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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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比赛试题

模拟法庭比赛试题

模拟法庭比赛试题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原告张三(化名)于2023年4月15日驾驶小型轿车在市内某主干道正常行驶,与被告李四(化名)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三车辆严重损坏,且张三本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三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及误工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要求李四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对张三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张三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张三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案件证据1.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张三的医疗费用发票、车辆修理费用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张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及收入证明。

4. 李四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

5.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

四、案件审理程序1. 开庭陈述: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开庭陈述,阐明各自立场及主张。

2. 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3. 法庭调查: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5.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最后陈述,总结各自观点。

6. 法庭裁决: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五、案件分析本案中,张三作为原告,需要证明其损失是由李四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损失金额合理。

李四作为被告,需要提出反驳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张三的损失金额不合理。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需要证明其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是否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六、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判决结果预测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预测法庭可能作出的判决结果。

模拟法庭试题及答案

模拟法庭试题及答案

模拟法庭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行为B. 犯罪动机C. 犯罪结果D. 犯罪目的答案:B2.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以下哪种类型的证据保全?A. 物证保全B. 证人证言保全C. 书证保全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 陈述自己的观点B. 提供证据C. 申请回避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4.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诚信原则C. 效率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属于民事权利?A. 人身自由权B. 财产所有权C. 选举权D. 婚姻自由权答案:B6.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诉机关的职责?A. 提起公诉B. 监督审判C. 决定是否逮捕D. 决定是否起诉答案:C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第三方D. 法律顾问答案:B8. 民事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中止诉讼?A. 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B.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C. 当事人提起反诉D. 当事人请求调解答案:B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项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A. 无意中伤害他人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C. 因自卫而伤害他人D. 因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答案:B10.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多少日内提起上诉?A. 5日B. 10日C. 15日D. 30日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A. 律师B. 被告人的亲属C. 被告人的朋友D. 被告人的同事答案:A, B, C, D12.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A. 故意损害他人名誉B.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C. 侵犯他人隐私权D. 违反合同约定答案:A, B, C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B. 欺诈、胁迫下的民事行为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D.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答案:A, B, C, D14.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A. 需要重新鉴定B. 需要补充侦查C. 被告人突发疾病D. 证人未能到庭答案:A, B, C, D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C. 对行政确认不服提起的诉讼D. 对行政指导不服提起的诉讼答案:A, B, 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当庭陈述。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B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B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朱凡,男,29岁,1981年9月2日出生,山东省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冶房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莱阳市看守所。

二、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

2010年5月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

之后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张平倒地哭泣,朱凡将张平推搡入301室内,并反锁房门。

张平躺到床上继续哭泣。

为稳定朱凡情绪,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朱凡称太晚了,并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

欲将其杀死,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

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

之后张平便将电线藏了起来。

此时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张平继续对朱凡说软话,并劝朱凡上床睡觉。

朱凡睡觉后,张平离开。

三、证据清单Array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四、证据(一)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凡于2010年5月6日、7日、8日、11日的供述:2010年5月6日上午,我和张平在小区附近公园时,我提到复婚,张平不同意,后我俩就往宜家新村住处走。

当走到楼门口时,我说还是想和她复婚,她还是不同意,我一气之下便拿起门口的椅子打她,她倒地上哭了,我也就不打了。

我过去抱起她,连推带抱的把她弄到301室。

到屋以后,她躺床上哭,我见这情景,当时就想把她勒死。

我拿着电视天线到床边,把天线绕在她脖子上就勒她,她一见就用双手抓住天线,我一勒她,就把她拽下床。

我还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之类的话,我当时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想把她给弄死。

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案例说明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刘旭涉嫌抢劫罪”为基准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

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不能超出案例材料内容范围。

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材料中不再显示;5、本案中,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6、本材料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7、本材料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8、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23013,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基本案情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940元。

