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以力拓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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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力拓间谍案谈加强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

由力拓间谍案谈加强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

由力拓间谍案谈加强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摘要]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对企业内部进行的强化管理。

内部控制问题是近几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本文以力拓窃密案为例,总结该案带给我国企业的深刻启示,论述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并提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以期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 内部控制;机密;保密意识;监督机制一、力拓间谍案事件背景2009年7月5日,世界第三大矿业公司——力拓集团(RioTintoGroup)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在上海被拘留并接受问讯。

中国警方在力拓上海办事处电脑中查获了数十家钢铁企业的大量内部信息。

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同时,胡士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山东莱芜钢铁集团一位负责船运的管理人士也被拘留,原因是涉嫌受贿和提供机密资料;而另一家国内大型贸易商的一名高管也被有关部门带走,负责铁矿石谈判的组织方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也有多位人士接受了有关部门的“审查”——这场间谍案涉及范围之广让人瞠目结舌。

据悉,涉案人士多是将有关所在钢铁企业或业内重要的机密数据泄露给力拓等铁矿石谈判对手,相当于“出卖”国内铁矿石谈判团队的底线。

这些“机密数据”包括原料库存的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吨钢单位毛利、生铁的单位消耗等财务数据,此外钢铁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等也属于企业内部资料。

业内人士称,对方可以据此推算出我国对铁矿石的需求量,也就是我国对铁矿石的依存度。

在谈判的过程中,对方可以依据这些信息来掌控价格。

仅仅一两个百分点的价格变化,便事关企业数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的盈亏。

有文章称,力拓在华从事间谍活动长达6年,迫使中国钢企多付出7 0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钢铁行业同期利润总和的一倍多。

从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从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力拓案简介
2009 年 7 月 8 日,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的 4 名员工因涉嫌间谍活动及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被上海 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
2009 年 8 月 12 日,上海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力拓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 4 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0年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 拓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 才魁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国家秘密的定义
我国于201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的《国家保密法》 第二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有 关事项是否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判断该 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基本特性。
商业秘密的定义
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第十条对商业秘密 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法定程序进行确定。事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项
要成为国家秘密,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确定。
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所知悉 。
体制之弊造就力拓“间谍门”
企业属性 企业运行 ……
共同点
信息性 秘密性 利益性 可传播性 保密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不同点
权利主体 涉及领域 确定程序 造成后果 秘密等级 泄密对象
力拓案定性
国有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否也属于国家秘密 的范畴?
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涉嫌透露我国钢铁企业的
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谈判底价等毫无疑问关 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商业秘密的认定上,界定范围太狭窄,加大保护范围。

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设定为结果犯罪,这使得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设置未遂犯罪行为惩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表现为刑罚种类少,设置多种种类。

为了维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我国刑法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与国外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呢?一、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及其缺陷(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刑法典修订以前,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90年代司法机关对窃取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

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主观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大多数属故意犯罪,不排除过失。

(二)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的缺陷我国的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1.商业秘密的认定上,界定范围太狭窄。

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范围较窄,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不力,价值性强调现实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同时缺乏保密措施认定上的差异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探析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6(Sum No .53)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探析陈小彪1,曾庆云2(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摘 要]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惑。

实践中司法机关被拖入重大损失的认定上,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商业秘密;行为犯;结果犯;重大损失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38-03 [收稿日期]2006-01-12 [作者简介]陈小彪(3),男,湖南安仁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庆云(3),男,湖南常宁人,西南政法大学3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逐渐成为各国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

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份报告称,1997年国外经济间谍活动给美国造成的损失高达3000亿美元[1]。

我国1991年至1995年,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的案件2141件[2](P 826),近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

但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认定为切入点,谈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一、前提之辨: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的提出源于以下案例:2000年8月,甲水泵厂和乙发动机厂签订协议决定联合开发新一代汽油直联机水泵,乙厂负责提供水泵的发动机,甲厂负责提供水泵部分。

