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经典案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经典案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经典案例

上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经典案例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在证券交易中设置虚拟开盘参考价机制是为了增加证券交易开盘价形成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开盘定价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虚拟开盘参考价的产生方式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15分至9时25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交易主机根据此时间段内的申报情况计算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及虚拟未匹配量,并实时向市场发布。其中,9时15分至9时20分,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交易申报和撤单申报;9时20分至9时25分,上交所交易主机仅接受交易申报,不接受撤单申报。

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段的交易行为,如果出现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二)、第(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所谓“虚假申报”,是指

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量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量申报的行为。常见做法是在9时15分至9时20分之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导致该证券虚拟开盘参考价大幅上涨,以此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申报买入。此后,前述投资者会在9时20分之前撤销自己全部或大部分买入申报,并按照被影响后的相对高价反向申报卖出,实现其高价出货的真实交易目的。

实践中,如果股票的虚拟开盘参考价格发生了大幅波动,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其申报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大比例撤单、反向申报等行为的,该投资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股票前收盘价、申报数量或金额是否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相关股票同期全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是否较高等方面,综合判断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对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格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上涨案

某日9时16分4秒,某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22秒至9时16分4秒,以涨停价24.17元申报买入3笔合计27.43万股,占该股集合竞价阶段高于前收盘价(21.97元)5%的全部买入申报量的81.03%。9时19分51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买入申报,后在9时24分20秒至43秒改以23.1元(高于前收盘价5.14%)的价格申报卖出2.98万股并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

23.1元。开盘后该账户继续申报卖出,全天以22.6元至23.1元的价格合计卖出11.04万股。

分析本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高价申报买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股的虚拟开盘参考价。集合竞价初期,该投资者的大量高价买入申报导致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3分47秒。而当该投资者撤单后,该股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幅明显缩小。二是在影响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的目的实现后,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短时间内发生了从高价申报买入到撤销买入并反向卖出的重大转变。三是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愿十分坚决。从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的时段开始,到13时51分7秒,该投资者全天申报卖出14笔,合计成交11.04万股。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高价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从而为其卖出股份创造便利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下跌案

某日9时15分3秒,某股票虚拟参考开盘价下跌10%。经查,

某投资者在9时15分3秒,以跌停价7.05元申报卖出1笔50万股,占集合竞价阶段低于前收盘价(7.83元)5%的全部卖出申报量的95%。9时18分35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卖出申报,并在9时23分24秒改以7.51元(低于前收盘价4.09%)的价格申报买入3万股,以7.47元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7.47元。开盘后该投资者继续以7.2元至7.8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8笔合计97万股,以7.41至7.87元的价格成交53.2万股,金额超过300万元。

与前案相比,该案中的投资者同样是通过大量虚假申报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但目的是为低价买入证券,具体交易手法正好相反,表现为集合竞价阶段先行大量低价申报卖出,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跌停,此后在短时间内撤销卖出申报并改为大笔买入。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行为已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

一、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日常监控中,本所发现有投资者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封涨停”的方式,刻意选择接近收盘时仍是涨停的证券,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直至收盘,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买入,而其自身趁机卖出。另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鉴此,如果投资者在尾盘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则属于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八)项等规定的情形,构成典型的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一是股价在尾市阶段持续涨(跌)停直至收盘;二是进入尾市阶段时,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较大。越临近收盘时间,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越大,此后新增的买入(卖出)申报成交可能性越小;三是在符合上述两项特征的股票交易中,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买入(卖出)未成交申报的数量或金额大小、以及投资者上述申报占相关

股票收盘时未成交申报的比例这两个方面,来判断该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是否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

二、某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强化股票尾盘涨停趋势的案例

10时31分,某股票涨停并保持至收盘。14时43分,某投资者以涨停价11.7元申报买入4笔合计314.22万股。14时53分,该股涨停价位上仍有931.43万股买入申报未成交。随即,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笔合计800万股,占收盘时该股涨停价未成交申报总量1960.03万股的40.82%。此外,截至收盘,该投资者在涨停价位上的未成交买入申报共有1114.22万股,数量特别巨大。

