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部: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部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行社导游部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导游部全体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服务至上、以人为本原则;(三)严谨规范、精益求精原则。
二、导游人员职责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认真执行旅行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导游部管理;(二)熟悉旅游业务知识,了解旅游线路、景点、文化背景等;(三)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游客安全、舒适、愉快地旅行;(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旅行社形象;(五)完成旅行社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导游人员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导游人员招聘:(一)导游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应聘者需具备导游资格证书,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三)旅行社对导游人员进行面试、笔试等考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导游人员培训:(一)旅行社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服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二)新入职导游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导游人员应积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导游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导游人员考核:(一)旅行社对导游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二)考核结果作为导游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导游人员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对违反旅行社规章制度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五、导游人员纪律与保密第九条导游人员纪律:(一)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旅行社规章制度;(二)导游人员应自觉维护旅行社形象,不得损害旅行社利益;(三)导游人员应保守旅行社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游客隐私。
第十条导游人员保密:(一)导游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内部资料、游客信息等;(二)导游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一、前言景区导游是景区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游客体验、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服务,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景区形象,制定景区导游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景区导游招聘与管理1. 招聘要求:景区导游招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拥有导游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服务意识,有一定的旅游服务经验。
2. 岗前培训:新招聘的景区导游应当接受景区统一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景区历史文化、景点介绍、导游礼仪、语言表达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 导游管理:景区导游应当按照景区统一的工作安排进行工作,不得私自接待游客、变更导游路线或服务内容。
4. 绩效考核:景区导游的服务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导游可以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导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培训。
三、导游服务规范1. 服装要求:景区导游应当着装整齐、干净,佩戴统一的导游证件,不得私自变更服装或佩戴非法证件。
2. 语言表达:景区导游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表达,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歧视性词语,确保导游讲解内容准确、生动有趣。
3. 服务态度:景区导游应当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不得无礼对待游客或有歧视行为。
4. 安全管理:景区导游应当做好游客安全管理工作,遵守景区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四、导游信息公示1. 导游宣传资料:景区应当制作统一的导游宣传资料,包括导游姓名、证件号、工作范围、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在景区宣传点、导游服务中心等地方进行展示。
2. 导游工作时间表:景区应当制定导游工作时间表,公示导游的工作时间和服务区域,游客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导游。
3. 投诉处理渠道:景区应当在导游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处理渠道,接受游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导游奖惩制度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景区导游,景区应当进行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的形式,激励导游提高服务质量。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模板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模板#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目的:为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导游行为,保障游客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景区内所有导游人员。
3. 基本原则:导游工作应遵循诚信、专业、安全、环保的原则。
## 二、导游资质与培训1. 资质要求:导游需持有国家认可的导游资格证书。
2. 定期培训: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导游进行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 三、工作职责1. 服务游客: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确保游客满意度。
2. 安全引导: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 文化传承:向游客介绍景区的历史文化,传播正面信息。
## 四、行为规范1. 着装要求:导游应着装整洁,佩戴导游证。
2. 语言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不得使用侮辱性或歧视性语言。
3. 行为准则:不得有损害景区形象和游客利益的行为。
## 五、服务流程1. 接待准备:提前了解游客需求,准备相应的导游资料。
2. 行程安排:根据游客需求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游览效率和质量。
3. 现场讲解:清晰、准确地向游客介绍景点,回答游客提问。
## 六、监督检查1. 日常监督: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导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游客反馈:建立游客反馈机制,对导游服务进行评价。
3. 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导游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导游资格等处罚。
## 七、激励机制1. 表彰优秀:对表现优秀的导游进行表彰和奖励。
2. 晋升机会:提供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导游提升自身素质。
## 八、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2.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根据景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对以上模板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与讲解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根据《导游与讲解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导游与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人员。
第三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导游与讲解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做事公正、讲信修睦、清廉廉洁、服务周到。
第五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循游客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做到以游客需求为中心,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六条领导部门应加强对导游与讲解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导游与讲解员的资格要求第七条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健康状况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三)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或方言能力;(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从事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讲解员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熟悉讲解内容,能够生动引人。
第九条导游与讲解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导游与讲解员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导游应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介绍景点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特色风情。
第十三条导游应严守讲解秩序,不得生擒招摆,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导游应保持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不得辱骂他人。
第十五条导游应保持形象整洁,穿着得当,不得穿拖鞋露脚背。
第十六条导游应尊重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购物,不得变相要求小费。
第十七条讲解员应准备充足,熟悉讲解内容,生动引人,不得枯燥无味。
第十八条讲解员应注意保持语音清晰、表达生动,不得含糊不清,不得出现口吃情况。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导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景区导游,是指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引导、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景区导游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服务至上、游客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景区导游资格与培训第四条景区导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三)通过景区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景区导游证。
第五条景区导游资格考试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景区历史、文化、地理、旅游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景区导游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培训由景区管理机构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
第三章景区导游服务与管理第七条景区导游应当在景区管理机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导游服务。
第八条景区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为游客提供景区介绍、历史、文化、地理等相关信息;(二)引导游客参观游览,解答游客疑问;(三)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四)其他与景区导游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景区导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佩戴景区导游证;(二)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维护景区形象;(三)语言文明、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四)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游览项目;(五)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或收受游客财物;(六)不得误导游客,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导游考核制度,定期对景区导游进行考核,对优秀导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导游进行处理。
第四章景区导游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景区导游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景区导游有权拒绝执行景区管理机构安排的违法、违规、损害游客利益的任务。
第十三条景区导游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游客侮辱、诽谤、殴打等行为。
景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游、讲解员、服务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景区招聘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公告、面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员。
第五条景区应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景区基本情况、服务规范、安全知识、应急处置等。
第六条景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景区从业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主动提供服务,解答游客疑问,引导游客文明游览。
