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0]74号_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74号_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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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0?7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

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

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

关工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对具体负责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对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融资、土地报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指导和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落实,严格控制土地征收成本;配合市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审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

市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划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界线;指导和审核县(市)政府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申请,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

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农用地征转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报件;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储备土地登

记发证相关手续;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催收、追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完成项目成本审计认定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

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配合协助市规划部门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其余8个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填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详见附件),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计台帐,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备案。

县(市)区政府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可以参照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建立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

(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政府、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

(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

(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委托机构审核。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发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开发计划、开发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

施方式等;

(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

(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

(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

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

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

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确定的土地储备支出明细对应核算。

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审计部门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昆明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

(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十)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再行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制定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拨付政策。

第六章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准入领域和条件、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等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昆政发…2010?69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办法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1日印发━━━━━━━━━━━━━━━━━━━━━━━━━━━━━━━━━━━━━━━━━━━校对:俞勇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该种方式将从严,2007

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受有很大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此规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也规定,划拨土地"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未经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如果划拨土地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此外再处分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因而可以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对该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即该项权利的处分权能,这正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②。 从上述的规定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任意转让的,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浅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摘要: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各管理部门一直存有争议,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比较原则,而且法规与解释之间也存在个别矛盾之处,导致执行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围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及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 序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并就执行程序问题提出了一些较具可操作性的执行途径,以期对执行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一、序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在目前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总结起来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拍卖、变卖或低偿债权。二是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如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使相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其中,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目前在执行实践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时,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有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认为国

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不予执行。二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人民法院查封之后进行拍卖、变卖,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以没有经过其审批或者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 处分权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三是债务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1]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不同的执行做法使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且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一次性收取一定时间内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人,由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可以流转;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通过补办手续后方可进行流转。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流通性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45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06.22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6月22日昆政发〔1989〕145号)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镇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昆明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县城,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而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指第二条所列征税区域范围以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下列办法计征: 一、凡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市县(区)土地管理机关或其它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农村

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有: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由于政府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取得,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行政权力,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或调整; 2.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无须支付地价。但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国有划拨土地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要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设立抵押权;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这三条规定结合起来可以得出,通过划拨所得土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立抵押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均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时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况且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履行的法定程序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0130701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报告 (评估时期:2006~2012年)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目录 (3) 第一章概述 (5) 一、评估的背景 (5) 二、评估的目的 (5) 三、评估的任务 (6) 四、评估的原则 (6) 五、评估方法 (7) 六、评估工作组织 (8) 七、评估依据和相关数据情况 (9) 第二章区域概况 (11) 一、自然地理状况 (11) 二、经济发展状况 (11) 三、行政区划及人口状况 (12) 四、土地利用现状 (12) 第三章2005-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形势 (13) 一、基本情况 (13) 二、主要背景变化 (17) 三、土地利用面临的问题 (17) 第四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概况 (19) 一、规划目标数据的衔接 (19) 二、现状数据的衔接情况 (20) 三、衔接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情况 (21) 第五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4) 一、规划目标执行情况 (24)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26) 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情况 (29) 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情况 (30) 五、土地供应情况 (30) 第六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评估 (32)

一、评估原则、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32) 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情况分析 (34) 三、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综合评估情况 (40) 第七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2) 一、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42) 二、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制度建设 (43) 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工作 (44)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45) 五、提高规划实施的科技水平 (46) 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47) 一、主要结论 (47) 二、存在的问题 (48) 三、恳请国土资源部给予支持的建议 (50) 附图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及收益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及收益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及收益模式 一、土地一级开发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也在加快发展,城市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紧张。地方政府积极供应土地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政府负责规划手续、一级开发立项、征地手续、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而企业则可从事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入、建设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土地招商的组织等自己更为擅长的工作。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它强调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首先把“生地”开发成“熟地”,然后再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各企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多局限在某个区域或某个省份,各企业介入土地一级开发的目的各不相同,其中以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平台公司为主,如“云南城投”是云南省政府市政建设的投资平台,参与土地市场一级开发主要体现政府的意志;贵阳的“中天城投”是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提前介入土地一级开发市场,降低二级市场拿地成本的典型代表。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流程与分工 土地一级开发,即由政府委托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等要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

