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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库集中电子化支付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最新国库集中电子化支付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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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提高支付效率和减少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化管理。

三、支付机构的选择和监督1. 区县财政局应根据业务需求和支付机构的资质、信誉等综合考虑,选择支付机构。

2. 区县财政局应建立支付机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支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合规性,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四、支付流程和审批权限设置1. 支付流程应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包括申请、审核、复核、支付等环节。

2. 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分工,合理设置支付审批权限,确保支付流程的正常进行。

3. 支付流程应具备完整的审批记录,确保支付操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五、支付信息的保密和安全1. 支付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有关支付业务的工作人员知悉。

2. 支付信息的传输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区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因意外情况导致支付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六、支付业务的监督和审计1. 区县财政局应定期对支付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支付流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2. 区县财政局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支付业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区县财政局可以采取警告、限制资格、停止合作等处罚措施。

2. 对于支付人员违反细则规定的,区县财政局可以采取警告、暂停支付权限、停职检查等处罚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

八、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区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九、业务流程的规范化为保证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

首先,区县财政局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申请流程。

支付申请人员应在电子支付系统中填写支付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给审核人员。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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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文秘原创投稿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现代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部署,推进会计核算中心转轨,确保在20xx年底前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积极推行公务员卡制度改革,实施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一步规范、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加强计划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加强稽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思想,合力推进,确保成功。

(二)有利于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原则。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四)简化程序,方便用款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推进会计集中核算转轨,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建立国库管理机构,大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单位账务分批退单位自行核算,规范、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县直预算单位,其单位账务要求在10月份退回单位自行核算;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县直预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11月份退回单位核算;人员少,资金量小的预算单位、临时机构,不能明确主管单位的专项账套、基建账套,经财政国库管理局同意,可以委托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国库管理局下设的代理记账股代理记账。

账务退回后,单位资金支付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办理;单位账务核算采用电算化记账,核算软件由县财政局统一采购,财务电子数据集中存储在县财政局中心机房,由财政局统一维护管理。

(三)、规范国库运行,提升国库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公正、科学选择国库支付代理银行,通过代理银行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二是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相关主体的职责划分,坚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规范化操作程序,实行商业银行代理(代理银行)支付,人民银行清算划款的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三是严格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审批,建立用款计划编制制度,实现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控制,统筹预算收支进度。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国家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监督效果,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要求1.严格财政预算,严禁超预算使用;2.健全合理的财政资金流转机制,实现资金的准确对账和结算;3.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核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4.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支付管理的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资金管理1.统一资金运行账户。

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设立统一的财政运行账户,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并及时记录资金流动情况。

2.合理编制支付计划。

每年编制支付计划,明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适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3.加强支付监督。

建立健全支付监督机制,加强对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支出审计1.开展支出审计。

对所有支出进行审计,确保支出的合规和经济效益。

2.设立审计机构。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工作。

3.支出审计方式。

支出审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决算审计和综合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信。

四、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责任,规范资金管理流程。

2.划分管理权限。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运行机构和支付单位的责任和权限,形成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管理体系。

3.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分离。

严格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的分离,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信息化建设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财政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监控。

2.推行电子支付。

推行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提高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推动财政信息共享,提高数据透明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2024年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2024年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通过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技术平台,提高国库集中支付的效率和安全性,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改革任务1.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优化国库集中支付的合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权益,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3)优化国库集中支付的账户管理,推动国库集中支付与银行账户的一体化管理。

2. 提升国库集中支付技术平台(1)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高支付效率和安全性。

(2)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各相关系统的对接和集成,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流程的自动化。

(3)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监测和预警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管与审计(1)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管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审计,定期对国库集中支付进行评估和检查。

(3)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外部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对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独立审计。

4. 提高国库集中支付的服务水平(1)优化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便利性。

(2)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培训和信息交流,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3)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提供更加规范和便捷的服务。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项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

(2)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间的支付清算互联互通。

三、工作措施1. 健全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1)成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推进工作。

(2)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1)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理解。

(2)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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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六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八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九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国库拨款业务及财政专户拨款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具体以财政局、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约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十条财政国库拨款及财政专户拨款业务流程(一)一般支付流程1、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

2、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回处理1、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

2、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退款处理1、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实拨退款资金时,核实确认原预算拨款凭证,生成《实拨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发送财政局。

2、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实拨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一)一般支付流程1、预算单位向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及相关附件,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的银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银行为人民银行,财政代管资金清算银行为各财政专户开户行分别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3、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并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方。

清算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并审核无误后,据此登记预算单位清算额度。

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财政局,并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提交清算银行清算。

5、清算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发送财政局和代理银行。

6、财政局接收并登记确认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及清算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核对后进行账务处理。

7、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成功并与收到的清算资金核对无误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

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处理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核实确认以前资金支付时所对应的直接支付凭证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发送清算银行并将款项退回清算银行。

2、清算银行将所收款项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核对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及财政局发送回单并恢复预算单位清算额度。

3、代理银行分别向预算单位、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

4、财政局接收清算银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接收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据此生成负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并发送清算银行。

5、清算银行接收财政局负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核减预算单位清算额度。

6、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打印出来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一)一般支付流程1、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分别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后将回单反馈财政局,并据此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发送预算单位。

清算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后将回单反馈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3、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核对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4、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选择自助柜面支付或非自助柜面支付的方式来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预算单位下载打印核对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提交清算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6、清算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确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局。

7、财政局接收并审核清算银行反馈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处理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后,核实确认以前资金支付时所对应的授权支付凭证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发送清算银行并将款项退回清算银行。

2、清算银行将所收款项与《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核对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及财政局发送回单,恢复预算单位清算额度。

3、财政局接收清算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并进行账务处理,恢复预算单位支付额度。

4、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发送《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预算单位下载打印后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对账处理(一)凭证对账。

由凭证发起方向接收方发送对账信息,接收方对账无误后反馈。

1、电子凭证库之间对账。

当日业务终了,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之间自动进行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

2、电子凭证库与业务系统之间对账。

当日业务终了,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与本部门业务系统之间自动进行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

(二)业务对账。

包括财政局与代理银行、人民银行之间支付、额度及清算信息的对账,由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分别向财政局发送对账信息。

1、每日对账。

在当日业务终了时,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分别将当日所收到的所有电子凭证信息汇总发送至财政局,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解决问题。

2、定期对账。

按照三方约定的时间,定期由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将该期间内的电子凭证信息发送至财政局,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未列明的业务流程,以财政局及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十五条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六条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七条各业务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要求,在相关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五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二十条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预算拨款凭证、实拨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及各方统一约定的对账单、报表。

未列明单据以财政局与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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