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证据证据清单序号名称页数备注1被告人刘旭的供述与辩解32被害人赵青刚的陈述33赵青刚的辨认笔录14马永红的证言25到案经过16拘留证17110接警记录18扣押决定书19扣押物品清单110涉案手机照片111工作说明112诊断证明113房屋租赁合同(节选)1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11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1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模拟法庭联赛初赛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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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经过
到 案 人 员 : 刘 旭 , 男 , 22 岁 , 回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230102199212162813,1992 年 12 月 16 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 114 号 4 楼 1 室。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被害人赵青刚报案 到案过程:2015 年 8 月 30 日,被害人赵青刚报案至北京市公安 昌平分局称:当日 13 时 30 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被刘旭抢劫,并称其被抢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现金 1200 元。 2015 年 9 月 12 日中午 12 时 30 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 局刑侦一大队刑警中队中队长佟大明、带领侦查员于永滨等人在南岗 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旭)在欲卖苹果牌五型手机 时,遂将该男子带回中队审查,审查中该男子供述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 14 时许,该人在北京市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其租户地与他人因房 租发生争执,抢的他人手机一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旭因涉嫌抢劫罪,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被北京市公 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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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30 日 13 时 30 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 区天通苑西三区 16 号楼 409 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 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 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 5 型手机一部及 现金 1200 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 2940 元。9 月 12 日,犯罪嫌疑 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 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刘旭
民警:李楠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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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

第十一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

第十一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赛题背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模拟法庭竞赛成为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竞赛旨在通过真实模拟法庭审判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第十一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是一项具备承前启后意义的赛事,参赛选手将面对一个与现实相关的法律案件,为参赛选手提供锻炼和发展的机会。

赛题内容本次竞赛的赛题为一宗刑事案件,案件涉及盗窃罪。

以下是案情简述:王某于2022年6月1日晚上8点左右到某店购物时,被保安员李某当做嫌疑人拦下,并通知了附近警方。

警方到达后,对王某进行了盘查,并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一件价值2000元的商品。

王某被警方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最终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后,经王某辩解,他声称这件商品是自己的,并提供了购物小票作为证据。

他称,他购物后和朋友去了餐厅,把购物袋放在了椅子上,后来离开时忘记拿了。

附近摄像头录下了王某当天晚上8时左右进店购物并结账的画面,王某的朋友也证实了他们当晚一起去了餐厅。

但是在餐厅内并没有摄像头,无法获取到更多的证据。

现在,法庭需要你作为辩护律师,根据以上信息为王某进行辩护。

竞赛要求在进行辩护时,请参赛选手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解:1.陈述王某的无罪理由。

2.对王某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和评估。

3.针对检方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提供有效的反驳措辞和证据。

4.结合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案例,进行辩护策略的设计和论证,提出相应的维权主张。

参赛选手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法律常识,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和解释,以确保辩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为了让辩论更加有说服力,参赛选手可以适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和先例。

竞赛评分标准1.辩护理由合理性和说服力。

2.对证据和证人证言的分析和评估。

3.对反驳意见的反驳措辞和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对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案例的运用和解释。

5.辩护策略的设计和论证。

6.维权主张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历届天伦杯辩论赛辩题(3篇)

历届天伦杯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天伦杯”辩论赛作为我国政法院校辩论的盛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已走过数十载春秋。