(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流程具体如下: ㈠策划及前期准备阶段 ⒈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土地储备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等编制一级开发计划,由国土局负责。 ⒉城市专项规划与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城市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是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城市景观与环境规划、城市给水与排水规划、城市能源与通讯规划等。 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国土局或委托单位依据开发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批。 ⒋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 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⒌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可以由政府或企业担任,全面负责实施某块土地的一级开发工作。 ㈡行政审批阶段

关于昆明市城市土地规划调查报告

关于昆明市城市土地规划调查报告

成绩:_ 课程名称:土地资源评价与管理专业:测绘工程 姓名:许国帅 学号: 0456036 任课教师:胡兵辉 日期: -6-27

关于昆明市城市土地规划调查学习报告 昆明市基本概况: 昆明地处云贵高原中部,四面环山,南临滇池,滇池是昆明成为历史名城的的重点;六河纵横,中间一马平川,形成了膏腴沃壤的昆明坝子。具有两千四百多年的历史,面积15942平方公里市中心海拔1,891米,年均温度在15.1℃。昆明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荟萃之地。也是中国最优秀的旅游城市之一。这里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如春,鲜花常年不断,素有“春城”之美誉。昆明市实际人口265万。另外昆明具有比中国其它城市更接近东南亚和南亚各国地区的优势,是中国发展东南亚和南亚经济合作的主要桥头堡之一。同时它具有发展国际航空港的地理位置条件。 昆明市现行城市规划目标: 从1943年昆明出现现代意义下的首次城市规划草案,到建国初期奠定昆明经济发展基础的城市建设纲领,再到沿用至今却早已“过时”的96版总规,昆明的城市规划,在不知不觉中进行了8次修编。 8月3日,“管现在及未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亮相。一:昆明将重点完善主城,打造呈贡新区和空港经济区,形成中心城区,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现代综合服务

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另外,安宁等6县市镇将作为二级城市接纳从中心城区扩散出的产业和人口,规划同时明确了各个二级城市定位。安宁为全省的冶金、盐磷化工基地、综合性工业、园林旅游度假城市和昆明西部的交通货物枢纽;宜良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工业产业承接地;嵩明依托空港经济区发展临空型经济;海口新城将成为新型工业化城镇;晋宁新城将成为以新型工业为主导的现代湖滨山水生态城市。昆明将依托楚雄-昆明-晋宁、曲靖-昆明-玉溪“两主轴”向东西和东北发展;沿禄劝-富民-安宁-晋宁、东川-寻甸-嵩明-宜良、寻甸-禄劝“三次轴”向西部、东部和北部发展。 从地上到地下,从家居做饭到出门游玩,从看病就医到购物消费,昆明未来的变化都能够从新规划中一一“看到”。但在新规划中,“保护”一词出现频率之高,也是以往所没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自不必说,最大的亮点,当属对保护区首次划定“禁建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一切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损生态环境的各种活动…… “滇池污染严重制约了昆明市的可持续发展,滇池及滇池盆地的生态保护和治理在长时间内将是昆明面临的首要问题”。此次修编专门增加了对规划区空间的管制。规划区划分为建成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部分。禁止建设区包括环滇池湿地、滇池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X 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X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 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现将《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昆明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社会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 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

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收益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收益模式分析目前,全国有多家房地产企业在探索土地一级开发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其中,以云南城投(600239.SH)、中天城投(000540.SZ)等房地产A股上市企业所代表的“企业与政府的收益分成模式”,被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一级开发时所采用。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的盈利模式非常清晰,即通过将“生地”变为“熟地”,待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后,房地产再按照与政府的分成比例,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成为了政府实实在在的收益。在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流程与分工 土地一级开发,即由政府委托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等要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鉴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审批手续繁杂、需要接触的审批部门众多的情况,房地产企业通过与政府收益分成的模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一个很重要的好处便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政府负责保证如规划手续、一级开发立项、征地手续、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的通过,而企业则可从事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入、建设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土地招商的组织等自己更为擅长的工作。 二、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成模式的运作要点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两条收益途径

