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规则及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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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第七條 計分方式
7.1. 書狀評分
"最佳書狀獎"由最佳答辯書與最佳起訴書組成,由專門的評審匿名負責書狀的評分。
書狀評審針對書狀的內容進行評審,評審所給予分數為各隊該份書狀的原始分數。
若書狀有違規情形,則應依相關的罰則自原始總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數。
7.4 罰分規則
超過10秒扣2分,之後每超過5秒加扣1分。每階段規定時間結束,由計時員按鈴一聲提醒,超過十秒扣分時由幾時員按鈴兩聲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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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指導與諮詢
本比賽所有相關賽務,包括案件分析、書狀撰寫以及言詞辯論,皆應由參賽隊員單獨或合作完成。
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見的形成、法律書狀的撰寫和出庭比賽必須由參賽隊員獨立完成。
第三條 評審
3.1. 評審席的組成
扣除後的分數為該份書狀的實際分數。
7.2. 言詞辯論評分
言詞辯論的計分方式,依言詞辯論評分單上所記載的專案以及相關說明給予分數,各隊所獲得的總和得分即為該場言詞辯論的分數。
7.3. 比賽勝負的判定標準
比賽各方上場隊員言詞辯論評分之和為各方最終比賽得分。得分高者為該場比賽勝方。
組委會以電子郵件方式代為交換比賽雙方之書狀。
4.2. 書狀格式
書狀長寬標準為A4規格,全文應以電腦打字撰寫,裝訂則應以訂書釘裝訂。
字形應使用宋體,字體大小為五號。行距以一倍寬(singlespace)為標準。
封面需注明"隊伍編號"與原告方、被告方。
言辭辯論程式各部分的時間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陳述:由原告方代表進行陳述,不超過20分鐘;

模拟法庭赛制及准则

模拟法庭赛制及准则

1.1比赛设置1.1.1 比赛题目1.1.1.1 比赛组委会将采用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A试题。

题目内容包括案例和证据两部分。

1.1.1.2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7月14日24:00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请组委会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于7月16日24:00 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1.1.2 队伍组成1.1.2.1 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成员4人.每支参赛队参加法庭辩论比赛时,作为控方或辩方的发言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1.1.2.2 由组委会指定一名指导员对每一支参赛队伍的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法庭辩论进行专业指导和答疑。

法律指导员的指导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辩论技巧。

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应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除各队的法律指导员外,参赛队伍还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1.2. 比赛项目1.2.1 比赛包括“书状”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

1.2.2 书状项目在比赛前进行,组委会通过QQ群发布比赛题目,参赛队伍以团队为单位完成各自的书状材料,并在指定日期之前完成提交。

1.2.3 法庭辩论项目在比赛期间进行,参赛各队通过抽签决定扮演辩方或控方律师,进行循环赛,半决赛和决赛最终决出比赛冠亚季军。

1.2.4 比赛流程1.2.4.1 组队与分工:参赛代表报名后尽快与同伴完成组队,熟悉团队成员,并由组委会确定各队的法律指导员。

1.2.4.2 完成书状项目:辩赛前,组委会通过QQ发布比赛题目,各参赛队伍在法律指导员的辅助指导下就题目给定的案情撰写控方和辩方两份书状。

辩赛前一天(7月15日24:00 截止),按照组委会的要求对书状材料进行提交。

1.2.4.3准备庭辩项目:辩赛前,组委会通过比赛官方网站发布比赛题目后,各参赛队伍在各自法律指导员的辅助指导下对庭辩内容进行赛前准备。

2019 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2019 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规则第一条竞赛组织、地点与宗旨1.1. 举办单位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由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主办、台湾理律文教基金会和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协办。

竞赛的具体组织和安排由竞赛组委会设立的秘书处负责。

1.2. 竞赛地点和联系办法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地点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廖凯原楼)。

1.3. 竞赛宗旨我们希望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场地和机会,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战场所获取法律实务的经验。

我们已经成功地组织了2003年至2018年十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再次组织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

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活动,鼓励各个院校的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并进而在各自院校内设置相关课程和组织相关的活动,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竞赛题目2.1. 出题竞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编写题目。

2.2. 题目的修正各参赛队伍对于竞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9月22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2.3. 题目修正的回复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应于9月30日17:00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竞赛的依据。

第三条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3.1. 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除经组委会核准外,本次竞赛限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院校、系、所组队参加,每一学校/院/系/所以一队为限。

参赛队伍得由符合前述资格的本科生组成。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参赛学生限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3.2. 队伍组成与挑选每一参赛队伍选手不超过七人,可另设教师领队一名。