多年来,该赛事以其严谨的赛制、激烈的对抗和丰富的辩题,吸引了众多优秀辩手和观众的关注。

以下是历届“天伦杯”辩论赛的辩题回顾:一、第一届至第十届(1980-1989年)1. 第一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vs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2. 第二届:“法律是治国之策” vs “法律是治国之器”3. 第三届:“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vs “道德是法律的底线”4. 第四届:“法律是政治的产物” vs “政治是法律的产物”5. 第五届:“法律是公平的象征” vs “公平是法律的象征”6. 第六届:“法律是权力的约束” vs “权力是法律的约束”7. 第七届:“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vs “正义是法律的化身”8. 第八届:“法律是文明的体现” vs “文明是法律的体现”9. 第九届:“法律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vs “法治国家是法律的基石”10. 第十届:“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 vs “社会稳定是法律维护的工具”二、第十一届至第二十届(1990-2009年)11. 第十一届:“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盾牌” vs “公民权利是法律保护的盾牌”12. 第十二届:“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枷锁” vs “权力是法律制约的枷锁”13. 第十三届:“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纽带” vs “社会秩序是法律维护的纽带”14. 第十四届:“法律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 vs “社会发展是法律促进的动力”15. 第十五届:“法律是保护国家利益的屏障” vs “国家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屏障”16. 第十六届:“法律是维护世界和平的支柱” vs “世界和平是法律维护的支柱”17. 第十七届:“法律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引擎” vs “科技进步是法律推动的引擎”18. 第十八届:“法律是保障人类尊严的基石” vs “人类尊严是法律保障的基石”19. 第十九届:“法律是促进文化交流的桥梁” vs “文化交流是法律促进的桥梁”20. 第二十届:“法律是保障人类生存的权利” vs “人类生存的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三、第二十一届至第三十届(2010-2019年)21. 第二十一届:“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保障” vs “公平正义是法律保障的”22. 第二十二届:“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vs “国家安全是法律维护的重要手段”23. 第二十三届:“法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 vs “社会和谐是法律促进的基石”24. 第二十四届:“法律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vs “法治国家建设是法律推动的关键”25. 第二十五届:“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 vs “人权是法律保障的重要工具”26. 第二十六届:“法律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vs “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保障的”27. 第二十七届:“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vs “社会稳定是法律维护的基础”28. 第二十八届:“法律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vs “经济发展是法律促进的重要手段”29. 第二十九届:“法律是保障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 vs “人类文明进步是法律保障的基石”30. 第三十届:“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保障” vs “社会公正是法律保障的”通过以上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天伦杯”辩论赛的辩题涵盖了法律、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体现了辩论赛对法学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关注。

模拟法庭大赛赛题

模拟法庭大赛赛题

赛题:模拟法庭大赛一、背景介绍本次模拟法庭大赛旨在提高参赛者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其辩论、沟通、组织和领导等综合素质。

比赛将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参赛者需组成团队,通过案例分析、法律研究、辩论等环节,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二、比赛流程1. 报名阶段:参赛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表,每个团队由3-5名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可跨年级、专业和学院。

2. 初赛阶段:组委会将提供一系列案例供参赛团队选择,每个团队需选择一个案例进行研究。

初赛阶段包括案例分析报告和书面陈述两部分,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案例分析报告和书面陈述进行评分,排名前30%的团队晋级复赛。

3. 复赛阶段:复赛阶段采用辩论形式进行,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辩论表现进行评分,排名前10%的团队晋级决赛。

4. 决赛阶段:决赛阶段将邀请知名法学专家担任评委,参赛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一篇关于案例的法律论文,并进行现场答辩。

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法律论文和答辩表现进行评分,最终决出冠、亚、季军。

三、评分标准1. 案例分析报告(满分30分):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

2. 书面陈述(满分20分):条理清晰、语言流畅、重点突出、无错别字。

3. 辩论表现(满分30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表达清晰、反驳有力、团队协作。

4. 法律论文(满分20分):选题独特、观点新颖、论证严谨、结构合理、无抄袭现象。

5. 答辩表现(满分20分):内容熟悉、表达流畅、应变能力强、态度诚恳。

四、注意事项1. 参赛团队需遵守比赛规则,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2. 参赛作品需为原创,如有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3. 参赛团队需尊重评审团和其他参赛团队,保持良好的比赛风气。

4. 组委会将对参赛作品进行保密处理,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传播。

五、奖项设置1. 冠军:奖金10000元+荣誉证书+奖杯。

2. 亚军:奖金5000元+荣誉证书+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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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案例说明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刘旭涉嫌抢劫罪”为基准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

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不能超出案例材料内容范围。

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材料中不再显示;5、本案中,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6、本材料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7、本材料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8、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23013,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基本案情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940元。