本案中,该投资者于14时53分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之前,该股已有931.43万股的涨停价买入申报尚未成交,其中有314.22万股为其本人申报。考虑到该股自10时31分涨停后将近3个小时内仅成交了648.52万股的情况,在只剩7分钟就收盘时,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暴露出其希望通过堆积买单强化该股涨停趋势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化尾市涨

停趋势的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三——盘中虚假申报

一、盘中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但如果其撤销申报的行为出现上交所《交易规则》第6.1条第(六)项、《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损害到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盘中虚假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有多次高于或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的申报,同时存在大比例撤销申报、反向交易行为。上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某些投资者正是通过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来刻意影响行情系统展示的5档委买、委卖数量对比,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从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自己再伺机从中获利。盘中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有投资者会在连续竞价交易中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同时又是全市场都能看到的最优5档以内价位,频繁、大量地申报买入其已持有的股票并快速撤销。这一行为能在一段时间内人为制造出委买数量远大于委卖数量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为买盘强劲以更高价格申报买入,从而达到前述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推高或维持股票交易价格的目的。也有投资者在计划买入股票时,会预先通过大量申报卖出的方法制造市场卖压较重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较低价格卖

出,从而为自己低价买入创造便利。

二是有投资者在相关股票涨(跌)停时,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并频繁撤销申报,同时其自身账户并无实际成交或仅少量成交。从事该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通过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人为制造股票涨(跌)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卖)申报的虚假盘面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以此维持和强化涨(跌)停股票的价格走势,同时自己再撤单并反向交易获取利益。由于已经涨(跌)停的股票比其他股票更容易吸引市场关注,因此投资者利用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更容易实现误导其他投资者的目的,危害更大,是一种特殊的虚假申报行为。

盘中虚假申报与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相比,三种行为都是虚假申报,都是意图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影响交易秩序,获取不当利益。盘中虚假申报与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最明显区别在于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交易日连续竞价阶段的9时30分到15时之间,后者发生在交易日的9时15分到9时25分之间。盘中虚假申报与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最大差别是前者主要表现为投资者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而后者是在成交概率小的情况下,投资者继续大量、大额申报,并无撤销申报行为。

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盘中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在单只股票的交易中多次发生先申报后在短时间内撤销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大多数成交意愿强烈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会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证券交易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答题卡上。 1.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不得( )。 A.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收入中提取 B.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收益中提取 C.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资本金中提取 D.由证券公司按证券文易业务量的—定比例缴纳 2.按照( )划分,证券交易种类可划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和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A.交易规模 B.交易对象的品种 C.交易性质 D.交易场所 3.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的报价方式是( ) A.口头报价 B.书面报价 C.电脑报价 D.人工报价 4.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 )的性质。 A.债权 B.场外交易 C.基金 D.期权 5.( )不是证券经纪商应发挥的作用。 A.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B.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C.提供咨询服务 D.防止股价波动 6.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属于( )。 A.公司制 B.会员制 C.合同制 D.合伙制 7.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对会员须承担义务的规定( )。 A.完全一致 B.大致相同 C.有较大差异 D.完全不一致 8.在我国,根据不同种类席位的含义,将经营A 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买卖的席位,称为( )。 A.自营席位

B.代理席位 C.普通席位 D.专用席位 9.下面哪一项不属于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措施( )。 A.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 B.风险准备金制度 C.坏账准备 D.行业检查 10.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基金( )的基础上再加减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得出基金证券的买价和卖价。 A.负债净值 B.资产净值 C.负债总值 D.资产总值 11.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在证券交易风险防范方面,自律管理主要指()。 A.制度建设、实施监控、坏账准备 B.法律制定、内部目查、事后监督 C.制度建没、内部监察、行业检查 D.法律制定、实施监控、事后监督 12.我国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 )。 A.经纪业务 B.自营业务 C.承销业务 D.发行业务 13.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代理委托关系建立的一个环节是开户,另一个环节是( )。 A.主体 B.委托 C.代理 D.对象 14.在开设资金帐户准备进行股票交易时,( 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留存其身份证、证券帐户卡 A.证券从业人员 B.投资者 C.证券经纪商的代表 D.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 15.新中国证券交易所出现的时期是( )。 A.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B.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C.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 D.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交[96]字第009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参考Word)

