪”指的是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指的则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

两者虽然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但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

一、坚持纪在法前,推动纪法衔接的重大意义一是纪在法前,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境界,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和党风政风新气象。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坚持纪在法前,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纪法分开就是在党内法规的修订上要和国家法律相分开,不能纪法混淆、界限模糊;在执行上涉及党内法规的归纪检审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归司法检控,避免纪委和司法工作的重复交叉。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党内法规内容修订上坚持纪法相互衔接,执行上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协同作用。

纪在法前绝不意味着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实质上是纪严于法、纪法衔接。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党纪与政纪惩戒方面的核心法规,有许多不尽相同之处,应当引起执纪办案人员的重视和注意,并在案件处理实践中正确运用。

从法规属性看,《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实体性法规,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则共10章130条,列举了一系列违犯党纪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仅规定了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还专章对处分的权限、程序以及不服处分的申诉等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并存的综合性法规。

从处分的后果看,党纪处分与公务员政纪处分对受处分者晋升职务、级别等方面均有一定影响。

虽然党纪处分未提出受处分期间的概念,受处分后也不需要解除,但实际上对受处分者的影响是有时限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即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党政纪处分对受处分者晋升职务在一定时限内均有影响,即行政警告为6个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与行政记过处分相当,为十二个月(即一年);行政记大过处分为十八个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与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相当,为二十四个月(即两年);留党察看处分为三年或四年(留党察看一年的为三年,留党察看两年的为四年)。

从合并处理的原则看,党纪处分合并处理的原则有两种,一是限制加重原则,即对同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具体区别如下:区别一:警告对象不同。

行政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公务员,而党内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党员。

区别二:受到处罚不同。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扩展资料:行政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怎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

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

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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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
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

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

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
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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