协议之后,双方各自进行了开发研究,但均未投产。

接触过程中,乙厂发现甲厂开发出来的水泵较之同类产品具有流量大、扬程高的显著优势,极具市场前景。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以美国立法为视角孔鹏
【期刊名称】《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1)005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借鉴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修订建议,最后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防治进行了探讨.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孔鹏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西方主要国家侵犯著作权犯罪种类论析--兼谈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J], 廖梅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弥补--以商业秘密的概念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为视角 [J], 李希慧;刘斯凡
3.关于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言——TRIPs协议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之比较 [J], 赵秉志
4.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J], 张翔飞
5.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以力拓案为切入点 [J], 陈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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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分析及对策——以杭州市为例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分析及对策——以杭州市为例

化 的保护措施 , 认为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可以防范泄密 。 许多企 较 大的不确定 因素。 四、 防范商业秘密犯罪 的对策研究 ( 企业自身 需完 善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 一)
1 . 在企业制度方面 。 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 , 设 建立合理的商业 秘密管理 、 培训和奖励机制 。要明确公司 的商业秘密范围 , 以及员工
含在一种 创新产 品中 , 其他人可 以通过对 它实施“ 反向工程” 发现 该 秘密 ; 还有就 是易发生 内部技 术人员 泄漏 商业秘密带 来经营风险 。 因此选择商业秘密会给 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竞争者 反向工程 或利用持 有人 向外披露的商业秘 密而进行使用 。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 , 商业秘密的原持有者可能会陷入 全盘 皆输的境地。
很多企业虽然有保 护商 业秘 密的意识 , 多数没有采取完 善和制度 但 业 虽然在 员工与公 司签订合 同时规定 了员工 的保密义务 .但在具体 工 作中企业并没有明确 、 可执行的保密制度 , 对员工特别是掌握技术 信息 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手提 电脑 、移动 硬盘 、 u 盘等可以随意带出公司。部分科技型企业和国有公司改制企业主要
的部分 要理解 透彻 , 才能去应对被告人就专业技术问题, 才能做 到将 专业知识与法律理论 相结合办好案件。同时由于商业秘密案件 中的 被告人 一般都是不认 罪的 , 甚至拒不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 , 事实认定 给
立即生效 ;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 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 及技术鉴定带来了很 大困难 。 定等等 。 而, 然 把这类 自有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存在着 2 . 首先要鉴定被侵犯 的技术是否是商业秘 密, 求对涉案的技术 要
失有的以权利人市场份额的减少来计算有的以侵权人使用该商业多企业虽然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但多数没有采取完善和制度秘密所得到的利益来计算使得商业秘密案件损害后果的认定存在化的保护措施认为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可以防范泄密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条款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的界定比较周延和明确,与国际惯例 密要件固定为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 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主体以及
基本一致, 符合其他国家通行做法。 性。 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内立法也体 恶意获取、披露、使用的第三人。 其中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 现了这一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不正当获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1993 年制定实施的, 经过 16 年的建 设和发展, 客观形势发生了很大变 化。 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适当 修改,不断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
1. 扩充竞争执法职权。 竞争执法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肩负着特殊使 命和重要职责,竞争执法机关权力不 断强化是全球竞争法律发展的趋势, 建议赋予竞争执法机关准司法权,经 法院批准可以对涉嫌违反竞争法律的 行为人实施搜查、扣押等措施。
不代表它们没有价值。 如果竞争对手 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规章,将实用 将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的行为。 不正
获取它们,阶段性研究成果可以节省 性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合并 当使用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商
研究成本,研究失败的数据可以避免 解释为,“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 业秘密的行为。
53
法制建设
2010-2
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 保护。
定》 只是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
其次,不符合立法趋势。 从立法 仍没有明确实用性的含义。 由于没有
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 技术上讲,所谓要件即是对定义对象 明确的规范依据,不同人有不同的理
性即客观有用性,是指该信息可以通 的限定词。 要件越多,被定义对象的 解(如理解为客观性、具体性或确定
在表述上言简意赅,立法技术比较科 一种方法。 损毁并非常见手段,过去 的样机偷渡出境进行拆解,再如帮助

