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小论文
7000字法史学论文法律

7000字法史学论文法律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7000字法史学论文。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xxxxxxxx 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
法律思想史论文

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类093班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先秦时期,儒法两家思想的影响非常大。
而说到法律思想,仍然是儒法两家的影响最大,内容最丰富。
但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下面先分别简述其内容,再讨论其异同。
儒家思想作为先秦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之一,其法律思想也是影响深远,孔子提出“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这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他提出的以伦理为核心,“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一套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而战国时期的孟子提出的“仁政”也是对于孔子的儒家法律思想的一脉相承。
而法家学派在先秦时期也是相当具有影响力的,其代表人物是商鞅,作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他是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人。
其基本主张是“法治”,以“法”代“礼”。
“刑无等级”、“以刑去刑”、“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都是其基本思想。
韩非子则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应当说其思想是先秦法家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系统总结。
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是历史进化观和人性好利论。
应当说儒法两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礼治”还是“法治”。
这可以算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分歧所在。
儒家提出“德主刑辅”,即法对于治理国家固然重要,但法的好坏则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
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
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 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比严刑峻罚更有利于统治。
而法家的“法治”正是反对儒家的“礼治”而提出的观点,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缘法而治”、“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不上大夫”还是“刑无等级”。
儒家在礼治秩序下的刑法适用上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但是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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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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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
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
“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
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
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
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
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
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
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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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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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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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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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子相隐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近亲属证人作证问题
2010200489 法学二班杨芮
摘要:2011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开幕,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条有关近亲属证人作证问题的规定,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关键字:孔子、亲属相隐、大义灭亲、刑事诉讼法草案
正文:
"父子相隐"这一理念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
孔子认为,父子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
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位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新增法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②
可以明显的看出,千年前的"亲亲相隐"在如今的刑事诉讼法上也得以体现。
近亲属之间不愿互相举证,不愿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又不愿违法包庇,这是一直以来都在矛盾着着的事情。
而"亲属相隐"这一理念在法律上的实施还是有待思考的。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亲情血缘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牵绊。
从古至今,近亲属做证人一直是一个尴尬的话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这一新增条款的后一部分体现了重要的中国式传统习俗,体现亲亲相隐的重要思想。
这一思想有很大的必要性,在中国传统中,血亲是极为重要的,而家人亲属之间的相互庇佑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这一新增条例恰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前一部分契合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后一部分体现中国传统习俗,体现人性。
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颇具争议的一次改革。
自古以来,我们崇尚大义灭亲,为保卫正义而不惜舍弃家庭。
那么中国法律的"大义灭亲"③与"亲属相隐"又有着怎样的冲突呢?
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四万元。
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到自己的住处,埋伏在那里的警察将其抓获。
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因为,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法律对于被告人到近亲属作证方面并没有例外规定。
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智力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以看出,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拒证的特权,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
因为保卫正义和公正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要坚守这个"义"字。
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愿举证,在对薄公堂的时候保持沉默或者为被告人开脱而做假证呢?"大义灭亲"固然大义,但是灭亲之后,被告人的家庭关系还能够很好的维持么?这是一个一直困扰着我们的问题。
孔子的以人为本的法律思
想适用古今,因为这切实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现有家才有国家,一味的大义灭亲,只是摧毁了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单位,弊远远大于利。
然而,并不是说刑事诉讼法新增条例就是要近亲属互相包庇,不论罪责。
再次细细品味新增条例的后半段,这里并没有规定近亲属必须互相包庇,没有说人民法院不可以通知近亲属出庭作证,而是法院还是会通知给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并鼓励其协助调查取证来履行公民义务。
与其他证人的区别,只有当近亲属本人不愿到庭上作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强制其出庭作证。
这不仅仅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试想一下,当近亲属被强行带来庭上举证,他们还是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完全不回答任何问题,这给案件的处理并未带来任何便捷,反而浪费人力物力。
甚至,当近亲属不自愿的来到公堂之上,为了被告人和家庭关系而做假证,虽然可以被定为包庇罪而进行惩罚,但是这曲折的过程仍是不必要的。
虽然新增的法条看起来利益多多,但也并不是完美的。
例如,这里列出的近亲属中,范围变得狭隘了,没有包括兄弟姐妹,而这些人仍与被告人有着嫡亲血缘。
还有,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假如不愿出庭的近亲属是关键性证人怎么办?还是要放任其躲避作证,因此而使被告人避免了最重要的举证而影响了判罪甚至量刑么?这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公正的。
尤其是有些案例涉及到了国家人民的权利被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这些较为严重的罪行是不应该为了家庭关系的维系而干扰其取证的。
其实这些矛盾和尴尬还是要归于对孔子的"以人为本"思想的理解,在不同的时代,它都是适用的而且是必要的,但是,不同的时代对其的解读仍是有区别的。
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思想也要不断完善,没有事物是停滞不变的,尤其是人的思想,时代的信念。
中国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不断的革新中生长,本着"以人为本"的信念,还要去权衡各方面利益,这显然是一段漫长的旅途。
亲亲相隐,我们还未最终定位,孔子的时代,它是要亲属之间向庇佑,如若出卖家人,则是最大的罪过,而现在适用中的"亲亲"相隐思想则是鼓励举证来履行公民义务,而又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关系的维系,照顾近亲属的感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一理念并不是颠覆了"大义灭亲"的正义,只能说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这是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延续和发扬。
小结: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证人作证的修改源于对"以人为本"这一思想的重视,也是中和了"大义灭亲"和"亲属相隐"的思想,虽然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很多细节有待确定,但是,中国的法律思想进程仍在继续,法制观念也会逐步提高,坚持传统的观念,发挥它们在新时代的新理念,更快更好的完善我们的法制社会。
注释①≪论语•子路≫
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③≪左传•隐公四年≫。