第八条景区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牌,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景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景区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景区从业人员应维护景区环境卫生,保持景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景区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置知识,遇到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景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景区从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十五条景区从业人员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章奖惩与考核第十六条景区设立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从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景区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九条景区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游客投诉,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提高讲解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旅游相关专业优先;(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具备一定的旅游知识储备和历史文化素养;(五)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讲解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提高讲解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考、推荐等方式进行,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景区讲解人员选拔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旅游知识储备、历史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景区讲解人员招聘合格后,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旅游法律法规、景区历史文化、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等。
第八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在取得景区讲解证后,方可从事讲解工作。
三、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景区应当设立讲解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讲解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讲解能力、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培训、调岗或者解聘。
四、服务与保障第十二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讲解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收费的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景区应当为讲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讲解资料、工作用品、劳动保护等。
第十五条景区讲解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景区_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景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确保景区旅游活动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导游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旅游事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3. 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胜任景区外语导游工作。
4. 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5. 身体健康,符合景区工作要求。
三、导游人员的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规章制度,维护景区形象。
2. 按时参加景区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认真负责地做好导游讲解工作,向游客提供准确、生动、富有感染力的讲解。
4. 负责游客的安全,确保游客在景区内游览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宣传景区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 积极配合景区管理工作,协助景区处理突发事件。
四、导游人员的权益1. 享有景区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 享有参加景区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察的权利。
3. 享有参与景区民主管理、监督景区工作的权利。
4. 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五、导游人员的奖惩1. 导游人员表现优秀,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导游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 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严重违反景区规章制度,给景区造成重大损失的;(3)有损害景区形象、声誉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景区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导游及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导游及讲解人员的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导游及讲解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 导游及讲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尊重游客,诚信服务。
2. 导游及讲解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2)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遵守旅游行程安排。
(3)维护旅游秩序,协助解决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
3. 导游及讲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计分管理制度1. 导游及讲解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
2. 扣分标准:(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扣除10分。
(2)诱导或安排游客参加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扣除10分。
(3)殴打或谩骂游客,扣除10分。
(4)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扣除10分。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扣除10分。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扣除10分。
(7)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扣除8分。
(8)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扣除8分。
(9)擅自终止导游活动,扣除8分。
(10)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扣除8分。
(11)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扣除8分。
(12)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的,扣除6分。
(13)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的,扣除6分。
(14)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扣除6分。
(15)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扣除6分。
(16)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扣除6分。
(1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扣除6分。
(18)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扣除4分。
(19)无故不随团活动的,扣除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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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导游讲解管理制度
1.导游讲解员行为规范
1.1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游客着想,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永不自满,谦虚谨慎。
高标准严要求,为游客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在工作中增长才干。
1.2 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导游部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导游部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
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1.3 自觉遵守导游部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病假、事假应及时履行相关职责,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1.4 如要带实习导游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导游部主要领导批准,禁止导游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旅游团交给实习员工讲解。
1.5 讲解活动必须经导游部委派,导游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
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应事先告知导游部并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再提供讲解服务。
1.6 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
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2.安全管理
2.1 导游讲解员在工作中应始终和游客在一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时刻做好提示工作,确保游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做出及时的警告和强调。
2.2 在屋檐下、台阶处随时提示,严防游客摔伤。
阴雨天不带游客去高处,提醒游客不在高出撑雨伞。
3.3 带老年团、未成年人、醉酒游客时要请其监护人随团照顾。
客流高峰时要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3.4 时刻提醒游客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提醒游客严禁攀爬高墙,不许在危险处取物、拍照。
3.5 严禁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4.导游讲解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4.1 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仪表端庄、仪态自然,微笑服务、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4.2 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证进行讲解服务。
4.3 导游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4.4 导游讲解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
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4.5 导游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4.6 导游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
4.7 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
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
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的,讲解员应及时导游部取得联系。
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的,同样应取得确认。
4.8 导游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应请旅游者正式确认。
4.9 导游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礼品,不得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
4.10 讲解服务费由导游部统一收取,按照导游票据结算。
讲解服务收费实行限价管理,严禁导游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
4.11 导游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
4.12 导游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4.13 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
区管理中心、游客中心和导游部进行投诉。
景区管理中心、游客中心、导游部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
5.导游讲解服务质量巡查管理
5.1 导游部应每天指派专人对导游讲解员带团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执行进行检查,对讲解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检验,以此来分析、评价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和加强导游讲解员的管理。
5.2 导游部检查人员应每天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分析、信息返馈,同时将把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记录结果作为对讲解员进行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5.3 导游部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重点根据有关导游讲解员的管理规定和以下巡查内容要求,全面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及时跟踪监督:
5.3.1 是否佩带讲解证、统一着装、使用导游旗。
5.3.2 讲是否甩点,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带客参观。
5.3.3 讲解员是否详细对游客进行景点讲解。
5.4 导游服务部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将讲解员的工作情况按月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