“力拓案”的两点启示


性 凸显 . 争 执 法 任 重 道 远 竞
断 与 公 平 交 易 法 》,提 高 了对 价 格 卡 特 点 、 展 方 向 。只有 认 识 竞 争 、 悉 发 熟
由于 市 场 本 身 的 缺 陷 和 不 足 . 加 特 尔 的 处 标 准 , 大 企 业 的处 罚 标 竞 争 、 握 竞 争 . 能 科 学 理 解 和 把 对 把 才 之 随着 全 球 化 的深 入 ,市 场 主 体 、 经 准 从 原 来 销 售 额 的 6 重 模 方 %提 高 到 1% , 握 监 管 的 范 围 、 点 、 式 、 法 和 力 0 营 业 态 、 科 技 手 段 、 际 化 程 度 等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处 罚 标 准 从 销 售 额 的 度 , 能 保 护 竞 争 、 进 竞 争 、 展 竞 高 同 才 促 发
2 1— 00 2
法 制 建 设
宅 拓 案 的 启 一 力 两 点 象
口 乐 湘 军
20 0 9年 8月 中旬 , 备 受 关 注 的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商 业 贿 赂 是 二 、 入 学 习研 究 。力 以涉 嫌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非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拓 案 ” 力 的性 质 从
力 拓 上 海 办 事 处 4名 员 T “ 嫌 刺 探 竞 争 执 法 来 位 对 全 球 化 , 监 督 管 理 作 足 一 个 新 课 题 , 广 大 竞 争 执 法 工 涉 来 对
窃 取 巾 闰 国家 机 密 ” 力拓 案 ” 身 市 场 . 护 经 济 安 全 和 国家 利益 。随 作 人 员 提 出 了新 的 标 准 和 新 的 要 求 。 。“ 本 保
透 过 “ 拓 案 ” 我 们 对 竞 争 主 体 力 ,

小议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

意义 了 。 针对上述 问题, 关于我 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改进的研 究从
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 员可能很不公平。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 示范法 ” 中 虽然其它有关的条款均与“ 企业 ” 相关联, 但是唯独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上就不再受“ 企业” 的限制 了。T IS协议 中所提到的商业秘密持有人保护 RP
范围比经营者更广。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 , 我们可 以将主体范围界定适当
扩 大。
3 .政府对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的履行不力 T IS协议规定 , RP 在为取得进入市场 的许可证而把相关未披 露的实验 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 门时 , 国政府主管部 门应保护该数 该 据, 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 但我国 《 反不 正当竞争法》 没有对政府及主管 “ 部门依职权获悉他人商业秘密做 出规定。这无疑会导致监管的不力, 甚至 监 守 自盗 , 而 不 利 于 商业 秘 密 的保 护 [] 。 我 国今 后 《 不 正 当 竞 争法 》 从 2” 反 的修 改或 保 护 商 业秘 密 的专 门立 法 上 应 该 对 此 予 以体 现 , 出 相 应 法 律 规 做
第 三 人对 该 技 术 的 实 施 [] 。 1 ” 2 .权 利 人 的 范 围太 窄 在我 国《 反不 正 当 竞 争 法》中 , 利 人 及 侵 权 人 均 被 定 位 为 “ 营 者 ” 权 经 , 而在 现 实 中相 当 多 合 法持 有 商业 秘 密 的 人 并 非 经 营 者 。 按 我 国 《 不 正 当 反 竞 争法 》 2 的规 定 , 仅“ 经 营者 造 成 损 失 ”方 能 够 获 得 赔 偿 。 对 第 0条 仅 给 , 这
科 研 理 论
小议 我 国侵犯商业秘 密行 为相关法律 问题 的完善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作者:孔鹏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05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本文借鉴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修订建议,最后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防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完善;犯罪防治[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08)05-0027-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突出,如何给予商业秘密有效保护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范比较零散,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薄弱环节[1]。

1997年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在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一、美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概述在美国,商业秘密从19世纪中叶开始受普通法保护,至19世纪末现代商业秘密法的基本特征已经明确确立。

1939年美国法学会制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1979年美国律师协会推出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现已被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纳,该法从私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做出了规范,但未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问题。

