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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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案”看三资企业中境外人员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从“力拓案”看三资企业中境外人员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理 工作 水 平。
【 关键词】 力拓案; 三资企业 ; 境外人员管理 【o】 l.99 .s.62 19 . 1.203 d i O36 /i n12 - 1 5 0 00.0 js 2 【 中图分类号】 6 1 D 3.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2 19 (00 0 - 0 1 (3 17 152 1 ) 2 0 1-0 ) -
资 企业 境 外人 员 的违 法行 为 “ 睁只 眼 , 闭只 眼 ” 给 , 有 关部 门“ 招 呼” 要求 对其 “ 打 。 宽大 处 理 ” 这种 内 ,
合 同或 者要 求 支 付薪 酬 等 劳动 纠纷 而引 发工 人 罢 工、 围堵 工 厂 、 至发 展 到 殴打 伤 害三 资 企业 境 外 甚
外 刺探和 窃取 中国国家秘 密依 法刑事 拘 留。胡士泰 16 9 3年 出生 于天 津 ,9 7年 加入 澳 大利 亚 国籍 , 19 系 力 拓公 司上 海办事 处首席代 表 ,另外 3名犯 罪嫌 疑 人 为力拓公 司中方雇 员 。8月 l 1日, 上海 市检 察机
家 安全 . 害社 会 公共 利益 、 损 破坏 社会 公共 秩序 。” 因此 , 三 资 企业 及 其 境 外 人 员 , 国法 律 既维 护 对 我 其 合法权 益 , 又规 定 其 必 须 遵 守 我 国 的法 律 , 者 二 相辅 相 成 , 互统 一 。因此 , 法办 理力 拓案 符合 我 相 依 国对 三 资企业 及 其境外 人 员管 理 的法律规 定 。
20 0 9年 7月 5 日晚 , 澳大 利亚 力拓公 司驻上 海
律 的保 护 。 《 国人 人 出境管 理法 》 5条 “ 国人 ”外 第 外
在 中国境 内 , 必须 遵 守 中 国法 律 , 得 危 害 中 国 国 不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一、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现状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过去很少把这一问题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中国民众的心目中,跨国公司往往意味着经营规范、诚实守信、质量可靠。

但近年来所出现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使中国民众对于跨国公司的形象产生了怀疑,同时也使众多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浮出了水面。

2021年11月,朗讯中国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有关中国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汇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

2021年5月,美国司法部发表调查报告,认为美国DPC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 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

2021年 5月,有媒体报道宝洁公司曾陆续向已被取缔的全国牙防组“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途不明。

2021年 8月,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

2021年7月,美国司法部通报了CCI行贿案及相关涉嫌企业的名单,CCI全球工厂销售总监承认:从2021年3月到2021年8月,为了获得订单,他的手下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2021年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件中涉及买卖知识产权、倒卖原材料、高薪挖角、倒矿套利等行为,所提出的经济损失额度高达7000亿人民币。

这些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所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影响了跨国公司自身的声誉,干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引起了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依据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依据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依据【摘要】商业秘密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呈现高发性的特点。

仅采用民事和行政救济手段已经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事手段作为最终的保护手段也开始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所采纳。

本文将从三个视角分析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介入的原因及依据。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依据一、以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为视角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研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不仅决定了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强度,还决定了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方式以及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依据。

因此,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法律属性角度出发来研究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问题,毫无疑问,有着重大意义。

财产是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也应当具有该属性。

尽管人们经常用无形财产来描述商业秘密,但对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争论很多。

商业秘密是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这是因为,财产是现代社会中,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受到各国法律的重点保护。

因此,如果将商业秘密看作是一种宝贵财产,使用刑法手段保护也就顺理成章。

二、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视角“众所周知,立法者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

只有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将其犯罪化,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就经济犯罪而言,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司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的时候,大致也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刑法机能的认识、犯罪机能的认识等各种因素。

其中,首要的因素恐怕应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问题。

”也就是说,某一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盘点2010年反腐典型案件

盘点2010年反腐典型案件

盘点2010年反腐典型案件2010年12月28日09:04正义网-检察日报我要评论(33)字号:T|T2010年反腐典型案件“天花板干部”的堕落欲盖弥彰肖晓鹏案:折射“天花板干部”困局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原主任肖晓鹏(正厅级)被普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晓鹏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批复、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等折合17.4万余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577万元。

