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
契税申报操作流程

契税申报操作流程一、准备工作。
咱要进行契税申报呀,得先把一些东西准备好。
比如说,你得有购房合同。
这购房合同就像是你的入场券,没有它可不行哦。
而且合同得是原件,复印件有时候可不好使呢。
然后就是身份证明,自己的身份证得带上,这就好比是证明你是你自己的一个小卡片。
如果是已婚人士,可能还需要带上配偶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之类的证件,毕竟这房子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嘛。
还有,房子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不能少,像房屋的产权证明这些。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的宝贝,都要好好收集起来,放在一个小袋子或者小文件夹里,这样找起来方便,也不容易丢。
二、找到申报地点。
接下来就是找申报的地方啦。
一般来说,当地的税务局就是我们要去的地方。
你可以先在网上查一查税务局的地址,或者问问身边买过房子的朋友。
有的城市可能会有一些便民的政务服务中心,那里也能办理契税申报。
可别跑错地方了,要是跑到什么商场之类的地方去申报契税,那可就闹笑话啦。
三、填写申报表格。
到了申报的地方,工作人员可能会给你一张申报表格。
这个表格看起来可能有点复杂,但别怕,就当是在做一个小问卷。
上面会有一些关于你的基本信息,像姓名、身份证号这些,就老老实实地按照身份证上的内容填写就行。
还有关于房子的信息,比如房子的面积、地址、购买价格等等。
这时候你之前准备的那些材料就派上用场啦,对着材料填写,就不容易出错。
要是有不明白的地方,不要害羞,直接问工作人员就好啦。
他们就像你的小老师,会很耐心地给你解答的。
四、计算契税金额。
填好表格之后呢,就到了计算契税金额的环节啦。
契税的计算一般是按照房子的面积和购买价格来的。
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差异,但大致的算法是差不多的。
如果你的房子面积比较小,那契税可能就会相对少一点。
要是房子面积大或者价格高,契税也就会相应地多一些。
这时候你可以在心里默默地算一算,看看这个金额是不是和你预期的差不多。
要是感觉有很大的出入,也可以和工作人员再核对一下,毕竟这关系到自己的钱袋子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京财税[2002]1926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附表1-12
附表1
申报表号:A□□□□□□□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
1. 纳税人性质:包括个人、非个人。
2.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3. 纳税人类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其它。
4. 购房原因:包括拆迁、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办公、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5.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6. 拆迁补偿额: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总额。
7. 本次可使用补偿额:拆迁补偿额—上次已使用的补偿金额。
8. 本次使用补偿额:本次计划使用的补偿金额。
9. 拆迁补偿剩余额:本次可使用补偿额—本次使用补偿额。
10. 房屋类别:包括别墅、度假村、其它住宅、非住宅、农村土地房屋。
11. 房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
12. 拆迁减免金额:指税务机关即时审核的减免金额。
13. 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税:指税务机关经程序审核的减免金额。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a03b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7.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时间: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税务计算机代码│┃┠─────┼──────────────────┴────────┴────────┨┃纳税人的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其它□个人□┃┃质│┃┠─────┼──────────────────┬────────┬────────┨┃现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土地房屋权│合同(签约)签订时间│┃┃属转移││┃┃├────────────┼─────┬────────┬────────┨┃│购房原因│是/否拆迁│拆迁的时间:│拆迁补偿额:元┃┃├────────────┼─────┴────────┴────────┨┃│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土地、房屋权│①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属转移类型│换)□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房屋类别│别墅□度假村□其它住宅□农村土地房屋□┃┃├──────┼───────────┬─────────────────┨┃│土地、房屋权│土地: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属转移面积││┃┃├──────┼───────────┴────────┬────────┨┃│成交价格│元(人民币)│评估价格:┃┃│││元┃┃│├─────┬─────┬────────┼────────┨┃││元(外币)│汇率:│折合元(人民│┃┃││││币)│┃┠─────┼──────┼─────┼─────┴────────┴────────┨┃税率│3% │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元│批准减免税金额│元┃┠─────┬──────────────────┴────────┴────────┨┃应纳税额│┃┠─────┼────────────────────────────────────┨┃备注│┃┠─────┼────────────┬─────┬─────────────────┨┃纳税人(代││法人代表签│┃┃理人)签章││章│┃┗━━━━━┷━━━━━━━━━━━━┷━━━━━┷━━━━━━━━━━━━━━━━━┛注意事项:(1)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纳税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农[1999]14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农[1999]1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6f6a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6c.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农〔1999〕1411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契税征收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通知》的执行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范围,包括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住房。
3、购买空置商品房的免征契税,按照京财农(1998)1272号《关于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后,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方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的契税,代征部门在每月终了后将有关交易件数、面积、金额、税款征收等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报表格式另行制订。
5、此前已征收的契税符合减、免税政策需退税的,代征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将有关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清单抄送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
纳税人向房屋所在地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财政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北京市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合同原件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退到财政机关帐户后转退给纳税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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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
(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申报备案资料;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减免税政策;负责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减免税问题,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的,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契税减免税审核分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程序审核方式,各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二)程序审核: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
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程序审核。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两个审核程序;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须由省级征收机关审核”的规定,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审三个审核程序。
第十条即时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报信息录入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确认并签章,即时将全部资料移交窗口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附件2附表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窗口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附件2附表6)(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的不填),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并在《契税核定通知书》右下角签字表示确认,于受理当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将全部资料退受理人员。
(三)告知或转入税款征收程序1.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受理人员将《契税纳税申报表》等全部资料交征收人员,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2.对个人拆迁补偿款免征契税的,受理人员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
对仍需征收契税的,还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表7)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附件2附表8)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附件2附表9)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初审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2附表10)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
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
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
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
其中,业务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处长或主管处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
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
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
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第十二条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减免税申报项目,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契税减免申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税务所审核的项目,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自行制定备案办法。
第十三条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办理减免审核的征收机关。
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契税收工作规程附表试行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