土地整理的收益模式通常有两条途径:一种途径是,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出让土地,收益部分按照约定取得。另一种途径是,开发商与政府共同约定出让土地的限制性条件,在招拍挂中确保自己顺利取得二级开发权。开发商通过上市公司的股票配售或信托融资,上交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证。后期的开发或以开发项目为标的,从银行获取项目融资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采取土地分块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资金的快速回收。 (二)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操作。在收益分成模式中,有些项目公司会选择由房地产企业、政府部门(或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的一些项目公司还会有第三方出资,如与政府关系较为密切的民营企业等,以做到利益共享、也能为项目的审批提供方便),负责对土地的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经营,包括开发资金的融资、参与土地运营的策划、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拆迁补偿、土地二级市场潜在受让人的招商等工作。一般来讲,房地产企业会持有项目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能相应获得董事会的掌控权和主要高管的提名权。 通过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第一层捆绑关系就建立起来了——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按股权比例享有由土地增值收益转化而来的项目公司分红。 (三)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的分成 一般来讲,“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被定义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再减去“政府提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通常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监理费、工程设计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税费等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规费,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97号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市长:张祖林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 1 —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 2 —

昆政发[2010]74号_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0?7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 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

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

2017年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她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她经济组织与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与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转移给她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等出售就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就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就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就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租赁给她人使用,由她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就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1、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 2、土地一级开发作用 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决策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的重要性。政府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中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超过投资者的财务能力,就会使决策者放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因此,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就成为项目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 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融资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因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也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的依据。 ③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通过不同阶段的预估,最终通过竣工决算确定下来的。不同阶段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估是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每一次成本估算都不能超

过前一次估算的幅度。土地一级开成本的准确性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地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才可能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 ④是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依据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及其他情况),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由毛地价(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毛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局审定,毛地价水平较为稳定,对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较小。因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就成为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 3.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构成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拆迁费用; (三)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四)区域内公共环境景观建设费用; (五)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七)管理费; (八)财务费用; (九)销售费用; (十)应纳税费;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一、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使用单位的财产,是国家财产(见国土资函〔2001〕407号),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单位在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划拨国有土地时,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政府予以无偿收回,作为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处置。 (一)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政府直接收回,也就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二是政府间接收回,即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应收回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再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或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的标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土地供应信息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的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包括: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前的信息、土地出让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以及土地供应后的公示信息。 第四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内容、明晰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土地政策、法规,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市级的土地供应信息、划拨、出让、转让公告以及供后信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

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发布其他土地供应有关信息。 与土地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由市规划局负责发布。 第二章土地供应信息的收集、审批和发布 第六条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级单宗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 第七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县(市)区以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收集整理土地供应信息,分别报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于每月30日前发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储备地块的土地供应信息,进行必要策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或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发布。 第三章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流程及收益模式

上篇: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 一、土地一级开发概述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 (二)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起源 (三)土地一级开发综述 (四)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现状 1.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特点 2. 土地一级开发的风险 3.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组成 4.土地储备金的治理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流程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 (一)政府与企业的地位 (二)企业与政府利益分配方式 四、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综述 五、土地一级开发案例 六、土地一级开发所面临的风险

下篇: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担保的可行性 一、担保的定义(参照我国担保法) 二、可用于担保的种类 三、实物资产担保与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担保对比 四、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担保的案例 五、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担保的可行性 (一)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概况 (二)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概况 (三)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收益预测 (四)一级开发收益作为担保存在的风险 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担保不如直接用土地作为担保 城投一级开发与用一级开发融资15亿 土地一级开发收益的担保本质上类似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担保。

注:写此文的目的有两个(后一个更为重要): 1.介绍昆明土地一级开发的情况 2.政府用土地一级开发收益作为担保的可行性 3.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担保最为要紧的因素是受二级市场交 易的阻碍,因此能够从二级市场交易的情况(价格、成交量)去反推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情况。 4.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占地点财政收入的比重) 2007年往常,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外专户治理,再将扣 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 额缴入地点国库,纳入地点政府性基金预算治理。2007年以后,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点国库,纳入地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与一般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及收益模式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述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 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有专门多。总体来讲,土地一级开发确实是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打算,对纳入储备打算的国有存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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