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反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打破了商业秘密州立法的局面,其作为联邦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济间谍罪是指:任何个体或组织意图使其行为有利于或明知其行为有利于外国政府、部门、代理组织而故意(1)偷窃,未经授权而占有、获取、带走,隐藏,欺诈等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2)未经允许而拷贝、复制、勾画、绘制、拍照、下载、上传、改动、破坏、影印、复印、传播、提供、发送、邮寄、交流或转达商业秘密的行为;(3)明知某商业秘密是被偷窃或未经许可占有、获得、转换而接受、购买或拥有的;(4)企图实施上述(1)-(3)所列行为的;(5)与一人或多人密谋实施上述(1)-(3)所列行为,且其中一个或若干他人实施了针对密谋对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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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以力拓案为切入点《犯罪研究》第2009-5期第40 页陈龙鑫【内容提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也体现出全球化的特点。

力拓案的出现,在引发世界关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中国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软肋。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保障民族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国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关键词】力拓案商业间谍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Abstract]With China's accession to WTO,the extent of opening continues expanding,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frequent,the crime of economic espionage also reflects the new features. Rio Tinto's case appeared in the trigger,while attracting world's attention,but also exposed China's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weakness. Complete the legislation of economic espionage,to protect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is an urgent task which China's facing.[Key words]the case of Rio Tinto;economic espionage;the crime of economic espionage;perfect the legislation就像电影院里的经济谍战大片,力拓案的每一步进展都引发了公众与媒体的密切关注,也牵动着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外交关系。

2009年7月5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为境外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将胡士泰等四名力拓雇员刑事拘留,⑴根据随后的媒体报道,被拘涉案人员涉嫌将所在中国钢铁企业的原料库存的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等财务数据,以及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等内部资料或透露给了国外的铁矿石供应商。

⑵2009年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四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⑶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作法表示认可,《福布斯》杂志引述专家评论认为,其他各国十分担心中国把国家行为和市场行为混为一谈,而中国的做法意味着在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之间建了一道隔离墙。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菲利浦·克劳里表示:"中国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对国际商业氛围和对华投资有着标志性的意义"。

⑷中国在力拓案上严格区分政治与法律,将该案涉案人员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捕,一方面表现出中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在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中国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上的不足。

一、全球化的商业间谍行为⑸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在当今社会知识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谁优先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取得了竞争上的优势,进而就相当于掌握了丰厚的经济利益。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通过不法途径掌握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以此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成了一些企业的选择,商业间谍这个职业也就应运而生。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够完全免于商业间谍的侵袭。

大到"财富500强"的全球知名企业,小到街头小巷的普通便利店,只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就有可能成为商业间谍的猎物。

经济的全球化已经毫无疑问,商业间谍的全球化也越来越明显。

"工业间谍、商业间谍国际上早已有之,屡见不鲜,几乎一直伴随着工业社会以来的进程。

全球化格局下,国际商业社会更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类似案例。

"可口可乐、宝洁、甲骨文、德国大众、日立、三菱、爱立信,这些耳熟能详的国际巨鳄,历史上都不同程度爆出商业间谍丑闻。

⑹商业间谍活动使美国经济每年损失450亿到2500亿美元,财富榜前1000名的公司中,有超过56%的公司承认受到过商业间谍的危害,其他少于40%的公司或是保持沉默,或是根本没有发现他们已经成为了国内外商业间谍的目标。

⑺德国经济安全委员会4月出台的2009年度国家经济安全状况的评估报告中,调查了244名德国企业,其中半数以上表示,它们在过去两年中受到过竞争对手间谍活动的侵扰,而来自电脑和黑客的攻击则更为严重。

德国经济安全工作协会称,由于受到网络间谍攻击和情报人员的"盗窃",德国每年在这方面的损失高达500亿欧元,每5家企业就有一家受到网络间谍入侵。

法国国内情报总局称,从2006年1月到2008年底,有2963家企业遭到过盗窃生产机密、破坏管理稳定、阻挠新产品上市等"经济干涉行为"。

被发现的3719名"不怀好意者"来自90个不同的国家。

日本经济产业省2006年针对625家企业进行调查时,有35.8%的企业承认发现过情报被泄漏。

⑻在中国,力拓案只是揭开了众多商业间谍案件的冰山一角,类似案件在八十年代就已经出现,⑼其数量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而不断增加。