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证据证据清单序号名称页数备注1 被告人刘旭的供述与辩解 32 被害人赵青刚的陈述 33 赵青刚的辨认笔录 14 马永红的证言 25 到案经过 16 拘留证 17 110接警记录 18 扣押决定书 19 扣押物品清单 110 涉案手机照片 111 工作说明 112 诊断证明 113 房屋租赁合同(节选) 11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115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 11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马晓受理人:周顺受理时间:2015年10月8日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2日17时20分至2015年9月12日18时00分地点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看守所侦查人员姓名、单位李楠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记录人员姓名、单位周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犯罪嫌疑人刘旭男 22岁无业内容概要: 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手里租了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的房子中的一间,该409号房被中介改成了群租房,我租住的房子每月租金1500元,押金1500元,房屋快到期了,我给中介公司马永红打电话说退房,后来约的是2015年8月30日下午1点半过来看房,当时房子还有七、八户人在。

在约好的时间,我、王建光、李兴建、王青青我们四人一起去我的房子那里,到了之后看见有一个男子在屋里等着,是北京宏远置地的业务员,男子让我结清水费、燃气费,我没同意,我就跟男子说退押金的事情,男子问我多少钱,我说退1400元,剩下的100元给对方买烟抽,他不同意,说只能退我300元押金,我不同意,对方说不要就耗着,后来还说一些话,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就吵吵起来,后来男子慢悠悠地走到阳台。

我看见男子用手机在发短信,在阳台上我就对男子拳打脚踢了,对方男子拿着手机抱着头蹲在阳台的墙角,打了几下之后,我就把手机从男子手中抢过来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跑了。

我抢的是一部苹果5,就是因为他不退我押金,我就生气了,就打了他,抢走了他的手机。

手机不是我的,我没有权利处理手机,但是因为我没钱了,我就想把手机卖了。

我叫王建光、李兴建、王青青三人去就是给我撑场面,吓唬对方,好把押金给我,他们三人没有动手。

后来我回老家了,由于没有钱了,我想把手机卖掉,在老家一个中介市场里,当时我正在了解关于手机的价格,当地的警察在市场工作中发现我可疑,就将我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我就交代了在北京打人抢手机的事情。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刘旭民警:李楠周强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6日9 时 00分至2015年9月16日10时16分2015年9月20日17时20分至2015年9月20日19时00分地点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讯问室侦查人员姓名、单位李兴道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记录人员姓名、单位梁永泽昌平分局预审大队犯罪嫌疑人刘旭男 22岁无业内容概要:我之所以动手打他,是因为他说话太难听,我一生气才打的他,打他就是为了出气。

就是对他拳打脚踢了。

用脚踹了他的肚子,用拳头打了对方头部几下,当时没有看到对方明显外伤。

当时打他的时候,发现他手中拿着手机并护着头,我就将他的手机抢了过来,后来我就拿走了。

后来我回了老家,由于没钱了,想将手机卖掉,在老家的一个市场里,当时我正在了解关于手机的价格,当时警察在市场工作发现我行迹可疑,就将我带回了派出所,我就交代了抢手机的事。

我所抢的手机是一部苹果5手机,当时我想怎么着也值2800元到2900元。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刘旭民警:李兴道梁永泽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8月30日16时26分至2015年8月30日18时00分地点昌平区预审大队询问室侦查人员姓名、单位李兴道昌平区预审大队记录人员姓名、单位梁永泽昌平区预审大队被询问人赵青刚,男,25岁,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内容概要:2015年8月30日我休息,由于我住的地方距离马永红所转租的房子比较近,马永红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些事过不去,让我先帮忙看一下房子,看一看租户用水、用燃气的情况。

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我依照领导马永红的指示,到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群租房查水表和燃气表,因为有一个住在这里的住户要退房。