《证券分析标准与交易行为规范》 教程介绍 本教程是美国最大基金富达基金工作手册,它由上世纪60年代名震华尔街的被誉为“投资巨擘”、“华尔街金童”的华裔金融巨子蔡至勇(Gerald Tsai)和“华尔街私募基金教父”罗纳德.迪文共同编著而成。 一、教程的特点 1、教程是成为顶尖交易者的具体标准(交易实践工作手册) (1)它从实践交易的角度出发 教程是站在交易者的角度来认识市场、理解交易的,它要解决的是告诉交易者,应该怎么做?怎样做才是正确的?为何这样做?不能做什么?否则会造成怎样的恶果。它强调的是心知肚名的应用,即理智的交易。从而决定了它不是一本简单的知识普及型的读物,而是服务于特定人群的专业工作手册。 (2)它是让市场参与者成为顶尖交易人可复制的“模板” 分析工具使用标准是由华尔街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对其运用核心要点的集成,并将那些能为工具根本原理所明确解释的部分保留所形成的。市场分析要点更是建立目前最为伟大的证券理论基础之上的(以下对理论有更详细讲解)。交易行为的规范不仅取自多位成功优秀交易人,同时还经历公司(富达、曼哈顿基金)众多职业人员反复实践与总结,更经过了理论基础、工具原理、甚至兵法谋略逻辑推理反复提炼而成。在交易行为规范方面

不仅是注重交易行为的正确性,更强调了行为实现的简洁化、逻辑有序化、效率化,同时不断警告交易者必须杜绝那些致命交易行为的出现。

它是分析工具正确运用的标准,是规范化交易行为的工作手册。 2、分析工具简洁化标准紧扣运用要点 分析工具、指标只选择直观揭示市场运行本质的六项工具。包括K线形态(包括抵抗线)、趋势线、轨道线、EXPMA、成交量,和BOLL和通道线辅助指标。这让交易者能清晰理解自我分析目的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避免了过多衍生工具的大量重复使用和相互干扰。 分析工具在实践运用上,明确了使用要点的标准,降低了无效和错误运用概率。更为关键的是纠正了多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错误理解和运用之处,例如趋势线画法的严重错误,记忆众多K线组合、形态并预测,等严重错误问题。这使得交易者进行分析工作变得简单易行,同时还避免了众多负面作用,使分析更为精准。 3、分析工具上强调具体实践运用而非简单介绍 K线上强调看盘实践中战斗区的运用和K线对重要关键位置突破力量的运用,以便及时捕捉买卖点机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

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相关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重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如收购、出售资产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并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收购、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存在交易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 (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交易背景、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需说明股权比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间,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公正原则的立法宗指旨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行为,是由于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和证券市场管理人员,有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诸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等内情,有偿增资或者无偿增资、资产重组计划、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趋势。当该类信息尚未公开时,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交易,必然较一般投资者有更多获利机会,而与其作对应交易的投资者则有受损的可能性。掌握内幕信息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与一般公众投资者进行交易,致投资者受损,则违背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内幕人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称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前述临时报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如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发生重大债务与诉讼等;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地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哪些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什么是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地交易行为 概要: 随着证券在市场上地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地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地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地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地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地,证券市场地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地行为.我所要讨论地是证券法上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地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地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 正文: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地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地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地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⑥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操纵市场行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地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地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地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地企业买卖上市交易地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地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 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地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地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地,关于防患于未然地法条其实并不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当然根据现有地特殊地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产地保护又是最不利地,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 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方案计划详细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 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