肖晓鹏从2003年起就开始出问题了,此时距他退休还有6年的时间。

他那时已经当了9年的副厅长,尽管到2007年8月他又被晋升为正厅级,但他“升官无望,只有搞钱”的思想观念已经出现了。

肖晓鹏说:“看到我们一起被提升为处级干部的,尤其是我当副厅长时的下属都上去了,我知道自己上不去了……”肖晓鹏虽然没有直白“因为自己再提升无望就大捞钱物”,但用实际行动表现了出来。

办案检察官认为,肖晓鹏案是典型的“天花板现象”现实版,它告诫为官者一定要正确对待功名利禄和进退去留,为自己的政治生涯画上一个完美无瑕的句号。

王亚丽骗官案:暴露选人用人漏洞2008年下半年,时任共青团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王亚丽因冒充亿万富翁女儿争夺财产被举报。

石家庄市、河北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中纪委专案组进驻石家庄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查,王亚丽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党等基本情况虚假,年龄缩水达9岁之多,并恶意向组织隐瞒虚假情况,还利用金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

2010年4月1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取得新进展。

河北省纪委通报说,经认真调查研究,决定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张振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部长的栗建华党内警告处分。

除以上人员被处理外,对王亚丽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杨路群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耿震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杨路群、耿震环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时任西柏坡纪念馆馆长赵贵世等6名涉案人员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相应处分。

突出“六抓” 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保密工作

突出“六抓”  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保密工作

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的通知 》 关于 《 2 1 年度保密检查情况的通报 》等 00 保密文件 1 个 ,对保密工作进行安 5
排 、督 促 、落 实 。
应的保密 制度 ,从而使保密工作开 展有章可 循,按章 办事 ,推进 了保 密制度 化、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

抓机构 。提供组织保障
我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由公 司主 要
特别是针对保密工作涉及技术 、 经济 、计算机、文书等多部 门的专 业 性较强 、复杂程度高 的实际,我 们发挥保密组织机构特别是专业小 组的作用和职能 ,协调联动保 密委 成 员单位 ,6 次深入基层 ,采取召开 专题会议布置 、共 同讨论研 究、深
力气抓好 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企业秘
密的管 理工 作 。 ( )规 范 国家秘 密公 文及 密码 一
面领导 、指导保密工作。保密委 员
会下设 密码 、文书 、商密 、计算机
四 个 专 业 保 密 小 组 ,保 密 办 设 在 公
司办公室,办公 室主任兼任保密 办 主 任,专 门科室 具体负责保密业务
重要职 责。我们高度重视 国家秘密
办/ 业 一 业 作 feP A 务 行 工 oi。e \ 室 f c
及 密码 的管理 ,依据规 章制度 有效 管理 国家秘 密,多年来从 未发生泄 来共确定企业秘密 16 ( 1 项 其中商业 秘密 8 项、工作秘密 2 项 ) 9 7 。同时
“ 国家秘密保密率 10 0%,泄 密事故 零 ,商业秘密事项定密率 10 0%,泄 密事故零”等 目标 明确 了涉密单位 应履行的责任和任务,强化保密责
加强秘密的管理,在涉密人员教育、
计算机管理 、台帐管理 、标识管理等 取得新进展 ,确保商业秘密安全,为

知识产权著名案例(值得学习)

知识产权著名案例(值得学习)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版权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表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

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广东省东莞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广东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上海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

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江苏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浙江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

•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江苏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

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

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原因•在WTO框架内,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摘要:在经济领域中,无论是国内经济交往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频繁发生。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据新华网8月11日电,日前,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一百多年前的司法判例中就出现过,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

我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届全国“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案评选活动:国家安全教育:保守国家秘密,

教学课题:《一个特殊的领域》教材分析:本课来自江苏人民出版社思想品德九年级全一册第5课第三框题,在教材的内容上作了拓展,修改了教材的原课题,以个人的安全问题为切入口,引导学生展开对一个陌生而特殊领域的了解。

