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案例

合集下载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第一章绪言)(共5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保险法教案主讲人:庾晋鹏教材:贾林青著《保险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第4版周学时:2第一章绪言基本要求:1.了解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2.掌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教学重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教学方法:理论教学本章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请谈谈:你为什么要选修保险法课程【实例枚举】甲实业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4年5月16日至2005年5月15日。

同年11月25日夜间,因与其相邻的某塑料制品厂的锅炉工处置炉渣不当引起大火,火灾殃及甲实业公司,导致其资产付之一炬,损失共计380万。

数日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80万元,乙保险公司不同意。

甲实业公司遂以乙保险公司和某塑料制品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损失380万元赔偿,某塑料制品厂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考书目1.《保险法新论》韩长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第1版2.《保险法论》郑云瑞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1版3.《保险法学案例教程》李玉泉编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第1版4.《保险法案例分析》贾林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3版第一节保险概述明确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只有人身保险中有)一、保险及其制度分析(一)保险(insurance)的概念1、概念经济制度:通过多数经济单位的共同集资,以合理计算为依据,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

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

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版权页•编写说明•一、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篇•(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链接】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8〕13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链接】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13号•(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大成玉米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合同是否成立等请示一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众保险股份苏州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与苏州浙申实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利益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工作目标•二、工作原则•三、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一、总体要求•二、加强平台建设•三、规范运作程序•四、健全工作机制•五、强化措施保障•六、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二、司法观点篇•(一)一般规定•1.在保险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附录:司法信箱•3.保险合同约定于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电子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激活是确定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说明•5.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时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6.关于“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不及于“投保人声明栏”处的代签章•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投保人的签字形成于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之前的,代填内容不应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投保人对代填内容签章确认且无“但书”规定情形的,是否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权利产生影响•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9.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保险合同履行期已经开始时甚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还能否追认•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1.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式员工)不属于保险代理人,其展业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2.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出售内容、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并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保险是真实的•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说明•13.保险人因代理人的过错对外赔付保险金后可依代理合同约定向代理人追偿•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4.在保险合同掩盖下的非法融资关系无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5.《保险法》有关备案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明•16.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17.审判实践中应当从宽认定保险利益•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8.如何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9.将非法产品投保,因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20.如何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1.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2.如何处理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3.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24.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产生实质冲突,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另一适用前提•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5.正确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6.对《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的告知•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8.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明知”,不排除《保险法》第16条“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9.对《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理解•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0.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1.保险人询问证明的推翻•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2.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是否履行的理解•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3.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的理解•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附录:司法信箱•34.网络、电话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5.在当事人多次签订相同或同类保险合同时,是否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再审信箱•36.《保险法》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7.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8.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关键词•39.正确认定保险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条件•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0.正确分配期限起算和扣除的举证责任•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1.律师代理费用不属于《保险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关键词•附录:司法信箱•4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二)人身保险合同•43.按照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44.医疗机构未将真实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医疗机构的过错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5.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医疗附加险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46.商业医疗保险可获得重复给付的情形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7.保险合同中止后,若投保人不愿申请复效或者不能补交保险费的,应该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补救措施•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8.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即时恢复效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9.保险合同复效后,原合同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原合同成立之日起算,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复效日开始起算•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0.被保险人在复效申请处理期间死亡的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1.投保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拒绝后在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之前,可再次申请复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2.凡有自动垫交条款且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续交保险费为由使合同效力中止•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3.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4.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55.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后如何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56.保险合同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7.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明知的判断•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8.被保险人为无法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时,构成自杀的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9.如何理解《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自杀”的含义•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说明•60.如何理解《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的情形•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1.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定义务•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2.被保险人于实施故意犯罪后,因畏惧刑罚处罚自杀,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自杀的规定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3.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时,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4.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时,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限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7.被保险人被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8.旅行社未履行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游客意外死亡的,旅行社应当赔偿相当于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的赔偿金•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说明•69.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0.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1.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按照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2.投保人的继承人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仍然可以继承投保人地位,成为保单持有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3.代付保费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认定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4.特定情形下,保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代付人身保险保险费•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5.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诱导保险人使其达成销案协议的,构成保险合同欺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6.一般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变更非该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受益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7.共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确定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8.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规则•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9.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0.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投保人通知解除后提出异议的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1.解除权行使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2.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三)财产保险合同•83.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及赔偿计算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明•84.保险标的物范围的判定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5.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说明•86.保险人对投保人仓库的检查结果,难以成为减轻其他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7.仓库业主对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8.关于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单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和损失额的确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9.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90.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了被保险人,仍应“重复”支付给第三者,向第三者赔偿后可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91.保险公司无权解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法律概念•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92.遵循合同法原理,正确审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9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94.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责任承担•关键词•附录:司法信箱•95.怎么对待有瑕疵的和违反程序违背常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96.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97.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98.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99.责任保险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0.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101.保险代位权求偿案管辖依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说明•10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数额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3.赔偿保险金后至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期间的理赔款不应计算利息•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104.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后主张代位求偿权的请求不应支持•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5.人民法院受理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案件,应仅就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6.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7.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应当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8.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09.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10.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说明•(四)保证保险及其他保险合同•111.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说明•112.“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明•封底。

