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须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第一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12号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站、总站各科室:为了推行我市建设工程实施两级管理、“三位一体”监督的工作模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建工(2004)430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站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五年三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为了推行我市建设工程实施两级管理、“三位一体”监督的工作模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建工(2004)430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
本工作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开发区)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其他县(市)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
一、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监督1、办理监督注册。
安全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2、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监督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监督注册登记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等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提交下列备案资料:(1)中标通知书;(2)工程施工合同;(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6)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7)施工现场围墙、宿舍、活动房和食堂等临时设施的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并附成套活动房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审批资料;(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机构;(9)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上岗证;(10)小型机具操作工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11)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尊敬的施工人员:为了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向各位施工人员作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
请各位施工人员务必认真学习、遵守,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施工安全监督的目的和原则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旨在预防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确保工程顺利完工。
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监督”,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分包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确保施工安全区域清晰明确,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2.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整洁。
3.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设置灭火器等灭火设施,以应对突发火灾。
三、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并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3.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将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到最佳状态。
四、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1.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具备安全技术能力,并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方法。
3.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检修和维护,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施工材料和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1.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施工材料的存放必须规范,防止堆放过高和过密引发的安全事故。
3.临时设施和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使用。
六、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和提示标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景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景区建设单位,具体责任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编制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五条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包括:(一)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监理阶段: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理。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3.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六条景区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一)制定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四)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26【实施日期】1983.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西湖、名泉第三章文物、古迹第四章公园、风景点第五章山林、绿化第六章规划和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出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出路以南。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尊敬的业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我司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您所委托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为此,请您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一、工程安全责任1. 业主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具有最终责任和管理义务,需确保施工计划与安全要求的制定、实施和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建筑施工单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3. 监理单位要全面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4. 所有参与工程的相关人员,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施工安全要求1. 施工单位需对参与施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确保员工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工地应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保持良好的通行和疏散条件。
3. 所有施工设备和机械应满足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防火、防滑、防尘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职责以及应急管理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组织和管理。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并随时保持对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位,各岗位人员应了解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预防。
四、安全监督1. 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独立、公正、严谨,对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2. 安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停止该施工单位的工作。
3. 安全监督完成后,将向业主提供现场安全监督报告,以便业主了解工程的安全状况。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 (2) (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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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经备案认可的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5、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复印件各1份)
6、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农民工工伤保险凭证(复印件各1份)
7、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8、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原件2份)
9、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原件4份)
10、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原件1份)
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测安装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1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原件4份)
13、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表(原件1份)
14、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15、检测机构合同、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16、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原件2份)
·表格下载网址:杭州绿化网下载空间
《景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格下载》
·办理地点:杭州市梅灵北路7号二楼(茅家埠)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7991266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专项验收须知
1、工程主体结构完成、装饰工程开工前(基础结构必须在±0.000以下工程完工)才可申报验收;
2、申报验收前工程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方由建设单位申报;
3、申报地基基础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2天携带相关工程技术保证资料(包括混凝土实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相关的检测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我站办理申报手续;申报主体结构验收时,则应提前3天办理申报手续;
4、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到场参加验收;
5、验收完毕后,各方责任主体必须签署相关技术文件及管理文件;
6、建筑围护结构节能验收按《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执行。
四、竣工验收须知
1、工程竣工验收申报须由建设单位携带以下相关资料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送我站;·施工单位主要质量控制资料汇总表(质保资料汇总表)
·GB50300-2001表G.0.1.1-G.0.1.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须提交工程验收方案及组织程序并附上验收专家小组人员名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中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
3、我站在4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各方责任主体相关项目负责人参加(须与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中人员相符);
5、工程竣工验收时须由各方责任主体签署“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