【教学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初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感。

能力目标:提高分析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知识目标:知道国家安全的含义,了解国家安全的体现与我国的国家安全机构,懂得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首要保证。

【教学重难点】国家安全的含义,是本课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

国家安全的含义是本课中理论性最强的部分。

国家安全的体现,也是本课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国家安全早已经突破了体现在主权、领土、战争、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传统观念,存在于我们的经济、文化、卫生、环境、资源的方方面面。

【教学课时】一课时【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教学方法:情境体验式教学教学过程:一、教学导入幻灯片展示:视频《力拓中国铁矿石业务总经理等四名员工被拘》。

(可以点击放大至全屏,再次点击复原)这宗刑事案件在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力拓集团的这四名员工被拘所涉及的仅仅是商业贿赂吗?不!在随后给大家的相关材料中就可以发现,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及了我们陌生但又特殊的一个领域,今天我们就来揭开它神秘的面纱,初步了解一下这个领域。

展示课题:《第一课时一个特殊的领域》二、教学过程情境体验一:说一说1.下列哪些情况令我们个人感觉到安全呢?(请说出它们的序号)幻灯片展示:“34名学生在危房中上课”等六幅图片。

(每幅图片可以点击放大至全屏,再次点击复原),(以下操作相同,略)教师引导:人的安全是指人的生存、发展不受威胁与侵犯。

2.以下哪些情况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与侵犯?(请说出它们的序号)幻灯片展示:“疾病蔓延”等图片及视频。

鼓励学生“说说其他威胁与侵犯祖国安全的事例”。

①安全,对于一个人而言无比重要;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更是命脉所在。

2009反腐10大案

2009反腐10大案◎文_本刊编辑部重庆打黑窝案:“打黑局长”变身“黑老大”风起云涌的重庆打黑,至今年8月以来,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其重拳肃清“内鬼”的治吏风暴,赋予了这场打黑以往难以企及的高度和深度。

原重庆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文强被批捕,成为了这场风暴的高潮。

在重庆市公安局任职期间,文强一度是有名的“打黑英雄”,是重庆警界一名响当当的人物。

而文强落马的原因则是涉嫌庇护黑社会,是重庆黑帮最大的保护伞。

其“变脸”之术让人咋舌。

除文强和他的四大金刚之外,重庆公安系统已处理警员100多人,包括市局一名副局长、经侦总队的总队长、刑侦总队的一名副总队长、一名支队长、公交分局局长,以及多名区县公安局局长在内的2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因涉黑落马。

点评:斩断警匪勾结链条,寻求一种长效的防治机制,是重庆扫黑除恶风暴给我们的启示。

王华元:第一个在职被抓的省纪委书记4月,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两人被调查与黄光裕案有关。

据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两人的领导职务。

据了解,陈绍基曾在广东政界警界路路通,初步查出陈绍基涉嫌受贿,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

而王华元则成为第一位在职被抓的纪委书记。

据有关人士透露,黄光裕案涉及金额之大、人员面之广,在民营企业案件中非常罕见。

点评:王华元曾说:“领导干部与腐败分子之间并没有天然屏障”,用在他身上,真可谓一语成谶。

“霸王”陈同海:8年受贿近2亿7月15日,曾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霸王”陈同海低下了高傲的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同海受贿时间跨度长达8年,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亿余元。

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

还创造了“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的“名言”。

信息法教程教案11

《信息法教程》教案一、课程:组织体信息安全法律规范教材:信息法教程第16章,P596-636学时:2二、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了解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理解商业秘密权及其限制,了解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掌握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了解商业秘密的管理,了解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熟练掌握竞业避止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求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掌握基本的商业秘密法内容、立法精神、法规法条的同时,自觉应用所学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处理商业秘密纠纷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教学难点: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竞业避止解决办法:课堂讲授、提问、讨论、案例分析四、教学方法:以传统的教师课堂多媒体教学为主,结合课堂讨论、案例视频、提问、启发、教学互动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过程:1.对上一节课的内容进行提问,回顾旧知识,形成新问题。