第九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PPT课件

第九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PPT课件
▪ ▪ 第二,《保险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 of IAIS)
的制定。
§9.1 保险监管概述
❖ 3.我国保险监管国际化
❖ 监管国际化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特征。 ❖ (1)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 (2)构建严密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 ❖ (3)确立完善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 (4)建立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5)构建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 ❖ (6)构建高效的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 ❖ (7)完善科学规范的监管人员1.1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 1.保险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 2.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 3.市场失灵和恶性竞争要求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9.1 保险监管概述
❖9.1.2 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1.保险监管的目标 ❖ (1)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2)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3)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 (4)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9.1 保险监管概述
❖9.1.4 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 ❖ 1.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 ❖保险监管国际化的产生有其重要的客观背景,一般
说来,有如下内容: ❖第一,保险业务国际化。 ❖第二,保险机构国际化。 ❖第三,保险风险国际化。
§9.1 保险监管概述
❖ 2.保险监管国际化的标志 ❖
▪ 第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的成立。
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靠其自身资源或雇用外部审计师(或精算师)对 其财务报告中的特定项目进行审核。
§9.1 保险监管概述
❖ (2)现场检查 ❖ 与非现场检查不同,现场检查(on-spot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1
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
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缴费下限又称保底线,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上限又称封顶线,即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 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数。
7
3、对个人的影响
•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 条)
•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 可转移(第19条 对社会统筹部分重视)
8
2、对企业的影响
• 守法/不守法企业 • 使用农民工较多企业、用工方式的选择 • 较低基数缴费企业 • 企业社保成本如何消化? • 总体成本的增加(违法成本更高84条、86条)
11
案例二:社保现金折算发放
• ——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 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 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 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 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 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 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 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 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 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9
案例一:“自愿放弃社保”申请
• ——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 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 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 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 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 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 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 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 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管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管
13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一、保险监管方式 (一)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作为保险监管中的一种宽松监管方式,是指政府 对保险业经营不作直接监管,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 格式及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对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合同各式的设计、保险资金的运用 等,均有保险人自行决定,政府不作过多干预。 公示监管的内容包括:1、公告财务报表;2、规定最低资 本金与保证金;3、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 (二)规范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方式,又称为准则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指 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 一种监管方式。 政府规定的准则仅涉及重大事项,如保险公 司的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 14 内容、监管机构的制裁方式等
12
(二)经营监管(业务监管) 经营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营业范围、保险条款 和费率、再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督与管理。 1、营业范围的监管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3、对再保险业务的监 4、精算制度的监管 (三)财务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偿付能力的监管 5、财务核算的监管
4
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一)保险事业的公共性 (二)保险技术的复杂性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四、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目标,是指国家保险机关在一定时期内 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或效果。 (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 。 偿付能力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 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偿付能力额度的直接管理,或 对影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如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的运用 的进行管理来完成的。 (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我局制订了《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3日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提升行业案件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二章风险预防与发现第三条保险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案件风险预防和警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对象至少应覆盖机构所有保险从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风险监测机制,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的监测力度。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案件线索,建立并完善案件线索初步核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主动或者协助受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树立风险排查责任意识,科学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因素,确定关键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排查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社会监管主体