如无教师领队,可指定一名参赛队员担任领队。

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上诉人:李小可第12号参赛队呈递第一部分本案事实 (2)第二部分辩护意见 (4)一、上诉人李小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4)(一)李小可的讯问笔录应依法适用瑕疵补正规则 (4)(二)李小可侦查阶段的供述应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1.李小可在侦查阶段遭受了非法拘禁与疲劳审讯 (4)(1)非法拘禁的相关事实 (4)(2)疲劳审讯的相关事实 (5)(3)疲劳审讯的判断标准 (5)2.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检方承担 (6)3.该供述依《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防范冤假错案意见》可直接排除 (7)4.该供述依《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可严格排除 (7)(1)疲劳审讯属变相刑讯逼供 (7)(2)本案中非法取证手段已与刑讯逼供相当 (7)(3)应适用刑诉法56条予以严格排除 (8)二、金州海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核定证明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8)(一)《情况说明》不具有合法性 (8)1.《情况说明》不具有形式合法性 (8)(1)《情况说明》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8)(2)《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9)(二)《核定证明书》不具有合法性 (9)三、上诉人李小可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9)(一)上诉人李小可的行为并未造成客观危害结果 (9)1.《情况说明》与《核定说明书》不能证明涉案设备不应当免税 (10)2.一审判决混淆应当免税与落实免税的概念 (10)3.无证据证明其他4套设备应当按10%的税率缴税 (10)(二)李小可不具有犯罪的主观罪过 (11)1.一审判决对李小可具有走私故意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走私故意 (11)2.李小可并未意识到行为的危害结果和社会危害性,不存在走私的故意 (11)四、量刑意见 (12)(一)李小可系自首 (12)1.李小可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12)2.李小可供述了其涉案的行为 (13)(二)李小可具有多项酌定量刑情节 (13)1.李小可主观恶性较小 (13)2.李小可的再犯可能性较小 (13)第四部分本案的思考 (14)第五部分附件 (16)上诉人:李小可,男,1969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1XXXXXXXXXXXX,汉族,本科毕业,文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案件材料2009年~·~·~·~·~·~·~·~·~·~·~·~·~~·~说明:1.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控方(检察员)和辩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角度准备一审开庭的书面控方公诉词和辩方辩护词;2.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作为控方出庭支持公诉或辩方出庭进行辩护,并参加法庭辩论;3.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附件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案件材料:1、刑事起诉书春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春江检公诉字[2009]第1133号被告人:杨扬,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南方省秋宁县人,捕前系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楠,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方省秋宁县人,捕前系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翔,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春江县南街23号。

被告人杨扬、杨楠偷税一案,经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被告人杨杨、杨楠于2001年2月22日于南方省秋宁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系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2月1日起租赁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A09柜台,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至案发时,即2009年4月1日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34,000,000.50元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71,750元,实际缴纳税款700元,偷税金额共计1,071,050元。

模拟法庭线上考试题目

模拟法庭线上考试题目

模拟法庭线上考试题目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未归还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方式进行答辩?A. 委托律师代理答辩B. 拒绝答辩C. 直接向法院提出反诉D. 以上都是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以下哪项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财产权C. 受教育权D. 所有以上权利4.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证据是非法的?A. 目击证人的证言B. 被告人的供述C. 非法搜查获得的物证D. 合法录音的对话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强制原则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6. 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开审理。

()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或诉讼。

()8.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9. 遗嘱可以由遗嘱人自己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

()10.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1.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12. 请列举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几种证据形式。

13. 什么是行政诉讼?其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14. 简述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5. 张三因与邻居发生争执,将邻居打伤。

邻居报警后,张三被警方带走。

请分析张三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6. 李四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

银行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

请分析李四可能的答辩策略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五、论述题(共20分)17. 论述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措施及其合理性。

【注】本试题仅供模拟使用,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需结合实际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进行。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2007年)﹏﹏﹏﹏﹏﹏﹏﹏﹏﹏﹏﹏﹏﹏﹏﹏﹏﹏﹏﹏﹏﹏﹏﹏﹏﹏﹏﹏﹏﹏﹏﹏﹏﹏﹏﹏﹏﹏﹏注意事项: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关于题述争议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2006年10月18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2.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3篇)

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李某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李某的自首和立功行为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1年3月15日20时2.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门口3.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4. 受害人: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5. 犯罪经过: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三、控方观点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2. 李某虽主动投案,但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构成自首。