2.创设问题情景引入课题,针对目前商业秘密侵权情况比较严重,举例,我国很多商业秘密被国外商业间谍窃取,引入商业秘密保护。

3.围绕课题展开探索,讲授新内容。

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的限制、竞业避止的相关内容,引入案例“从国美诉陈晓案”,“力拓案”让学生们讨论、提问、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提高学生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课堂总结与评价,总结本节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提问学生本节课对哪些内容记忆最深刻,谈谈自己的感受。

5.作业,从力拓案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六、课后小结:对教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改进和调整教案,为下一次课,设计更好的教案。

我觉得课上以探索为主,激发学生积极的学习态度,本课程在趣味上有所欠缺,可以让学生们在课堂上以讨论、互动的方式巩固重点内容,在讨论的同时,使学生理解难点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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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泄露的是商业秘密还是国家秘密?一、案件始末二、各方观点从案件发展的始末可以看出,尽管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本案作出判决,但“力拓案”所泄露的秘密是纯粹的商业秘密还是属于国家秘密备受争议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各方观点。

1、前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事梅卓琳对媒体说,如果胡士泰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得到的那些事资料确实属于国家机密,那么中澳两国的领事馆都无权干涉。

中澳两国在法律体系上对国家机密一词的定义有一定的差异。

2、凤凰卫视评论员邱震海也称胡士泰等人的确是盗窃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机密,有争议的是这些信息是纯粹的商业机密还是可归属为国家机密,国情不同,其定义也不同。

3、中国方面有评论认为由于钢铁、能源等产业的特殊性,其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国家发展战略,此类信息是国家机密。

4、也有媒体指出铁矿石只是一种“普通商品”,同时指责在商业竞争之中,中国政府扮演错误了角色,而在机密方面,中国对一些本来不该保密的、或者已经过时的秘密还被列为机密而保护着,这一做法值得怀疑。

三、我们的观点经过一年多的学习,我们对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都有了一定认识,针对此案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胡士泰等人的行为泄露的是商业秘密。

1、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概念我国于2010 年4 月29 日修订的《保密法》第二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定义看出,有关事项是否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主要依据。

那么,“力拓案”到底有没有给中国带来安全和利益危害呢?如果有,又有多大的危害呢?据中国新闻网的文正介绍,2009年8月8日一篇名为《力拓案件折射出什么?》的评论文章出现在“中国保密在线”网站,署名为“蒋汝勤”。

文章指出,力拓案件中,“这些涉案的经济间谍6年来拉拢收买、刺探情报、各个击破、巧取豪夺,迫使中国钢企在近乎讹诈的进口铁矿石价格上多付出7000多亿元人民币的沉重代价,相当于全国钢铁行业同期利润总和的一倍多!”蒋汝勤本人曾任淮安市国家保密局局长一职,但已于2008年3月24日去职。

由于这篇评论文章被媒体报道为转自“中国保密局网站”,因而受到广泛关注。

但刊发该文章的网站从8月9日始终无法登录。

而一位匿名分析师认为这篇文章并非官方表态,而更多的是一个保密工作者的个人观点。

“比如他说这起间谍案让中国损失7000多亿元,这个数字是指从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铁矿石谈判到2009年,7年时间,中国钢企因铁矿石价格猛涨而多支付7000多亿元。

但是把这样一个损失完全归结到力拓间谍案上,并不准确,其中也有很多国际经济因素导致的价格上涨。

”“力拓案”发生之后,不仅是个人,一些风险评估机构都对案件的损失作出评估,数据由从一千亿到七千亿不等,但都是非官方的评估,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中国的钢铁企业来说,仅仅2009 年一年,中国就有20 家左右企业凭白多预付款10.18 亿元人民币,仅2009 年的半年利息损失就达1170.3 万人民币。

由此可见,“力拓案”对中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并不大,不可以简单认为是泄露国家秘密。

2、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相同点“力拓案”的既然可以引起巨大的争议,就表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法律概念上确实存在交叉重合的地方,从概念上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1)信息性。

这里所说的信息, 用控制论创始人维纳的话说“信息就是信息,它既不是物质, 也不是能量。

”这句话虽然有些艰涩难懂, 但却指明了信息与物质、能量具有不同的属性。

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 这里所说的信息就是能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差异的、能为某种目的带来有用的、可以被理解或被接受的消息和情况。