结果在看房子时,租户刘旭非让我退给他租房时的押金1500元,我说不负责退钱。

让他和马永红联系,他非让我退,我要走,他们不让,我说我身上只有300元。

刘旭他们就说让我将自己的手机或是银行卡压在他那里,让我去给他们找钱,我不同意。

我就用我的手机给马永红发短信,结果刘旭同他的几个伙伴上来就打我,还将我的手机给抢走了,打完我之后,刘旭等人就跑了,之后我一查看,发现自己包内的1000多元人民币也不见了,然后我就找了一部公用电话给马永红打电话,报警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赵青刚民警:李兴道梁永泽询问笔录9月20日14时26分至2015年9月20日15时00分地点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询问室侦查人员姓名、单位李兴道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记录人员姓名、单位梁永泽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被询问人赵青刚,男,25岁,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内容概要:(前述过程省略,同第11页)我在旁边等着,反正我也解决不了,这时,对方男子刘旭和旁边的三名男子在一边小声嘀咕,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要收拾我,要打我。

打我一顿出出气,押金的事就算了,后我在阳台附近,刘旭就上前踹我一脚,后来,他们几个就一起对我拳打脚踢,然后我就慢慢蹲下又躺在地上缩成一团保护自己,我躺在地上以后,个高男子刘旭就抢我左手拿着的手机,我往回抢,抢不过他,就被他抢走了。

他抢走我的一部苹果5手机,白色,现金人民币1200元到1500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赵青刚民警:李兴道梁永泽辨认笔录时间:2015年8月30日15时24分至2015年8月30日15时48分地点:昌平分局预审大队侦查人员姓名、单位李兴道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记录员姓名、单位梁永泽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被询问人赵青刚,男,25岁2015年8月30日,赵青刚在证人刘松的见证下,从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刘旭)就是将其打伤并抢走其手机的男子。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赵青刚民警:李兴道梁永泽证人:刘松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8月30日19时00分至2015年8月30日20时05分2015年9月16日13时46分至2015年9月16日15时00分地点昌平分局预审大队侦查人员姓名、单位李兴道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记录人员姓名、单位梁永泽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被询问人马永红男 25岁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内容概述:2015年8月30日中午左右,我让公司赵青刚去之前就跟他说清楚了,他就是负责去看刘旭用水、用燃气的情况,以及房屋设施是否有损坏。

其他关于退钱的事情,验完房之后我与刘旭谈。

后赵青刚用公用电话给我打电话说他被刘旭等人打了,且刘旭等人抢走了他的手机及钱,是因为赵青刚检查完水、燃气之后,刘旭让他给退押金,赵青刚说他不负责退押金,让刘旭找我,同时赵青刚还发了一句牢骚,说房子住成这样了,还要什么押金,于是刘旭就同他的同伴将赵青刚给打了,还将赵青刚的手机给抢走了。

赵青刚检查完水、燃气后,刘旭用了490元,先交的500元预付款也就够用了,另外厨房的灶台有些坏了,还要扣除刘旭200元左右,最后能退他1300元,由于当时他将赵青刚打完后就跑了,现在还没有退。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马永红民警:李兴道梁永泽到案经过到案人员: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为23013,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线索来源:被害人赵青刚报案到案过程:2015年8月30日,被害人赵青刚报案至北京市公安昌平分局称:当日13时30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被刘旭抢劫,并称其被抢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现金1200元。

2015年9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侦一大队刑警中队中队长佟大明、带领侦查员于永滨等人在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旭)在欲卖苹果牌五型手机时,遂将该男子带回中队审查,审查中该男子供述于2015年8月30日14时许,该人在北京市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其租户地与他人因房租发生争执,抢的他人手机一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旭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到案过程中刘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等行为。

涉案物品: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接受到案人员:李兴道梁永泽出具人李兴道梁永泽2015年9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拘留证公(昌)刑传字(2015)10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旭(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12月16日,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执行拘留,送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羁押。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2015年9月12日110接警记录编号00报案人姓名赵青刚性别男年龄25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二区8号楼201单位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电话案件来源11移送单位承办人赵敏电话报案内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2015年8月30日13时48分,赵青刚报警称在天通苑三区16号楼409室被抢手机一部,现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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