据统计,自1993年12月至2007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85件,案值8409.98万元,罚款1416.99万元。

⑽1997年我国将一部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后,此类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挫伤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同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据统计,1998年至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999起,涉案金额高达18.8亿元,占全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案总价值的29%。

⑾商业间谍危机和商业秘密盗窃犯罪危害着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与经济的发展。

随着商业间谍行为的蔓延,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各国法律面临的一项紧迫的课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⑿罪名体系的比较考察力拓案的发生,对于全球化的商业间谍行为来说,可谓沧海一粟。

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的激烈,不同国家间的商业间谍战也愈演愈烈,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的国家和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罪名,而是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财产,利用传统财产犯罪的罪名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英国、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属此类情况。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泄露业务上工商秘密罪、盗窃罪、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背信罪以及公平交易法规定的犯罪等有关犯罪。

⒀另外的一些国家(包括我国)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当然,不同的国家在罪名设立上有所区别,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多数国家则对商业秘密设立了多个不同的罪名。

(一)美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体系美国是世界上经济间谍最多的国家,但因为各项技术先进,它也成了其它国家间谍觊觎的目标。

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美国联邦政府于1996年10月通过了《经济间谍法》,根据当事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的动机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经济间谍罪与侵夺商业秘密罪,并配制了不同的刑罚。

1、经济间谍罪(第1831条),是指(a)任何人图谋使、或知道,犯罪有益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仍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即:(1)盗窃商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侵占、取得、带出、藏匿商业秘密,或者以伪造、阴谋、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抄写、临摹、复制、草绘、绘制、拍摄、下载、上载、改变、破坏、影印、传送、递送、托送、邮寄,或用通讯或口头传递;(3)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许可盗窃、侵占、获取或传递的结果,仍然接受、购买或占有该商业秘密;(4)上述(1)、(3)项行为的预备行为;(5)上述(1)、(3)项行为的共谋行为,其共谋人之一的行为作用于该共谋之目的,处50万美元罚金,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组织犯罪依B款规定。

(b)组织犯罪:任何组织犯(a)款罪的,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

2、侵夺商业秘密罪(第1832条),是指任何人图谋使、或知道,犯罪有损于其产品是为州际、国际贸易生产或产品处于该贸易中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仍为该所有人以外任何人的经济利益,以传递有关该产品或者包含于该产品的商业秘密为目的,故意实施与1831条所列之行为者,处罚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任何组织犯(a)款罪的,处500万美元以下罚金。

⒁以上两个罪名,行为方式完全相同,只是犯罪目的上存在差别:经济间谍罪是为了外国的利益,而侵夺商业秘密罪则是出于犯罪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当然犯罪人或第三人必须为国内人)。

对于两罪的惩罚力度上的不同,体现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商业秘密,打击外国经济间谍的决心。

倘若力拓案发生在美国,胡士泰等人将很有可能以经济间谍罪被指控。

(三)奥地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体系奥地利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设有以下三个罪名;⒂1、侵害商业或产业罪(第122条):(1)在依法令或者官署委任,而执行规定之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因受委任或接触获悉的商业秘密或产业秘密,加以泄露或利用的,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⒃(2)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财产上的利益或意图加害于他人,而为此行为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

2、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第123条):以利用、使他人利用或公开泄露商业秘密之企图,而加以刺探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

3、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第124条):(1)意图使商业或产业上秘密,在外国加以利用、使用或为其他运用而刺探的,处3年以下自用刑或并科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2)为在外国利用、使用或其他运用,而将自己保持的义务上的商业秘密泄露的,亦同。

奥地利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的划分比较详尽,对于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根据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将由不同的罪名予以调整。

从刑罚的配制上来看,三类犯罪中,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犯罪将被处以最重的刑罚,也可以看出奥地利政府严厉打击外国商业间谍的态度。

力拓案涉案人员的行为,在奥地利将有可能构成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

(三)德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体系德国作为拥有全世界尖端技术的科技强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备,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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