(2)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这种信息未曾向社会公布,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公众无法通过正当的手段从公开的渠道直接、免费获取。

(3)利益性。

这里所说的利益性是指秘密的运用和保护因其做得好坏的不同,会给秘密所有人带来不同的结果。

比如国家秘密的保护有利于国防的巩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等;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维护、竞争能力的提升;反之国家秘密的泄露则会给国防的巩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商业秘密的泄漏也会大大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可传播性。

不管是商业秘密, 还是国家秘密,都存在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这些载体可能是文件、文稿、信函、书籍, 也可能是磁带、影片、U 盘,MP3 ,甚至还可能是其它物质, 但是不管他们存在于何种载体之中,人们都能够通过听觉、视觉、触觉去感受、理解这些载体承载的信息的具体含义, 因而也就使得两者的传播成了必然。

(5)保密性。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具有传播性和秘密性, 决定了保密的必要性。

所谓保密是指秘密所有人采取一定的方法保护自己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

这里的保密方法既可以是保密制度, 也可以是严禁接触等措施。

3、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同点除了概念上的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还有很多的不同,这些不同有助于我们队秘密的划分进行判断。

(1)涉及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并且只能是国家这一特殊的主体,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则为法人或自然人。

“力拓案”中泄露的秘密来自各个企业,尽管钢铁企业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它的权利主体仍然是是企业的法人,而不是国家。

(2)涉及领域不同。

商业秘密涉及领域的主要是与经济有关的方面,如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经济和技术信息,而国家秘密所涉及则是与国家层面有关的领域,如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领域。

“力拓案”涉及的领域主要是经济,但是与国民生活相关,确实难以从这一点来判断它的归属。

(3)确定程序不同。

确定国家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权力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商业秘密的确定仅仅是权利人的个人行为。

胡士泰等人泄露的秘密当然是各个企业权利人确立的,与国家权力部门与保密工作部门无关,因此绝不是国家秘密。

(4)造成后果不同。

国家秘密泄密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影响整个社会发展与稳定,而造成的损害也难以补救。

而商业秘密泄密所造成的后果则相对较轻,其损失还能通过司法予以救济。

我们之前已经分析过,“力拓案”主要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对中国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影响不大。

(5)秘密等级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国家秘密按照重要程度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而对于商业秘密则没有等级之分。

“力拓案”中的秘密显然是没有经过严格划分的。

(6)泄密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泄密的对象通常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NGO 等境外国家或组织。

而商业秘密的泄密对象通常为国内或国外某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胡士泰等人为了个人利益,多次收贿,将企业的秘密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的企业,造成了多家企业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总结与反思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力拓案”泄露的是商业秘密,但是从各方争议来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确实存在难以区分的现状。

理论上讲,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私权,区分较为简单,然而实际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交织的现象普遍存在,界限难以划分,给保密工作和司法工作都带来很大的不便。

“力拓案”中的信息从一方面来讲,无疑涉及到了我国的经济安全,《保密法》第九条对国家秘密规定的情况之一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作为稀缺资源的钢铁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无疑占有重要的地位,支撑着我国的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无论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多大地位,其作为企业的本质是不变的,企业之间与经济的谈判、交易、信息共享等行为只能定性为商业行为,在这之间发生的对保密不利的行为也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进行法律制裁。

这种对立的观点既说明了在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等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时,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分很难进行,也反映了我国在立法中的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在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一下两点。

1、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过于宽泛,数量庞大,在实际中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概念混淆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细化其范围,集中专业力量,详细列举国家秘密的范围,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具体细化国家秘密的种类,并且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适时的对国家秘密范围目录进行修改。

2、注重保护关乎国家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秘密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保障企业交易行为与国际接轨,在处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二者关系时,可通过将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商业秘密上升为国家秘密,以加强对我国的企业和公众利益的法律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1.张家庆.从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界限2.彭章连.从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看“力拓”案3.和军建.论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4./special/00013GS9/riotinto.html5./cj/cj-gncj/news/2009/08-11/1812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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