3. 李某提供的线索虽有一定价值,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

四、辩方观点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李某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破案有重要帮助,应当认定为立功。

五、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1. 请问辩方如何论证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2. 请问辩方如何论证李某提供的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3. 请问控方如何反驳辩方的观点?4. 请问双方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证?5. 请问双方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李某的刑事责任进行定性?6. 请问双方如何分析李某自首和立功对量刑的影响?7. 请问双方如何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或指控意见?8. 请问双方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9. 请问双方如何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对法律的适用建议?10. 请问双方如何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对法律修改和完善建议?以下为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的详细解答:1. 辩方论证李某行为构成自首:- 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李某没有逃避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 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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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规则及赛题答疑
组委会对于各院校代表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相同的问题进行了合并。

组委会认为:有些问题属于对事实的理解问题,有些问题属于应当自行进行分析和判断的问题,对此均不再进行解答;对于所有要求补充材料与事实的问题,组委会未予补充,请根据给定材料自行判断;对于材料中的错别字、表达方面的错误,已经在案件材料中做出相应的纠正;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或规定不明的问题,回答如下:
第一部分:规则释义
一、赛题说明部分第3点要求“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二审上诉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出庭发表意见”,那么赛队是否需要单独派出队员扮演二审上诉人?
答复:不需要。

二、二审上诉人是否需要另行提交上诉状?
答复:不需要。

三、口头辩论要求第2点“作为二审检察官,针对一审判决书和辩护⼈发表的
辩护意见进行反驳”,是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所有辩护意见进行反驳,还是仅针对李⼩可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
答复:二审检察官只需针对李小可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

四、竞赛规则中要求双方交换书面辩护词与书面出庭公诉意见,但根据现行法规并未要求辩方向控方提交书面辩护词,请问组委会此项规则与司法实务的差别如何解决?
答复:请按竞赛规则进行模拟法庭辩论。

第二部分:赛题答疑
一、案件事实经过:
1. 文汇公司的改单申请经过了几级审批?
答复:三级审批。

二、附件一:司法文书:
1. 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小可1969年8月5日出生,被告
人沈某洪1977年9月27日出生,一审刑事判决书则显示被告人李小可1966年7月6日出生,被告人沈某洪1975年5月20日出生;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身份证号为34010119660706XXXX,该身份证号中体现的出生日期与起诉书中显示的出生日期不一致,请组委会释明。

答复:李小可出生时间为1969年8月5日,其身份证号为340101XXXXXXXXXXXX;
沈某洪出生时间为1975年5月20日。

2. 判决书以及证据第40页显示,李小可于2013年12月9日被拘留,而案
卷材料第二部分第27页和第28页显示李小可被拘留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两处明显矛盾,请问李小可被拘留的准确时间为?
答复:李小可被拘留的确定时间为12月9日。

3. 金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本院认为”部分并没有载明李小可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情况,而判决书中认定李小可、沈某洪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应当对起诉书中提起诉讼的罪名加以补充?
答复:请参见修订版司法文书附件。

三、附件二:一审判决书主要证据(第一组):
1. 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讯问时间(2013年12月8日21时15分至2013
年12月9日00时15分)与被告人在笔录中签名确认的到达时间(12月9日14时30分)不同,且与第26页金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的时间(2013 年12月7日下午15 时许)也有不同。

请问组委会被告人经传唤到达缉私局的时间以哪一个为准?
答复:“被告人李小可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经传唤到案的被讯问人12月9日14时30分到达”改为“经传唤到案的被讯问人12月7日14时30分到达”。

2. 被告人的四次讯问分别发生在哪里?
答复:四次讯问均发生在金州海关缉私局讯问室。

四、附件三:二审辩护方主要证据(第一组):
1. 2008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12年版《国内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拟证明事项是否矛盾?
答复:2012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拟证明事项为2012版《不免目录》不包含商品条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四、附件三:二审辩护方主要证据(第三组):
1. 对于证据13中08-11的担保证明,为什么顺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
向海关请示能否按减免税货物办理货物担保手续,而海关于2008年12月16日就出具同意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证明?
答复:顺成公司向海关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

2. 对于证据13中09-01的担保证明,担保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
年9月30日,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请问是否前后矛盾?
答复:落款时间为2008年4月1日。

3. 第6页的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与第7页表格中的设备金额是相符的,但第
16 页的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与第17页表格中的设备金额不一致,是否
为笔误?第6页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内容为“2*14MW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但是第 7 页表格中的项目名称为“焦炉煤气燃汽轮机发电机组”,此处是否为笔误?
答复:请参见修订后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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