保险社会监管主体有多种,大多发挥着监督作用,而无管理的功能。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
(三)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 建国初期,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 组织条例》,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 1952年6月,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保险业划归财政 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核算的组 成部分。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有涉外业 务仍在办理,保险业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当 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 国外业务局下属的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 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制,将保险处升格 为局级机构。
针对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 保监会已经向14家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 详细通报了各公司被查基层机构违法违规 问题,并提出综合性整改要求。其中,有 80家机构因违规合计罚款金额达1006万元 。
保监会网站
第九章
保险监督
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节、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 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监管在法制 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关键的一步。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 7月设立保险司,专门负责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对外资保险的监管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 处负责,对保险业的稽查工作由稽核监督局负责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的保险监管机 构建设工作,各一级分行逐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 管理处下设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门的保 险监管人员。
二、保险监管的发展 最早建立保险监管制度的国家是英国。1575 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 所政府对 保险业进行管理的开端。
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行业的发展,与此同 时,出现了保险业发展混乱无序的局面。许多资本 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开始从事海上保险业务,但因 风险过大无力承担,纷纷倒闭,保险公司频繁地新 旧交替,给被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影 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面对这种局面,一些 国家开始干预保险业,通过保险立法 ,成立专门机 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历史上,保险监管首先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
2.行业监管主体----------保险行业自律
— 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 非官方性 常以同业公会或 行业公会出现。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横向和纵向协 调作用,同时也为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政策提供准确专业的信息资料。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 成立于2001年,有3家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地区可以成立 地区保险行业协会 。 保险业的自我管理 -行业自律 补充。
181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险公司在本州开办保 险业务,随后,马里兰州和纽约州相继通过了类似法律,保险监管开始萌芽。
1849年,纽约州通过保险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其中的一类业 务,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始确立。
到19世纪50年代,美国各州开始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1851年,新罕布什尔 州首先成立保险委员会,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险委员会, 1855年, 马萨诸塞州也成立了类似的委员会。
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保险法、
公司法
海商法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 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 如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 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 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虽不属于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但具有执行效力,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是 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保险监管主体
1.国家监管主体
— 一国保险的主管机关。由于各国金融体系不同,其保险监管机构的 职能也大不相同 。美国主要的保险监管机构是各州政府的保险署,全国设 有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各州保险监管工作。英国的保险监督机构是 金融服务局,负责 颁发保险营业许可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法国则 是商业部负责直接承保业务,财政部负责再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监管委员 会,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法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
《保险学》
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 引》从2011年11月起,将不再允许保险业务员在银行驻点销 售,而且不同的产品也需分区管理,以免客户产生混淆心理 。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并且在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需严格把关。售 前,销售人员要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材料,让 客户明白自己面对的是保险产品;售中,销售人员要根据客 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不得以中奖、抽奖、送 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 售后,银行需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 信息,保险公司需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 犹豫期内回访,以确认客户没有被忽悠。
§9.1 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具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保险行 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 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一定的目的、目标 或原则对保险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约束和 管制,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 法权益,以此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 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机构监管。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监管部门是于1859年在纽约州成立的,即纽约州保险监督委员 会。
三、保险监管的体系
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包括:
(一)保险监管法规(保险业法)
— 调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国家通过立法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 理。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保险监管 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